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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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第一部分 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一、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基本安全规定(一)公路养护维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二)公路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应加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监管和检查。(三)养护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养护作业人员有义务制止违反安全操作的行为。(四)在进行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前,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制订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并报公路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五)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开工前应落实项目专责安全人员,应制定安全操作细则,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
2、术交底,并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六)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或反光安全背心。(七)从事有害有毒作业时,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八)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驻地及场站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等危险区域,生活及生产房屋、变电室、发电机房、临时油库、易燃易爆仓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九)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驻地及场站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并不得擅自拆除。施工驻地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或警告标志,较高
3、设施或建筑物需加设避雷装置,现场临时道路应加强养护维修。(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时,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规定,所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十一)电器设备检修必须在切断电源后由电工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十二)当公路养护维修需采取爆破作业时,必须事先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由专业队伍按照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组织实施。(十三)在山区公路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遇到视距不良、车道坡度大、急弯、车流密度大等情况时,要设专人疏解交通。(十四)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公安交警处理完毕后,应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恢复正常公路使用条件,确保公路安全。(十五)中心各公路养护单位的公路养
4、护维修作业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一) 路基路面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1、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所携带的交通工具及小型作业机具应放置在行车道以外,不得影响行人安全。2、发现路肩存在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或路基出现冲沟、缺口时,除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外,应及时采取措施修复。3、对路堑出现危岩、浮石等不稳定情况,应及时处理、清除,避免危岩、浮石滚落。4、及时处理路面上影响行车安全的严重病害,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及时回填的应进行围蔽及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5、公路陡坡、急弯内侧的路肩严禁堆放砂石料等堆积物,其余路段因养护施工作业需临时堆料的,材料应整齐堆放在作业区
5、域内。6、国省道日常清扫应以机械作业为主,机械清扫应尽量避免变换车道进行清扫作业。对清扫机械无法扫及的路面死角和路边,应进行人工辅助清扫。人工辅助清扫时,尽可能采用逆向清扫,并在清扫人员前50-100米间放置安全标志,以保护清扫人员的安全。7、在因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要指派专人观察险情,以防意外。8、在山区公路路肩、边坡等路段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止危岩、浮石滚落。9、山区公路作业区的布置应考虑纵坡的影响而增加安全防护措施。10、山区公路作业区的施工标志应设置在竖有急弯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或连续弯路标志等同一位置处。11、在同一山区公路弯道养
6、护作业,不得同时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业区。山区弯道、陡坡、坡谷的施工,应在施工期间设置危险缓冲区域,以适当的堆沙作为缓冲物。12、严格执行公路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人员要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公路巡查车巡查时速度应控制在30公里/小时以内,并按规定开启示警灯。巡查人员必须及时做好巡查记录。13、巡查发现公路有砖块、石块、油污等杂物时,应及时组织人员清扫,路面清扫后的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应运至指定地点或垃圾场处理。14、路面出现积水时,应及时进行排水。冬天如遇到极度寒冷天气时,在出现路面结冰的路段使用工业盐溶冰或撒铺防滑料。(二)公路桥涵隧道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1、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有关公路桥梁养护
7、管理规定,并应加大雨天和汛期桥涵隧道等构造物的巡查力度。2、桥面出现铺装破损、伸缩缝损坏等病害要及时维修更换,并要及时清除桥上杂物。3、桥梁养护作业时,应首先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并要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4、在桥梁栏杆外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采用悬挂式吊篮等设施,作业人员需系安全带,水上作业需穿救生衣。桥下是通航的河道时,养护维修前必须事先通知航道管理部门,得到允许后再可进行,并设置符合安全通航的信号标志。5、拆除桥涵等建(构)筑物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定批准。6、加强桥涵施工临时便道桥维护管理,并设置
