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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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白银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4日白银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
2、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2)23号)及市委、市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促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我市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第三条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一)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
3、,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三)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五)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六)银保监部门负责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七)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A)工会负责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四条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以下对象类别实行救助:(-)特困人
4、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城乡低保对象;(三)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四)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五)过渡期内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七)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第五条民政、乡村振兴和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过渡期内的已脱
5、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等部门认定,具体认定办法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第三章综合保障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广泛开展参保宣传和动员工作,引导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城乡居民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第七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
6、已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年度定额资助标准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第八条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建立健全三重保障制度,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确保职工和城乡居民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一)坚持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对所有参保人员实施公平普惠保障。(-)巩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继续落实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保障政策。(三)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及时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第九条救助费用保
7、障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住院病种和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执行。第十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救助。(-)特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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