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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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发(2022)25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8月1日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加快存量安置房源处置,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根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房源是指龙湾区(高新区)范围内(不含生态园区,下同)因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购置用于安置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含商业用房、商务办公用房,不含小微园)。第三条成立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范围内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住建局、科技城财政局、科技城规划建设局、区城市建设中心、区税务局、区资源规划分局、不动产龙湾办证处、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房源安置单位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建设中心,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城市建设中心
3、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国资办)、科技城财政局单位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区发改局负责建设计划并做好安置房项目立项审批。(二)区财政局(国资办)、科技城财政局负责监督相应区域内的安置房源使用和管理,以及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管。(三)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涉及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工程招投标和质量监管等,安置过程中涉及协议签订、安置方案联审等。(四)科技城规划建设局、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指导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涉及方案设计、规划核实等审批手续办理。(五)区城市建设中心负责指导做好全区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房源信息统计更新。(六)
4、区税务局负责安置房源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中涉及的核税工作。(七)不动产龙湾办证处负责安置房项目不动产登记工作。(八)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安置房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以及安置房源信息统计整理,配合做好安置房源开票、交钥匙、不动产权登记等。(九)房源安置单位负责协议签订、房源分割、认购定位、结算交钥匙和房源调剂等具体工作实施,以及安置房源信息统计更新。第四条安置房源统筹使用和管理原则(一)合理安排,统筹推进。按照供需平衡、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安置房源供应和需求实际,优先满足征收方案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安置,再按照属地优先、就近安置原则进行统筹使用。(二)规范使用,严格管理。安置房源按照
5、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确需调整的,应经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严格安置房源日常监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安置谁负责”原则,确保建设过程合法化、建成后管理规范化。第五条房源安置单位在征收方案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认购定位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安置房源信息完善更新报送至区城市建设中心。若涉及安置房源(住宅)预留,预留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超出预留期限且未提出正当理由需要延长预留的,由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自动收回作为其他用途统筹使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应安置房源相关信息提供给房源安置单位。第六条安置房源原则上确定为以下五项用途,其中第(二)-(五
6、)项用途需在土地性质保持不变前提下,经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调剂使用。(一)作为征收方案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二)作为其他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三)作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置换房源;(四)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五)其他。第七条房源安置单位使用安置房源审批流程如下:(一)申请。房源安置单位使用安置房源前,结合房源实际和安置需求,向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二)审核。经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出具调配单。(三)实施。房源安置单位按规定做好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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