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职业伤害保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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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六章 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2,案例,2006年3月某汽车有限公司职工杨某下班途中,搭乘同事的摩托车回家,行至离家尚有1里地时杨某下车此时,杨某家的方向在下车地的北面,杨某行走路线是向西步行当沿着与回家相反的方向横穿公路时,杨某被机动车辆撞伤,肇事者逃走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杨某为左额颞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枕肿。2006年4月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认为:杨某遗留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每月一次以上;轻度智力缺损及性格改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分别符合3级、7级伤残。,3,讨论题,1.杨某下班路上绕道回家能否认定为“
2、上下班途中”?能否认定为工伤? 2.如果杨某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4,第一节 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理,一、职业伤害与工伤保险职业伤害,指因职业原因导致的健康损失和经济损失包括 因突发性生产事故等导致的伤害 因工作环境原因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职业病职业伤害的主要特点:职业伤害是大工业的产物职业伤害包括个体伤害(如意外事故)和集体伤害(如矿山事故),日常伤害(如职业病)和意外伤害(工伤事故)等多种形式职业伤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健康,其损失包括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5,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occupational insurance),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而依法获得
3、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抵制职业伤害风险的保障制度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 (1)雇主工伤保障 雇主保障即由雇主筹集资金和管理的工伤补偿计划 19世纪80年代,早期工业国家开始确立“雇主无过失责任”和“雇员无过失赔偿”工伤保险制度,以补偿雇员的健康损失和劳动力损失 职业伤害的特点决定单个雇主的风险补偿能力很有限,如矿山事故进入20世纪以后,雇主自发联合起来建立多雇主计划,6,(2)社会工伤保障,社会工伤保障即统筹基金和公共管理的工伤补偿制度。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单雇主计划和多雇主计划促成雇主责任保险在商业保险市场产生但是,商业保险的逆向选择决定其不能满足雇主分散风险和雇员得到合理
4、补偿的要求社会工伤保险就成为客观需要和必然事实社会工伤保险法规定雇主缴费责任和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的诉讼程序、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7,二、工伤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即规范工伤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伤保险法的主要特点:(1)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历史最悠久、使用最广泛的法律制度(2)调整对象包括两项风险,即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3)职业伤害保险的受益人首先是职业伤害的受害人,只有经过严格科学的鉴定,才具备领取职业伤害津贴、待遇和补偿的资格(4)工伤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涉及工伤保险计划的资金筹集、账户管理、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5)职业伤害保险法的主要特征:雇主责任原则,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和伤害补偿
5、责任;雇主责任依企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率分级承担。,8,三、工伤保险法的历史发展19世纪末期,工业国家开始建立社会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逐渐完成了由雇主责任制向社会工伤保险制度的转变过程 德国在1884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法, 意大利在1898年,法国在1898年业颁布了工伤保险法德国在1925年制定了职业病保险法 法国于1919年制定职业病保险法 英国、荷兰等国家将工伤保险立法和医疗保险立法协调发展 很多国家的工伤保险立法名称即职业伤害保险法 (occupational insurance law),9,规定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的国际劳工公约有: 第12号农业工人赔偿公约 第17号工人事故赔偿公约
6、 第18号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第19号本国工人与外国人在工伤事故赔偿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公约 第121号工伤事故津贴公约,10,我国于20世纪50年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颁布的工伤保险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财政部、原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修订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1996年8月,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我国工伤保险法的历史发展,1
7、1,三.工伤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一)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二)保障工伤职工职业康复的权利 (三)简化法律程序,减少纠纷(四)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五)促进工伤预防 (六)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生产 事前:预防工伤事故事后:补偿工伤损失 伤残(职业病事后)康复最终: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生产,12,第二节 工伤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3,一、工伤保险法实行的原则,早期职业伤害补偿以雇主责任为主,保险责任为辅,现代以社会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为辅 1、雇主责任原则 雇主责任即雇主的安全生产和风险补偿责任,职业伤害发生后雇主即使没有任何过失,也应当对因工致伤、致残、致亡的劳动者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和伤害赔偿责任
8、。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伤害赔偿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成本因素之一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设施是雇主的责任,建立共担风险的保险基金是雇主的义务(除意大利以外,各国立法均规定由雇主缴费) 对于已经发生的职业伤害事实,即使雇主没有任何过失和直接责任,也应当承担善后处理和经济赔偿责任,14,2、无条件赔偿无条件赔偿即对遭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无论其个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因素,均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和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待遇因为职业伤害使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经济收入甚至生命受到损失,他们的生活将面临危机工伤保险是对其经济、健康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工伤赔偿与纪律处罚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违反操作规程,可以受到纪律处罚和进行安全生产
9、再教育绝不能以扣除伤病津贴的方法惩罚受害人,15,3.补偿与预防和职工康复相结合完整人理论(the whole man theory):仅给予补偿,是事后的、被动的、消极的、部分的补偿应将补偿与预防和职工康复结合,提供康复保健服务恢复劳动能力,使劳动者重新成为完整人是对受害人的损失更积极、更深层的补偿,16,二、工伤保险的特点,(一)遵循无过错补偿原则、无责任补偿 遵循无过错补偿原则工伤补偿的归责原则经历了由“过错责任”原则向“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变化在工伤保险建立前,传统的侵权理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雇员须证明雇主有过错,才能要求雇主承担职业伤害的赔偿责任,17,劳动关系中,雇员处于弱势地位复杂
10、的生产技术也使雇员难于举证无条件赔偿,不以企业有无过失为条件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应有赔偿,不受企业破产或停业的影响雇主不承担直接理赔责任,而是由社会化工伤保险机构进行理赔,一般无需通过法律程序和经法院裁决工伤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以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工伤保险的标准:津贴的给付以受伤害者事故前的工资收入、家庭负担、伤残程度和受伤害性质等为标准因工伤致残或致死,应有一次性的抚恤,18,按照无责任原则,雇员只须证明损害事实是在职业劳动中发生的,就可确定雇主的赔偿责任。这是对传统侵权法理论的矫正从社会公平正义出发确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利益雇主是劳动者创造利润的享受者,就应承担风险这一点在
11、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理论上都得到确认,我国也不例外,19,(二)工伤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20,工伤保险的适用主体,职工 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12、政府规定,21,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工薪劳动者。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规定,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61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2,工伤保险的另行规定:国家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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