8、施工警告标志和减速慢行标志,确保车辆及行人通行。7、对确定技术状况为三、四类桥梁的,要指定专人观测和监控,做好日常巡查记录,并应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维修加固或改造。8、及时疏浚河道,清除涵洞淤塞,并严格控制桥梁安全范围段的河道采砂,保障桥梁基础安全。辖区内管养桥梁进行下河道上垃圾清理及河内采砂挖沙等作业必须确保不损害桥梁安全。9、严禁超重车辆通过桥梁。10、桥梁两端应按国家标准设置示警桩和限载标志等设施。11、在养护维修明洞和半山洞时,要及时清除山体边坡或洞顶危石。12、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登高作业人员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13、在隧道内
9、衬砌局部坍塌养护维修作业时,可在塌方范围选择适当位置做坍体护拱,作业人员可在其掩护下操作。14、在实测到隧道内一氧化碳浓度或烟尘浓度高于规定的容许浓度时,作业人员应及时撤离,并使用通风设备进行通风。通风后经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浓度或烟尘浓度符合规定时,才可允许重新作业。15、在未设置照明设施的隧道内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在隧道洞门外设置施工、限速、限宽等交通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指挥交通。16、隧道内不准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隧道内的紧急停车带、行车(人)横洞、避车洞及错车道不准堆放施工材料。17、通过检查发现桥涵隧道严重毁坏或危及行车安全时,除设置相关标志外,应采取应急措施进行
10、处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若桥涵隧道的损坏危及到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时,必须及时封闭交通,并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的疏导。(三)公路沿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1、平整路段路基高度4米以上,山岭地段路基高度6米以上以及高路基、陡坡等危险路段,应在路缘石外缘埋设示警桩。2、平交道口应依据国家标准埋设示警桩。3、经常检查标志、示警桩、护栏等沿线设施的歪斜、缺损,对于歪斜的应及时扶正,缺损的应及时修补。4、经常保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位置适当、准确、完好、醒目、美观。5、交通标志的安装、更换及标志线实划必须执行GB5768-2009的标准。6、公路服务设施和养护班房的建设
11、、维修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四)公路绿化养护作业安全规定1、公路路树树冠不得妨碍视距和交通安全,对于妨碍视距和遮挡标志的树冠,应及时修剪。2、干枯公路路树及树木枯枝、病枝应及时予以清除和修剪。3、对弯道内侧、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段公路绿化应满足车辆行驶视距的要求。4、凡需占用车道进行绿化作业时,必须按本规定有关设置养护维修安全作业区的要求设置绿化安全作业区,路树采伐作业人员必须穿着规定的反光安全标志服。5、砍伐路树时要注意周围的动态,并采用绳索控制路树的倒向,防止伐树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在陡坡悬岩处砍伐路树时,应有防止树木伐倒后顺坡溜滑和撞落石块伤人的安全措施。
12、在山坡上严禁在同一路段的上下同时砍伐路树作业。6、遇大风、大雨、雾天等特殊气候必须停止绿化养护工程作业。(五)特殊季节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定1、暴风雨前后,应注意检查公路沿线的建筑物、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路线,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电、漏雨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对属于公路部门权属的相关设施应及时修理加固,对于非公路部门权属的相关设施则及时告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2、雨季施工的养护工程施工现场,施工驻地及场站应采取排涝防洪措施,并及时清除雨后积水。3、处于洪水和海潮可能淹没地带的机械设备、材料等应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施工作业人员要提前做好安全撤离的准备工作。4、长时间在雨季施工作业的养
13、护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雨棚。施工中遇有暴风雨应停止施工。5、水毁抢修工程除设置相应标志外,应及时予以恢复。6、雾天由于能见度低,通常不宜进行养护维修作业。7、需雾天进行抢修作业的,必须联合有关部门封闭交通进行,所有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均需设置黄色施工警告信号。8、风暴期间能见度较低,应适当增加警告区长度。9、为防止风暴吹倒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应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10、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11、高温季节施工,应按劳动保护规定做好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有条件的宜搭设凉棚,供应冷饮,准备防暑药品。三、公路养护维修作业
14、区安全设施的设置(一)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必须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以保护作业人员和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包括有锥形交通路标、安全带、路栏、施工隔离墩、防撞桶(墙)、移动式标志车、施工警告灯号、夜间照明设施等(见附图1-8)。(二)设置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控制区,形成一个封闭的作业区间,既利于养护维修作业的开展又能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控制区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组成(见附件图9-10)。1、警告区的最小长度(用代号“S”表示)按表1选取。表1 警告区最小长度S(单位:m)位 置公路等级设计速度(Km/h)警告区最小长
15、度(m)路 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120、100160080、601000二、三级公路80100070900608004060030400各类平面交叉口-2002、当需要封闭车道或路肩(紧急停车带)时,必须设置过渡区。过渡区的设置应使车流的变化平缓。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用代号“Ls”表示)按表2选取,当在隧道内养护维修作业时,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按表数值的1.5倍选取。表2 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Ls(单位:m)封闭车道宽度(m)过渡区最小长度(m)限制速度3.03.53.7560km/h70909040 km/h30404020 km/h10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
