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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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简 报第一期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编印 二八年三月目 录 政策文件1、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苏建科200832号)3、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函科200878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外遮阳设计、施工行为的通知(苏建总20084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常建2007247号)6、关于层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常建
2、200815号) 行业动态1、建设部确定今年标准定额工作要点2、江苏省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工作会议在淮安召开3、江苏省建设厅召开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座谈会4、省厅公布2007年度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结果 建筑节能1、江苏规定:住房不节能不得销售2、省厅组织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标准宣贯活动3、省厅要求上报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4、苏州市建设局召开建筑节能工作会议5、审图中心与建筑学会组织考察华扬太阳能生产基地 技术研讨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常见通病2、严把审图质量关,提高施工图设计水平3、审图中心组织专家研讨会4、昆山审图中心来我市交流5、加强审查交流,提高审查质量 简讯1、审图
3、中心召开专家迎春座谈会2、审图中心认真贯彻落实08年建设工作会议精神3、省审图中心网站开通4、工程建设常用规范汇编已出版发行 内部管理审图中心制定印发施工图审查管理制度 统计分析审图中心08年1-2月施工图审查情况通报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民用建筑的节能,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
4、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改善建筑保温隔热性能,合理利用各种能源,提高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行为。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贸、规划、环保、房管、财政、税务、科技、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
5、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经贸、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区域性节能规划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建筑物的节能指标、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
6、管部门应当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状况,按照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定期发布鼓励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目录。 第九条 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题论证,论证结果应当列入立项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在规划布局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体量等方面综合考虑民用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暗示或者默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民
7、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暗示或者默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申报施工图审查时,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将所使用的有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软件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复核。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内容(包括热工计算书和节能设计软件)进行专项审查;对于大型公共建筑,还
8、应当对照民用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发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等节能技术、产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设计变更,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应当采取节材、节水、节电等措施,减少工程施工用能。 施工单位应当核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复检。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
9、建筑节能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对采用列入国家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以及擅自变更建筑节能设计的行为,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建筑节能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出具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工程,应当
10、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将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和验收文件在工程现场和销售场所公示,同时将有关验收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整改,并重新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或者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条 鼓励建设单位进行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并将建筑能耗指标在
11、建筑物的显著位置予以标识。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维护体系,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建筑物的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控制的节能灯具。 第二十三条 鼓励建筑物外墙围护结构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公共建筑的分隔墙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应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以及
12、其他节能技术、产品。 新建12层及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共同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原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未经论证评估或者论证评估未予通过的,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和本办法规定擅自设计、施工。 鼓励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采用太阳能供热系统。 第二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活动,鼓励建设节能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节能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行政强制推
13、行与市场引导相结合。其他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民用建筑,应当逐步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时,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 第二十七条 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其节能技术改造方案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分享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鼓励采用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投资担保机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公共建筑的各用能部分应当进行能耗分项计量和监控。对建筑用能超标的,应当责令建筑物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 第三十条 使用空调采暖、
14、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将工程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和有关验收文件在工程现场或者销售场所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建筑物实际情况的;(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将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予以载明的。 第三十三条
15、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建筑物中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未将其节能技术改造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在民用建筑节能中弄虚作假或以节能作虚假宣传的,一经查实,应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使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节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 5月 1日起施行。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建筑工
16、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苏建科(2008)32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29号)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贯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等文件精神,确保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贯彻实施,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附件: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二八年二月二
17、日前 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节能设计,提高设计质量,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建科200623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第143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质200629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共建筑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要点和居住建筑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要点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对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作出本深度规定
18、。 本规定由江苏省建设厅批准和管理,由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主要起草人:许锦峰、谈小华、李青、王碧清、安琰、刘恭鑫、张建忠、王耀亨、殷龙章、夏卓平、许秀芳、刘正义、刘晓静、杨万勇。1总则1.0.1 为加强我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节能设计部分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1.0.3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本规定进行编制,其内容应包括:节能水平的设计要求;建筑物围护结构、暖
19、通空调、照明等设计的主要技术控制指标;实现各主要技术控制指标的技术措施、构造做法、节点详图等。1.0.4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2建筑专业21一般规定2.1.1工程概况应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城市、其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建筑物朝向,建筑物节能计算面积等内容。2.1.2设计依据应主要包括: 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1993;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2005; 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或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1995; 4江苏省民用建筑热
20、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2.1.3应明确工程项目节能水平的设计要求(如节能50%、节能65%等)。2.2围护结构的规定性指标2.2.1体形系数 居住建筑及寒冷地区公共建筑设计说明中应给出建筑物外表面积、体积、体形系数。2.2.2 门窗(含透明幕墙)、天窗 居住建筑应分别给出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或传热阻、遮阳系数或遮阳率、气密性等级等设计指标。户门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 公共建筑应分别给出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或传热阻、遮阳系数或遮阳率、可见光投射比、可开启面积比、气密性等级等设计指标。设置天窗时,应给出屋面透明部分与屋面面积比、传热系数或传热阻、遮阳系数或遮阳率
21、、气密性等级等设计指标。2.2.3 屋面、外墙(含非透明幕墙)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2.2.4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挑空楼板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2.2.5 地下室地下室为采暖、空调空间时,应给出地下室外墙、地面的热阻。地下室为非采暖、空调空间时,应给出地下室与采暖、空调空间间隔的墙体、顶板传热系数或传热阻。2.2.6各种冷桥、其他与节能有关的楼板、墙体 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2.2.7以上规定性指标(包括但不仅限于)均应按如下格式给出:标准要求值为 ;设计控制指标为 。2.3性能性指标设计2.3.1居住建筑当采用性能性指标设计时,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计算
22、参数,包括体形系数、围护结构构造与指标、总建筑面积与采暖空调面积、采暖空调平面图、气候条件等; 2夏季空调与冬季采暖的耗冷(热)量、耗电量。2.3.2公共建筑当采用性能性指标设计时,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参照建筑与所设计建筑的形状、大小、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参照建筑与所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外窗(透明幕墙)的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占屋顶总面积的百分比等指标;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及其他热工性能; 2 规定的计算条件,包括采暖空调要求、气候条件; 3 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参照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2.3.3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在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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