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十问十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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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十问十答本文集中第三方机制下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十个重点问题,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合规指南。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日益提高,仅2021年就先后出台了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多项政策、法规,且随着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的正式生效,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也从七年直接上升到了十五年,可以说法网
2、愈密而刑罚愈严;另一方面,随着国际上ESG评估体系的兴起,资本市场对于企业生态环境责任担当的重视也与日俱增,绿色发展的企业更能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企业的环境合规水平直接关系到其上市、融资和并购。因此,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下的环境资源案件中,我们不仅需要帮助企业重构合规管理体系以争取司法机关不逮捕、不起诉等轻缓化处理,也需要帮助其真正提升ESG表现,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助力。本文将集中于第三方机制下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十个重点问题为大家进行介绍,更多内容详见后续发布的关于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若干实践问题的思考(三)。Q1: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怎么样?A:首先,司机机关对环境
3、资源犯罪长期保持高压态势,属高危刑事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1,2019至2021年间,分别审结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6万、3.8万和3.5万件,案件数量较大。同时,经笔者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检索2,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的16个罪名中,三年间仅有无罪判决17件,相对于法院审结的案件总数而言微乎其微,也即是说,一旦起诉至法院,除极个别情况外,很难被认定为无罪。其次,环境资源犯罪主体受到刑罚处理后,仍然需要承担高额的环境修复或损害赔偿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3,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并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00余万元外,还另行承担生态修复等费用2896万元。而如果
4、涉案企业、个人拒绝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将面临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以污染环境罪为例,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2328件4,其中裁判文书网上有599件存在公益诉讼5,占比25.73%。最后,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可以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与“严打”相对,环境资源案件中同样盛行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依法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后,可以获得司法机关的轻缓化处理,特别是自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后,环境资源犯罪通过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获得不起诉的可能性大为提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第一件即是张家港市L公司污染环境案6,涉案企业和个人因案发后积极推动合规整改,获
5、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Q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可能涉及哪些环境资源类犯罪?A:环境资源相关犯罪,主要包括以下类型:L环境污染类犯罪:污染环境罪。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本类犯罪。2 .废物管理类犯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废物罪。企业违反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或走私(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构成本类犯罪。3 .危险废物/物质类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
6、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抢劫危险物质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本类犯罪主要针对高度危险性的产品、原料或废物,实践中,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与污染环境罪常存在竞合关系。4 .生物多样性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修十一”新增,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修十一”新增,原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
7、来入侵物种罪(“刑修十一”新增)。本类犯罪主要是针对国家的生物多样性。5 .资源保护类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包括耕地、草地、林地);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本类犯罪主要针对国家的农用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林业资源。6-自然、人文景观类犯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修十一”新增);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主要涉及自然保护地、名胜古迹、景区园林等的保护,特别是在景区内私建别墅而拒绝恢复的,即可能涉及本类犯罪。7 .环评文件类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主要针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此外,污染环境、破坏生
8、态的行为也可能触犯其他对环境资源保护而言非典型性的罪名,如盗伐、盗采高经济价值林木、矿产,即可能因竞合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刑罚更重的盗窃罪。Q3: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利用合规进行无罪抗辩?A:可以。首先,合规是涉案企业、个人无刑事过错的重要依据,可以进行合规抗辩。我国刑事司法严守“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底线,只要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或过失,即不可能认定为有罪,而在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涉案企业、个人如果严守自己的环保责任、履行了自己的合规义务,可以认定其没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或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高某1、苏某污染环境案7中,苏某及其所在的西安某环保
9、科技公司由于在医疗废物的回收、加工、销售环节均履行了自己的合规义务并留有相应的记录,最终抗辩成功被法院认定为无罪。其次,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合规安排,为合规抗辩打下基础。在此角度而言,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作用有三个层面:一是通过合规管理体系,控制企业人员的从业行为,防止其因故意而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或因过失而导致破坏生态的危害后果;二是在企业因涉嫌环境资源犯罪受到刑事追诉时,自证清白,如前述案例中的苏某和西安某环保科技公司,通过证明自己履行了环境合规义务、不具有刑事过错而成功抗辩;三是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和岗位职责划分,形成刑事责任防火墙,避免无关人员因企业或他人构成犯罪而遭受牵连。最后,需要说明的
10、是合规抗辩主要存在于刑事程序中,不能排除企业的民事责任。无论是我国现行的民法典或此前的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均采取无过错责任,即企业合规不能作为其民事抗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中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企业仍然可以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角度进行抗辩,包括: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
11、害发生地的;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以及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Q4: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是否必须承担环境修复责任?A: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涉案企业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条件包括:(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从表面上看,现行制度并未将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作为环境资源案件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法定条件。但是,
12、司法机关在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具有显著的“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对环境资源犯罪的企业、个人进行追诉,除了利用刑罚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外,也旨在“以刑促民”,通过刑事途径倒逼涉案企业、个人积极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如拒绝承担,其“认罪认罚”的态度将会受到司法机关的质疑。在已知的张家港市L公司污染环境案、连州市某矿业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8等环境资源合规不起诉案件中,涉案企业均已经履行或承诺履行环境修复责任。Q5: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是否所有涉案企业认罪认罚、且有合规意愿均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A:不是。根据指导意见,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企业、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企业、被企业成员盗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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