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账户投资者信息完整性!跨行代销整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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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财账户投资者信息完整性!跨行代销整顿2022年8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理财公司内控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理财公司内控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理财账户管理制度,理财账户用于登记投资者持有的本机构发行的所有理财产品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同时对“理财账户”的信息采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理财公司应当在完整准确获取投资者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的基础上,为每位投资者开立独立唯一的理财账户,提供理财账户信息查询服务J可见,理财公司内控办法不仅要求理财公司为每一个投资者开立对应的、唯一的理财账户,还将“完整准确获取投资者身份信息”并“核实其真实性作
2、为“理财账户”开立的必要前提。但是在实践中,在资管产品代销模式下,代销机构普遍拒绝将完整的投资者基本信息(尤其是联系方式)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实际上不可能获得“完整”的投资者身份信息。这并不是某一个或某一类资管机构面临的问题,这是整个资产管理行业集体面临的困难。鉴于代销对于资管产品管理规模扩张的极端重要性,任何资管机构要在业务上有所作为,在很大程度上都需要依赖于代销机构线下网点或线上渠道的销售能力。除了少数管理能力出众、被投资者追捧的资管机构,大多数的资管机构在和代销机构的博弈中,并无优势。就资产管理行业而言,每一个管理人,无论是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公司、券商资管公司等,都会为资管产品的投资
3、者开立资管产品账户。投资者可以通过登录资管账户,执行查询资管产品净值、进行产品申赎等行为。但是,就这些资管产品账户的开立,相关行业监管法律并没严格要求管理人获取投资者身份信息须达到“完整”的程度。而这一次,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理财公司内控办法关于理财账户投资者身份信息完整性的要求,可谓是资管行业的最高标准。本文纲要一、投资者的身份信息从哪里来二、什么是完整”的身份信息三、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关于客户尽职调查的争议四、资管代销中客户尽职调查解决方案的探讨五、当前我国理财市场驶入代销新赛道结语一、投资者的身份信息从哪里来理财公司投资者的身份信息有两个源头:(I)投资者适当性(investorssuita
4、bility)管理;和(2)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diligence)o这两个源头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属于不同的监管领域,由不同的监管规则来指导。这两个源头所获取的信息内容有所交叉,但不尽相同。相较于“客户尽职调查”,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获取的投资者身份信息较少,其中还包括诸多不属于投资者身份信息的内容,如投资者投资经历、家庭金融净资产、个人收入、企业净资产等信息。因此,就开立“理财账户”而言,投资者的身份信息既可以来源于“投资者适当性”,也可以来源于“客户尽职调查”,只要能够满足“理财账户”开立的目的就可以。二、什么是“完整”的身份信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尽职调查”的一系列
5、监管规则中,只有“身份基本信息”的概念,而没有“完整身份信息”的定义。合理理解,如果理财公司可以获得“客户尽职调查”意义上的“完整”的“身份基本信息”1,则既可以满足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也足以满足理财账户开立的监管要求。理财公司客户尽职调查/理财账户开立自然人客户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为准。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身份基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信息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
6、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三、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关于客户尽职调查的争议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规范,共同建立了金融机构可以在销售其发行的金融产品的业务场景下,委托代销机构代为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的规则体系。此规则体系适用于机构性质为“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如公募基金、信托、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等。对于理财公司而言,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只能是两类机构:(1)其他理财公司;和(2)可吸收公众存款的中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显
7、然,在代销模式之下,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尽职调查”,也必然是由代销机构来完成。在资管产品的代销业务中,就“客户尽职调查”,在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的问题主要有三类:3.1 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标准不一致在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同为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由于彼此之间产品业务、客户群体、风险偏好等诸多方面不同,各自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政策、流程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在代销业务的客户尽职调查中,往往体现为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就使用哪一方的标准产生不同意见。一般而言,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应当选择适用更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标准。但问题在于,如果代销机构的标准更严格,管理人会担心影响资管产品的销售
8、;如果管理人的标准更严格,代销机构也不愿意改变其实施已久的系统设置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在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都是中资机构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通常最后还是依强势的代销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标准来行事。但如管理人是外资机构,就不容易解决。来自母国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的压力,往往迫使外资管理人坚持适用其母国的标准,而其中一些内容显然远高于中国市场的一般性实践,比如对投资资金来源的严格审查。3.2 代销机构不愿将完整的客户身份信息告知管理人由于代销机构顾虑客户资源流失、担心管理人跳过代销机构直接联系投资人销售资管产品,因此普遍地不会将在客户尽职调查中获取的客户基本信息(尤其是联系方式)完整
9、地告知管理人。代销机构宁愿不代销资管产品,也不会同意将投资者的联系方式分享给管理人,因为显然长期牢牢掌握宝贵客户资源远比短期赚取代销费用重要的多。从资管监管规则的角度来看,毫无疑问,受托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代销机构应将客户必要信息及时告知、转交管理人。但在资管行业实际业务开展中,由于现实的利益纠葛,监管规则的实际执行并非如此。由于管理人无法获取完整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这使得其在事实上不可能满足获取“完整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这是当前资管产品业务中,颇让资管产品管理人感到棘手、却又苦于难以解局的合规难题。3.3 代销机构不愿将完整的尽职调查材料交付管理人与不同意将投资者的联系方式分享给管理人类似
10、,一些代销机构也拒绝将完整的客户尽调材料交给管理人,而仅提供一些经过加工、挑选之后的总结性或描述性信息。虽然与客户联系方式相比,客户尽调材料没有那么敏感,但一些代销机构的配合程度依然不高。甚至在管理人接受反洗钱监管机构现场检查时,代销机构也拒绝向管理人提供完整的客户尽职调查资料。四、资管代销中客户尽职调查解决方案的探讨资管产品代销中的“完整客户信息”获取问题,集中体现了资管监管规则从书面规定到实践落实中的距离。从监管规则的角度,这并不是一个问题:管理人可以在协议中清晰约定如代销机构不能配合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不交付“完整的客户身份信息信”,管理人有权终止代销合同并另行聘请代销机构。但是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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