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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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生建设第一节公共教育第二节劳动就业第三节社会保障第四节卫生健康第五节住房发展第三章社会治理第一节矛盾纠纷化解第二节社会治安防控第三节公共安全保障第四节基层社会治理第四章促进和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统筹推进社会
2、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设共建共治共享共同富裕的民生幸福标杆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社会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落实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劳有厚得、病有良医、老有颐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的先行示范要求。第三条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应当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加强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民生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应
3、当树立全周期管理理念,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要求和政策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障计划的实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科学合理、积极有效的人口政策,逐步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建设公众参与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有序参与社会建设。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社会建设交流协作,支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外籍居民参与社会建
4、设。第二章民生建设第一节公共教育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教育人才发展、教育教学研究、监测督导评价等机制,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教育体系。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渠道的学生资助制度,帮助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普惠性幼儿园数量,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推动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实
5、行人员总量管理,完善公办幼儿园教师薪酬保障机制,健全公办幼儿园开办费和日常运行经费生均拨款制度,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与办学品质的联动机制。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学前教育质量评价,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健全义务教育经费足额保障机制,实行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设施设备标准化配置,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大学区招生模式,优化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完善集团化办学管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和配套的考核激励机制。大学区招生和办学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
6、师交流轮岗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构建教育良好生态,遵循教育规律,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自愿、普惠、规范、安全的原则,统筹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支持探索小学生假期托管服务,合理安排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校内午餐、午休服务。提供校内午餐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投诉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建设,优化高中建设管理模式,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动高中教
7、育特色多样化发展。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按照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的分类,明确各高等学校定位,推动高等教育高水平发展。鼓励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高等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建立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健全企业与学校、理论与实践技能相结合的双元职业教育机制,推广现代学徒制,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举办职业培训,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端化发展。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支持符合条件的高职学校建设职业教育本
8、科专业。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推动民办学校优质特色办学,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步推进民办学校营利和非营利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分类管理政策,健全民办学校差异化扶持政策。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健全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推动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配套政策,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第十八条市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门教育指导
9、机制,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专门矫治教育。第二节劳动就业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促进充分就业,提升就业质量,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第二十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优化服务供给,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专业化和智慧化建设,提供覆盖全民、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
10、就业。第二十二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劳务派遣诚信体系,依法查处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依约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第二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弘扬工匠精神,实现更多劳动者体面劳动。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学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社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以及分行业工资指导
11、价位发布机制。第二十五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健全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和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完善劳动关系预警和争议调解机制,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劳动者诉求表达和反馈机制,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依法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化解劳动关系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平就业、劳动报酬、劳动安
12、全、社会保险等制度,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企业在制定直接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时,应当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企业应当及时回应、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开展协商。第三节社会保障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医疗、工伤、失业、生育、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优化以社会保险卡为载体的服务管理模式。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加快构建以促进健康为导向的创新型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将商业健康保
13、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儿童、妇女福利保障体系,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加强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青年发展型城市、无障碍城市。第三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个人自助协同的原则,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作用,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回报社会,加强慈善事业宣传,建设慈善之城。市民政部门应当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慈善管理体
14、制,建立智慧慈善服务平台,健全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制度。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构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网络。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康养相结合的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以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力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足配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强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等无障
15、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建设老年友好宜居环境。第三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平台,健全退役军人组织管理、工作运行、政策制度等体系,加强拥军优属、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工作,完善退役军人融入社会工作机制,营造全社会尊崇、关爱退役军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第三十六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殡葬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完善殡葬管理服务制度,落实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深化丧葬习俗改革,倡导节地生态安葬,加大公益殡葬投Ao第四节卫生健康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体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推动健康深圳建设。加强重点医疗学科建设,健全
16、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的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人才培养、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引进和发展国际前沿医疗技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医疗机构。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全成本核算制度,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倡导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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