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销售代理条款能否当然排除委托人自主销售权.docx
《独家销售代理条款能否当然排除委托人自主销售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独家销售代理条款能否当然排除委托人自主销售权.docx(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独家销售代理条款能否当然排除委托人自主销售权【裁判要旨】在独家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就委托人是否享有自主销售权利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确立的意思表示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为出发点进行判断。独家销售代理条款系当事人就代理事宜的单独约定,若无其他特别补充约定,则该条款仅排除委托人另行委托其他代理人于约定范围内进行代理销售的权利,委托人依然享有自主销售的权利。若要限制委托人的自主销售权,双方应当就此进行明确约定。【案情】原告:吉林省金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某公司)被告:都某(上海)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某公司)2020年4月,都某公司与金某某公司签订代理补
2、充协议,约定都某公司授权金某某公司在一汽大众销售零部件。同年7月,都某公司向一汽大众出具授权函,载明都某公司授权金某某公司全权代表都某公司参与一汽大众的焊钳等设备及其配件相关业务。同年9月,都某公司与金某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载明,金某某公司为都某公司在一汽大众指定的唯一焊钳备件业务的代理商。同日,都某公司向一汽大众出具说明载明,都某公司授权金某某公司为其在一汽大众焊钳备件业务的唯一代理商。2021年初,金某某公司发现都某公司于2020年12月开始自行向一汽大众销售焊钳备件,遂以都某公司违反了战略合作框架等协议文本中关于“唯一代理商”的约定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一、解除案涉战略合作框架;二、
3、都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都某公司则认为该独家销售代理条款并未排除其自主销售的权利,因此都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审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唯一代理商”按照文义应理解为在受托范围内的排他,也即排除金某某公司以外的其他人成为受托方代理都某公司向一汽大众销售焊钳备件,在无明确约定委托人不得自行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下,受托范围内的排他并不当然排除委托人自行处理委托事务,故金某某公司以此为由主张都某公司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无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金某某公司的诉请。一审宣判后,金某某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案涉战略合
4、作框架中所指“唯一代理商”的排他性是否包括排除委托人都某公司自行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从文义分析,协议文本的表述是“乙方为甲方在一汽大众指定的唯一焊钳备件业务的代理商该句中“唯一”一词指向的是“代理商这一宾语,即意味着双方约定涉案业务只能有金某某公司这一家代理商而不能有其他代理商介入。而“代理商”,指的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代表其进行某种活动的商事主体,可见”代理商”的范围仅包括受托人当然不包括当事人本人。因此,战略合作框架中的这种约定并未排除都某公司自行供货的权利。此外,代理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扩大委托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与能力,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委托人不得自行处理委托事务,否则如果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后反而
5、丧失了自主进行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则与代理制度的原有意旨南辕北辙。综上,都某公司并未因战略合作框架中关于代理商的唯一性约定而丧失对涉案货物的销售权利,其自主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系当事人就独家销售代理条款是否排除委托人的自主销售权利产生的争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上述法条在意思表示解释原则层面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二元论解释,在解释方法上明确了对于争议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遵循文义解释,明确合同条款中词句之意义
6、,在此基础上,运用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与诚信解释进行论证。循此脉络,对于本案亦可从上述意思表示解释原则与解释方法出发,对如何解释独家销售代理条款进行分析。一、我国意思表示解释原则意思表示解释指通过解释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由于我国民法典在立法上并未区分合同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之差异,所以对于争议条款的合同解释应等同于意思表示解释。而一条合同条款中并不仅有一个意思表示,体现的是合同主体的共同意志。本案中,都某公司认为独家销售代理条款系就代理人的排他约定,不排除其自身作为委托人的自主销售权。金某某公司则认为该条款系赋予其排他销售的权利,除其自身之外的任何人均不得销售。可见,当事人就合同条款的解
7、释产生争议时,其本质是当事人就该合同条款所进行的意思表示解释结论产生了争议,而基于不同的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立场所产生的解释结论不尽相同。因此,首先应当理清我国意思表示解释所采用的解释原则。就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的理论而言,主观主义一元论坚持把探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放在首位,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意为解释结论,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客观主义一元论则是从理性人的视角来思考如何理解该意思表示,仅需考虑表示在交易上通常的含义。本案中,若依主观主义解释原则,则该条款应以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来解释,若依客观主义解释原则,则应当
8、从条款本身出发以客观视角来解释。而上述主观主义解释原则与客观主义解释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范内核。具体考察该条法规可知,“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一句所体现的即客观主义,系以词句在客观上的表示价值作为认定意思表示内容的根据。而“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一句则同时兼具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要素,允许在特定情形下以表意人的内心意思来解释合同条款。因此,针对独家销售代理条款的解释,首先需要遵循客观主义解释原则,从词句的客观含义出发进行解释,在存在特定情形时,以当事人所认为的含义进行解释。解释原则指导解释方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确立的意思表示解释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独家 销售 代理 条款 能否 当然 排除 委托人 自主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951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