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13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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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编号:(X)XK02-00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 1.1为了做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
2、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划分为32个产品单元、90种产品品种、196个规格型号(见表1)。表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序号产 品 单 元产 品 品 种规 格 型 号1安 全 帽塑 料普通型特殊型(防静电、电绝缘、侧向刚性、阻燃、耐低温)玻璃钢橡 胶金 属植物编织2安 全 带围杆作业(生产型、组装型)一般型特殊型(阻燃、抗腐蚀、适合特殊环境)坠落悬挂(生
3、产型、组装型)区域限制(生产型、组装型)3座板式单人吊具4自 锁 器刚性导轨普通型特殊型(耐高温、耐低温、耐水、耐油、耐粉尘)柔性导轨5速差自控器织带式普通型特殊型(耐高温、耐低温、耐水、耐油、耐粉尘)普通救援型特殊救援型(耐高温、耐低温、耐水、耐油、耐粉尘)纤维绳式钢丝绳式6安 全 网平 网P-宽长P-宽长(阻燃)立 网L-宽长L-宽长(阻燃)密目式安全立网ML-宽长(A级)ML-宽长(B级)7焊接眼面防护具钢板纸面罩手持式头戴式安全帽与面罩组合式塑料面罩焊接工防护眼罩遮光号:1.2#、1.4#、1.7#、2#、2.5#、3#、4#、5#、6#、7#、8#、9#、10#、11#、12#、13
4、#、14#、15#、16#滤光片眼镜8防冲击眼护具眼镜LMH眼罩面罩9阻 燃 服A级B级C级10防静电服A级B级11防静电毛针织服12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织 物一级二级三级非织物13防静电鞋(靴)胶底皮鞋胶粘模压注射线缝聚氨酯底皮鞋胶底布鞋聚氨酯底布鞋全橡胶鞋全聚合鞋14导电鞋(靴)胶底皮鞋胶粘模压注射线缝聚氨酯底皮鞋胶底布鞋聚氨酯底布鞋全橡胶鞋全聚合鞋15保护足趾安全鞋(靴)胶底皮鞋安全型胶粘、安全型模压、安全型注射、安全型线缝、防护型胶粘、防护型模压、防护型注射、防护型线缝聚氨酯底皮鞋全橡胶鞋安全型防护型全聚合鞋16防刺穿鞋(靴)胶底皮鞋胶粘模压注射线缝聚氨酯底皮鞋全橡胶鞋全聚合鞋17电绝缘
5、鞋(靴)胶底皮鞋6kV胶粘、6kV模压、6kV注射聚氨酯底皮鞋胶底布鞋5kV胶粘、5kV模压、5kV注射15kV胶粘、15kV模压、15kV注射聚氨酯底布鞋全橡胶鞋6kV、10kV、15kV、20kV、30kV全聚合鞋18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橡胶靴19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模压塑料靴20耐油防护鞋(靴)胶底皮鞋胶粘模压注射线缝聚氨酯底皮鞋全橡胶鞋全聚合鞋21防寒鞋(靴)胶底皮鞋胶粘模压注射线缝聚氨酯底皮鞋22耐热鞋(靴)胶底皮鞋胶粘模压注射线缝聚氨酯底皮鞋23矿工安全靴全橡胶靴模压注射全聚合靴24多功能安全/防护鞋(靴)胶底皮鞋安全型胶粘(X)、安全型模压(X)、安全型注射(X)、安全型线缝(X)、防护
6、型胶粘(X)、防护型模压(X)、防护型注射(X)、防护型线缝(X)(X代表多功能型,可为P、C、A、I、HI、CI、E、WR、M、AN、WRU、CR、HRO的组合)聚氨酯底皮鞋全橡胶鞋安全型(X)、防护型(X)(X-多功能型,可为P、C、A、I、HI、CI、E、WR、M、AN、WRU、CR、HRO的组合)全聚合鞋25耐酸(碱)手套橡 胶耐磨性(14)级+抗切割性(15)级+抗撕裂性(14)级+抗穿刺性(14)级乳 胶塑 料26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橡 胶0级、1级、2级、3级、4级、A型、H型、Z型、R型、C型塑 料27耐油手套橡 胶耐磨性(14)级+抗切割性(15)级+抗撕裂性(14)级+抗穿刺
7、性(14)级28浸塑手套L-SJ-S1、L-SJ-S2、L-NY-S1、L-NY-S2、L-FB-S1、L-FB-S2、L-RS-S1、L-RS-S2、L-YB-S1、L-YB-S229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塑料半面罩直接式导管式橡胶半面罩橡塑半面罩塑料全面罩橡胶全面罩橡塑全面罩塑料过滤件过滤件类型-防护气体类型-滤烟性能-防护级过滤件类型为P、D、Z、T;防护气体类型为A型、B型、E型、K型、CO型、Hg型、H2S型,可复合,特殊过滤件根据实际防护气体类型填写;滤烟性能为P1、P2、P3,无滤烟性能无此项;防护级为1、2、3、4,特殊过滤件无此项。金属过滤件30长管呼吸器生产型自吸式连续送风式高
8、压送风式组装型31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生产型G-G-储气量标记G-F-储气量标记X-G-储气量标记X-F-储气量标记组装型32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KN90、KN95、KN100、KP90、KP95、KP100可更换式半面罩全面罩KN95、KN100、KP95、KP100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
9、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10、,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特种劳动防护产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5号 邮政编码:100054 电话:010-63524198 010-63519250 传真:010-63524198 010-63519250 电子信箱:Lbzjbj联 系 人:杨文芬陈倬为臧兰兰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1、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1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规定,59、69、72、TF-3型防毒面具属于淘汰类的落后产品。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
13、应当符合其规定。4许可程序4.1申请和受理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特种劳动防护产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填写。示例1:产品单元:多功能安全鞋;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胶底皮鞋,P/A;示例2:产品单元:耐酸(碱)手套;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橡胶,2 3 2 3。示例3:产品单元: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产品
14、品种、规格型号:塑料过滤件、Z-B-P1-1;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含喷漆、炼胶等产生三废排放生产工艺的企业,应提交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等。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
15、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企业每一订单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称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
16、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企业实地核查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
17、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
18、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产品抽样与检验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企业实地核查
19、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审定与发证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
20、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
21、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审查要求5.1企业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产品单元产品标准相关标准1安 全 帽GB 2811-2007安全帽GB/T 2812-2006安全帽测试方法2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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