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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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条 约 法,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概念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按国际法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书面形式的国际协议。年月日签订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说明用语的第条中把条约一词说明为: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显然,条约法公约是就“本公约而言”所下的定义,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条约。它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而未包括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条约。,1,按照条约的定义,条约具有以下成立要件: (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实体不能成为条约
2、的主体。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也是条约最主要、最常见的当事方。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所以也可以成为条约的当事方。国际实践表明,正在为民族独立而斗争并已形成自己政治组织的民族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参加国际谈判并缔结条约。,2,(二)条约必须按照国际法缔结 年和年两个条约法公约第条均规定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根据这项原则,一个条约是否是有效条约,是合法还是非法条约,是平等还是不平等条约,都应该用国际法来衡量。,3,(三)条约的内容是确定缔约方在某一或某些问题上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国际条约规定的是缔约方之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解决他们存在的某个或某些问题。一
3、般来说,不论条约的性质、名称如何,都是涉及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某一协议只是表明有关国家对某一国际问题的态度,或是提出建议,而不含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则不称为条约。,4,(四)条约的形式通常是书面的 不论是一项单独的文件还是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件,亦不论名称是条约、公约、专约,还是协定、议定书及联合声明,条约涉及缔约方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严肃的。如果不采取书面形式,不但不利于条约的履行,而且容易发生争端。因此,年哈瓦那关于条约的公约规定:“书面形式是条约的必备条件”,年和年两个条约法公约都规定,条约法是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议。,5,二条约的名称、种类和格式
4、 (一)条约的名称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名词,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条约”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名称出现的那种国际书面协议。依照国际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 公约 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国际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内容多为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例如前面提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6,条约 通常用于比较重要的,特别是重大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的协议,一般有效期较长,比如同盟条约、友好互助条约、边界条约、中立条约、领事条约、通商航海条约等。 协定 通常是为解决某一方面的具体问
5、题而缔结的协议,如贸易协定、航空协定、邮电协定等。,7,议定书 在外交文件中有不同的用法,有一种是条约或公约的附件或国际会议的记事录,它主要是解决更为具体的问题,如对公约的特定条款的解释。这种议定书无需批准。还有另一种议定书是一个独立的文件,本身构成一独立的条约,如年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的日内瓦议定书。 专约 通常是指专门事项的国际协议,如领事专约、仲裁专约等。,8,宪章、盟约和规约 一般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大多是多边公约,如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等。 换文 当事国双方通过互换外交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如年月日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的实施办法的换
6、文。换文的程序比较简单,便于解决具体问题,一般来说不需批准,所以在条约中所占比例较大。,9,宣言 宣言是两国或数国会谈后或就某一重大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后发表的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如年的开罗宣言。有的宣言本身就是一个条约,规定国家的行为规则,如年巴黎海战宣言、年伦敦宣言,它们都是关于海战规则的国际协议。宣言中若不包括具体权利义务,则不属严格意义上的条约。,10,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这两种名称一般用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政府首脑举行会谈之后发表的正式文件,如建交联合公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除上述名称外,国际实践中还有最后决议书、总决议书、附加条款、临时协定等。,11,(二)条约的种类
7、 关于条约的分类,在国际法学领域里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标准。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几种如下: ()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事方签订的,如年对意条约,一方是意大利一个国家,而另一方则是包括前苏联、美国、英国和中国在内的个国家。,12,()按条约的性质分,又有不同的分法。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将条约分成“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例如联合国宪章。而“契约性”条约是指缔
8、约方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条约。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类条约是很难严格区分的。按照条约的其他性质可分为平等与不平等条约,防御性的条约与侵略性的条约等。,13,()按条约的内容分,条约可分政治类条约、法律类条约、边界类条约、经济类条约、文化类条约、卫生保健类条约、农林类条约,等等。我国外交部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就是按条约内容分类的。 此外,条约还可按其他标准划分,例如依缔约方的地理范围划分,可分为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条约,按条约的有效期可分为无期限条约和有期限条约等。,14,(三)条约格式 条约的格式可以多种多样,国际法上没有规定必须遵守的规则。在国际实践中,比较正式
