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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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红政规(2022)1号红政规(2022)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现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6月10S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内的
2、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在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的管理机构,以及各县市设立的工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根据实际设立和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或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第三条消防工作应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健全完善联合执法、信息互通制度,全面构建“多元共治消防安全格局。第四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
3、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在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经常性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半年对本地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本地消防工作情况。(二)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督查和年度综合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政策倾斜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强考评结果运用。(三)督促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完善消防规划并落实到位,确保全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四)按照立法权限,针对
4、本地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五)结合辖区火灾发生规律,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在重要时段和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规划,依法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督促隐患单位予以整改。(六)将消防工作经费依照“符合标准、适度超前的原则,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七)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在位于交通要道的乡镇以及国家级重点镇、人员
5、和企业密集的乡镇,应结合实际,建立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小型消防站或政府专职消防队。(八)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由本级人民政府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灭火演练。(九)针对辖区火灾高风险区域和场所,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明确有关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督促有关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将“智慧消防与“智慧城市建设同步推进,积极运用“大数据强化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火灾防控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工作需要,按年度与其派出机构、管理机构、下级人民政府、
6、所属部门逐级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范围等内容;对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应定期开展政务督查;同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将考核结果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提拔任用、履职评定和奖励惩处相挂钩。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年度与其内设部门(科室)、下设工作机构逐级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范围等内容;对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应定期开展政务督查,并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第八条乡镇人民
7、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并履行好以下职责。(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健全“一委一办三员工作机制,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相关职能机构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二)结合辖区火灾防控实际,设立乡镇消防站(所),负责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统筹组织本辖区内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辖区消防安全情况。(三)进一步加强乡镇、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开展多户联防和巡查检查,协调和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确保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
8、和灭火救援需要。充分统筹发挥好乡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职能作用,做好辖区内防火巡查、灭火救援、宣传教育等工作。(四)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落实辖区内违章建筑、“三合一场所以及小单位、小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和督促整改,掌握辖区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基础信息,督促出租人及居住人员及时消除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器材装备,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对违规用火、用电、占用消防车通道、损坏消防设施等行为予以劝阻。第九条州、县两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建立,在履行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的
9、基础上,每季度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本地消防安全形势,通报辖区火灾形势,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保障措施。(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四)每年对本行
10、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至少进行一次研判分析,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火灾规律、特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排查发现不属于职责管辖范围内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相应机构进行通报;对属于本行业系统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应及时跟踪督促整改。(五)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六)健全和完善行业部门函告制度。各部门对日常工作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函告隐患或违法单位主管行业部门;主管部门接到函告后,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认真督促隐患或违法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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