16、(用代号“Lj”表示)按表3选取。表3 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Lj(单位:m)封闭车道宽度(m)过渡区最小长度(m)限制速度1.51.752.53.03.7560km/h202030405040 km/h2020 km/h10下游过渡区的长度宜取30米。3、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宜取50米。4、工作区长度应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需要而定。5、终止区最小长度宜取30米。(三)车道封闭的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按图9进行布设。(四)路肩封闭时的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按图10进行布设。(五)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公路桥梁、隧道、平面交叉路口等特殊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17、行业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有关图例,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六)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区必须按规范布设,布设好的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必须经验收和照相存档并由验收人员签名确认后,才能交付使用。(七)加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必须始终保持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未完成养护维修作业之前,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控制区范围,保证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有效性。(八)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恢复正常交通。(九)夜间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生产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施工中的小型桥涵两
18、侧及穿越路基的管线等临时工程,应设置围栏并悬挂红灯警示。(十)边通车边施工的养护中小修工程路段,在车辆驶出(入)前方应设置正在施工的警告标志、疏导标志、限速标志和指示方向及减速慢行的标志,同时在施工作业区的两端设置明显路栏,半幅施工区与行车道之间必须设置隔离措施。(十一)确需中断交通施工的养护中小修工程,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绕行指示标志,并在施工现场两端设置路栏和禁令标志。(十二)四级及以下公路养护维修安全作业控制区的布设可参照本规定。(十三)凡需占用公路进行作业的单位,必须按本规定要求设置安全作业区,养护单位如发现有不按规定设置作业区的,应及时向公路管理部门报告。四、公路养护机械使用安全规定(一
19、)养护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证,方可独立操作养护机械,不准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设备。严禁操作人员酒后或带病操作机械 。(二)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三)养护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作业,不得操作带故障的机械作业。(四)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严禁拆
20、除检测、指示、仪表、报警及警示装置。(五)养护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查明行驶路线上的桥梁的承载能力及隧道、跨线桥的通行净空,确保机械设备安全通行。(六)养护机械在施工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与施工条件。(七)养护机械在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养护机械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范围与架空导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八)养护机械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按时进行保养,严禁养护机械带故障作业或超负荷作业。(九)操作人员必须注意做好机械设备工作前、中、后的检查,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使机械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十)严禁养护机械运转中进行机械保养、修理作业。各种电器设备
21、的检查维修应断电后由专业人员实施。第二部分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一、城市道路桥隧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基本安全规定(一)安全文明施工1、根据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的规定在开工前应到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挖掘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占道和挖掘道路。2、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的规定,对养护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围挡封闭和管理。3、 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做好现场除尘、降噪和减震等防治工作,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
22、的影响。4、养护维修作业现场使用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规范要求。(二)施工现场安全1、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应根据作业现场动火情况,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火设施,确保施工现场用火、用气安全。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进行布置和使用。临时用电应遵守安全用电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二是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三是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系统。(三)作业现场应保持场地场貌整洁,无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应堆、停放在经批准占道范围内。养护维修作业完工后,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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