9、的条约通常包括下列各部分: ()条约的名称。条约的名称可以反映出条约的精神和缔约方的意思。 ()条约的序言。条约的序言写明缔约的当事方,全权代表的姓名,说明缔约的目的、宗旨及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等。当然,并非所有条约都载有缔约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有的条约序言是比较简单的。,15,()条约的正文即各项主要条款。这是条约的主体部分,具体规定各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约的最后条款。条约的最后条款主要是对程序事项的规定,通常包括条约的生效日期、批准程序、有效期限、第三国的加入、文字、签字的时间、地点等。 ()签名。这是指缔约方全权代表的签名。 条约除以上几个部分,有的条约还包括附件。有附件的条约在正文中
10、往往写明附件是条约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与条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的条约,还包括附加议定书。,16,三条约法及其编纂 条约法是有关条约的缔结、效力、解释、修改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条约法的作用在于调整和规范国际法主体间的条约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条约法停留于习惯法阶段,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国际社会才开始了系统的条约法的编纂工作。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第一届会议上即做出决定,把条约法的编纂列为优先考虑的项目之一。,17,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合法缔造条约的能力,是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而固有的属性。凡国际法主体都有缔约能力。但
11、国际法主体的情况不同,缔约能力亦有所不同。(一)国家的缔约能力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条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在不违反国际法的条件下都有同其他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能力,缔约能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8,(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国际法院年在“损害赔偿案”的咨询意见中,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问题做出了肯定回答。年国际法院在“西南非洲案”的判决中指出,国际联盟中的委任统治制度是一项条约,“国联本身是这项条约中的当事方之一”,从而肯定了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19,(三)争取独立的民族的缔
12、约能力 除国家和国际组织外,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有一定的缔约能力。如历史上,巴勒斯坦民族解放组织代表本国人民在年月日和月日关于约旦局势正常化的协议上签字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年月日宣称开放给纳米比亚及不同种类的自治联邦签字。,20,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国际法对缔约程序尚无统一的规定。由于缔约权的行使主要由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一般均参照年和年的条约法公约在内部法律中做出相应的规定。一般来说,缔约程序包括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登记和公布。,21,(一)谈判 谈判是有关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能达成一致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谈判
13、的目的在于有关各方就拟缔结的条约内容和形式获得协议,最后形成一个完整的文本。谈判是缔结条约的开始。通常由宪法规定的拥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进行,或由它授权的代表代为进行。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22,()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23,(二)签署 签署
14、是指全权代表把其全名签于条约约文下面的指定位置。条约在正式签字前,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草签只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不具有法律效力,需待本国政府核准。草签时,中国人只需签姓,外国人签姓的第一个字母。本国政府若对约文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谈判。如果谈判国达成协议,草签可以在本国政府核准同意约文后构成正式的签字。年条约法公约第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签署构成一国同意受条约约束:,24,()条约规定签署具有这样的效果; ()谈判方另经议定签署具有这样的效果; ()谈判方在全权证书上或在谈判时做出这样的意思表示,使签署有这样的效果。,25,(三)批准 批准是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签署的条约的认可
15、,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所载义务的行为。年条约法公约第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批准表示一缔约方同意接受条约的约束:条约有这样的规定;谈判方另经议定条约需要批准;该方代表已做出须经批准的签署;需该方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在谈判时有这样的意思表示。实践中大多数条约都会明确规定是否需要批准。若条约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条约须经缔约方的批准。,26,(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条约在批准后,一般需要交换批准书。交换批准书,是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批准书一般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权力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署。批准书由三个部分组成: ()序文,声明该方内部权力机关已经审查了
16、该条约。 ()主文,载明条约将被遵守。多边条约由于缔约方数目众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般是将批准书交给保存条约正本的缔约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负责保管批准书的机关在接到批准文件后,应向所有条约缔约方发出通知。,27,()结尾,声明条约将被遵守。多边条约由于缔约方数目众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般是将批准书交给保存条约正本的缔约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负责保管批准书的机关在接到批准文件后,应向所有条约缔约方发出通知。 三条约的加入 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在条约签署之后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加入主要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特别是造法性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一般不存在加入问题,如第三国希望参加到条
