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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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细则的通知(虞政办发(2022)6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绍兴市上虞区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1日绍兴市上虞区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浙粮(2011)4号)、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粮(2022)21
2、号)、绍兴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绍市发改粮(202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政策性粮食收购,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政策性粮食收购是指区发改局指定或者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主体,一般指区粮食收储公司),直接向种粮农民、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粮食生产主体收购粮食,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政府储备的粮食收购。(三)政策性粮食收购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省、市、区粮食
3、产销政策,牢牢守住不发生“卖粮难”的底线,确保地方储备粮轮换等政策性粮源需求。(四)政策性粮食收购应当体现“以人为本”宗旨,增强为农服务意识,紧贴种粮农民需要,强化举措、优化方式,不断提升为农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种粮农民合法利益,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五)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农发行上虞支行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策性粮食收购规范化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积极运用数字化手段,实现收购工作更加顺畅、及时、便捷、高效、精准的目标。二、粮食订单(一)粮食订单是指粮食生产、收购双方通过签订产销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按合同要求完成粮食生产、收购任务,并对粮食生产主体给予财
4、政奖励的一种产销形式。订单收购的粮食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和省、市委托代收以及余缺调剂。(二)订单收购政策由区政府发文公布,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具体实施。早稻实行订单“全覆盖”、原则上分粒型(圆粒、长粒)收购。晚稻订单向优质品种倾斜,实现优质优价,原则上分品种分仓收储。釉粳型杂交晚粳谷、翻秋早釉谷和小麦不实行订单收购。(三)订单粮食种植面积由种粮农户自行申报、所在行政村(社区、单位)负责进行初步审查,然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一式二份,早稻在6月10日前、晚稻在8月底前)报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后送区发
5、改局。(四)早稻订单分解由农户根据早稻长势自行向所在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申报产量和订单需求,所在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审查并填报早稻订单分解清册(一式二份,6月30日前)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对调查时未自行申报的农户和实割产量高于申报产量的农户,由农户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后,并补填早稻种植面积调查表和订单分解清册表报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再给予补订早稻订单。晚稻订单分解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级储备粮轮换需求、“五优联动”试点和省、市委托代收计划以及余缺调剂计划等提出当年度晚稻订单分解原则,报区政府批准后发文公布。各乡镇街道及
6、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下达的分解原则,结合晚稻订单调查面积分解落实到农户,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一式二份、9月底前)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对调查时遗漏的农户,由所在行政村(社区、单位)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并补填晚稻种植面积调查表和订单分解清册表报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再给予补订晚稻订单。粮食种植面积调查和订单分解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种粮农民承包土地面积、种粮面积、订单数量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五)区粮食收储公司根据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粮食种植面积和订单分解清册,与粮食生产主体签订粮食订单合同。合同签订时,由农户自愿选择
7、投售粮站。区粮食收储公司根据订单合同将种植面积、订单数量等情况输入订单粮食管理信息系统,经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审核后向粮食生产主体发放售粮卡。区发改局组织抓好粮食收购工作,并对区粮食收储公司收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收购政策落到实处;收购结束后向区财政局提供订单奖励清册等数据。区财政局负责订单奖励资金的筹措和发放,确保订单奖励及时兑现。(六)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农户基础信息资料(包括粮食生产主体名称、身份证号码、社保卡号码、地址等)的核对和调整工作,确保订单奖励资金通过社保卡发放。(七)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订单义务的粮食生产主体,在信用评价时如实记录,并在其下一年度签订粮食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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