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法律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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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12/27,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2022/12/27,第一部分 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2022/12/27,一、依法行政的概念: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主体合法。 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 3、行使行政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二、依法行政的本质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1、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
2、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2、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 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3、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
3、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既要合法,又要合理。,4、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便民和效率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制的重要原则。,5、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6、权责统一
4、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四、对行政行为的监督,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3、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4、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5、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6、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7、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8、强化
5、社会监督。,第二部分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体系,1、几个概念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2、法律法规体系简图:,质量监督管理,标准化监督管理,计量监督管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法,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许可证条例,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
6、,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省打假条例,省贸易计量条例,省产品质监办法,省标准监督办法,省机构代码办法,省质量认证办法,产品标识规定,产品申诉办法,商品条码办法,地理标志规定,定量包装办法,加油站办法,强制认证规定,认证标志办法,实施意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省食品卫生条例,食品召回规定,食品标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特设条例,特设人员办法,气瓶监察规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毛绒纤维办法,麻类纤维办法,茧丝管理办法,絮用纤维办法,3、程序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法律,行
7、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移送规定,行政法规,复议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案件办理程序,案件审理程序,案件听证程序,罚没物品管理,罚缴分离办法,许可证条例,许可证办法,4、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2、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电信条例5、建筑法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8、节约能源法9、可再生能源法10、粮食流通管理条例11、农药管理条例12、农业机械化促进法13、气象法,14、清洁生产促进法15、食盐专营办法16、水法17、无线电管理条例1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9、医疗器械管理条例20、渔业船
8、舶检验条例21、民法通则22、刑法23、合同法24、物权法25、商标法26、专利法27、反不正当竞争法2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9、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的一般知识,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的组织执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行政执法之分。 1、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执法的依据要由法律、法规、规章来规定。 4、行政执法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5、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使法律的规定得以落实,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1、行政执法的概念,2、行政执法的依据
9、,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的立法解释。 适用规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本法优于解释法。,效能原则 :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等简便、高效。 民主原则 :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制约平衡,救济保障。,3、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4、行政执法行为的实务分类,包括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5、行政执法的内容,赋予或限制、剥夺权益。 发放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设定、增加或免除、减少义务。 备案。确认、变更或维持法律事实或法律地位。
10、原产地,6、行政执法行为成立的条件,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行政执法主体的意思表示已经通过法定的形式传达给行政相对人; 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或行政执法机关自己设定的某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期间已经届满。,确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7、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第四部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的组织,按照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具体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11、查的行政行为。,2、特征:(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经法定授权的组织代表国家所进行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活动。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经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某种行政措施的活动。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方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特点。(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质量技术监督法制的重要组成,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转变职能的重要体
12、现。,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1、特有的执法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认证认可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制定(除个别)、食品生产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2、与工商行政部门分工计量监督(计量法及实施条例)标准实施的监督(标准化法及实施细则)特种设备销售(省条例)省名牌(名推委成员单位)强制性安全认证产品监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食品监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国办发20015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15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3、。省法院观点:质量监督与“打假”行政职能在理解上应当有所区别。两个部门基于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均具有“打假”的行政职权。先发现的行政机关具有查处的行政取权。,3、与其他主要部门的执法分工农业(食品、农业标准化、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农药、种子、农机)卫生(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安监(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监察、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发改(设备监理、节能、能效标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电信(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电信设备许可),三、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1、概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的组织,依法惩戒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
14、为,属于行政制裁范畴。 目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事项总共有346项。,2、历史发展 1988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成立以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行政执法活动,当时的行政执法仅指行政处罚。 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从此走上了正轨。 1998年,国家机构改革中,随着职能的不断增加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的确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工作的内容也日益丰富和快速发展起来。 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以后,十分重视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建设,加强执法监督,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现代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3、分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
15、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4、办案程序 (1)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2)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级别管辖:县级、市级、省级移送管辖:无权管辖管辖权转移:上下级间指定管辖 :上级指定(3)追诉时效2年,(4)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内容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受委托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5)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适用范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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