17、约中来,通常的做法是三国共同签订新的条约。,28,根据条约法公约第条,以加入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情况有以下三种:条约规定一国可以用加入来表示同意;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来表示同意;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同意。加入的法律效果,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应与签署或批准的法律效果相同,加入条约的缔约方与原始缔约方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加入并不以条约生效为前提,可以加入已生效的条约,也可加入尚未生效的条约,甚至加入本身还可被计算在条约生效必备的数字之内。加入条约,一般由加入国书面通知条约保存国(或有关国际组织),由保存国转告其他缔约国。条约对加入国生效的时间,取
18、决于条约本身规定。,29,四条约的保留 按照条约法公约,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一国提出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义务或变更该国的某项义务。必须注意的是,保留不同于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关于该国对一些重大问题或对条约如何适用的声明,这种声明只表明该国对条约条款所持的解释,并不排除或更改条约条款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因而不构成保留。,30,条约法公约对保留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保留的提出 任何国家都有权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提出保留,除
19、非:第一,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第二,条约只允许做出一些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第三,在不属于前两者规定的场合,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31,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对于保留,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反对: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不需要其他缔约方嗣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规定;谈判方数目有限的条约,如果从谈判方的有限数目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看,在全体当事方之间适用条约的所有条款为每一当事国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则保留须经全体当事方接受;如果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构的接受;,32,凡不属上述三种情形的,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保留经另一缔约方接受,就
20、该另一缔约方而言,保留方成为条约的当事方,但须以该条约在这些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生效为条件;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方反对,条约在反对方和保留方之间并不因此而不产生效力,除非反对方明确表示了相反意思;一国或国际组织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另一个缔约方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视为有效。,33,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保留只涉及保留方与其他缔约方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其他缔约方相互之间的关系。凡是依公约有关规定对另一当事方成立的保留,在保留方与该当事方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在其他当事方之间则并不改变这些规定;如果反对方并未反对条约在该方和保留方之间生效,该保留所涉及的
21、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则不适用于该两方之间。,34,保留撤回及反对保留的撤回 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保留和对保留提出的反对都可以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都应及时通知有关当事方。撤回自接受保留方提出或保留方接到通知时起开始发生效力。 保留的程序 保留、对保留的明示接受和反对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知各缔约方和有权成为该条约当事方的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如果保留是在保留方签署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的条约时提出,保留方应在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时确认此项保留,遇有这种情况,该项保留应视为在其确认之日提出。
22、,35,五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联合国宪章第条规定,联合国的任何会员国应将缔结的任何条约及国际协定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当事国对未经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因此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将条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但如不向秘书处登记并不影响该条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不能向联合国机构援引。凡已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归档、备案的条约、协定文本,均由秘书处用原文文字在联合国条约集中公布,另附英、法文译本。,36,一条约的生效与有效期 (一)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生效是指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因而发生拘束各缔约方的法律效果。条约的生效方式和日期,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由缔约方自行决定。一般是在条约的结尾部分载
23、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条规定:“条约生效之方式和日期,依条约之规定或依谈判国之协议。”,第三节条约的效力,37,在条约实践中,双边条约的生效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无须经过批准和交换批准书的程序。这种方式多用于经济、贸易或技术合作协定。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即签字后还要批准才能生效,但只须缔约方相互通知批准日,而无须交换批准书。双方同时批准,条约于该批准日生效。如双方先后批准条约,以最后一个批准日为条约生效日。 ()自批准书交换之日或之后若干天生效。这种方式适用于比较重大的条约、政治性或永久性边界条约。,38,多边条约的生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自全体缔约方批准或各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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