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险群青少年文化心态特质与甄别量表编制之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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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危險群青少年文化心態特質與甄別量表編製之研究第一章緒論第一節研究動機 近年來,台灣的青少年問題隨著急速之社會經濟變遷、家庭結構改變與同儕影響而有日趨複雜化與嚴重化的傾向。青少年問題涵蓋面甚廣,從常見的偏差行為,如逃學、輟學、逃家、偷、賭、搶、恐嚇,到涉及更嚴重後果的未婚懷孕,濫用葯物、暴力、雛妓、自殺等,皆已對青少年身心發展、家庭功能、學校教育績效、及社會安寧構成相當程度之威脅與挑戰。以青少年犯罪為例,從近十年來犯罪人口分析,青少年犯罪人口始終佔總犯罪人口數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之間。再從犯罪趨勢來看,青少年犯罪之質與量日益惡化及犯罪年齡之降低,是不容否認的事實,(蔡德輝、楊士隆,民83)。教育
2、部和許多地方教育機構已相繼推動多項因應性措施,如璞玉專案、朝陽方案、攜手計畫、春暉專案、認輔制度,自我傷害防制小組等,目的在於發展解決社會青少年問題之積極策略(教育部訓委會,民85)。各相關領域之青少年專家學者,也紛紛從輔導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犯罪學等專業角度來研究探討青少年文化心態(如黃正鵠、楊瑞珠,民85,系列報告一十二),及研究青少年偏差行為之成因,並謀求相對之輔導策略。 了解比較當代偏差行為經驗青少年和一般青少年文化心理態度之差異,有助於我們對影響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危險因素(risk factors)之認識、分析與歸納。從輔導的角度來看,以下有兩個關於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問題亟待解答。第一
3、個問題是,在同一群成長中的青少年裡,是什麼因素使某些青少年脫離所謂一般青少年的發展,漸漸形成一些社會無法接受的特質或行為表現,並因而在日後成為一個在家庭、學校及工作生活中無法正常運作的人?第二個問題是,如果我們能在青少年成長過程中察覺並掌握到一些早期的特殊癥兆,這是否意味著青少年問題確實可以預防,並可從輔導或教育的角度提昇增進其生活適應能力,以減低其經驗偏差行為或偏差行為後果的危險性?針對第一個問題而言,了解及比較當代有偏差行為經驗青少年及一般青少年的文化社會背景及個人心理態度之差異,有助於我們對影響青少年偏差行為之危險因素之認識、分析與歸納。針對第二個問題而言,我們可以依據這些危險因素進而辨
4、識具有偏差行為傾向的高危險群青少年(At-risk adolescents),並據此發展及時而具體之青少年偏差行為之早期診斷與防治之諮商輔導策略。 當今諸多探討青少年文化、次文化、心態或行為之研究乃因應社會變遷中之青少年問題而起。尤其以青少年偏差行為為出發點對青少年文化所做的探討和關懷容易採取類似譴責、憂慮之態度或聯想(余德慧,民84;吳素倩,民76)。到目前為止,在青少年文化的研究較多者,如人類學家Thomas Shaw在19831985對台灣青少年做的叛逆性次文化研究。但他將文化分類為以好學生為軸心的合法性青少年文化與偏離軸心的偏差文化;如此文化二分法是否妥當,值得深思。另外,何長珠(民7
5、6)以價值體系做為青少年次文化的研究核心,是為一種新的嘗試。 文化與次文化之分野固然提供了解青少年之特殊文化內容與行為特徵的一個社會成長過渡性的解釋架構,卻容易使一般討論著重在青少年負面之行為表現(吳素倩,民76)。單方面的以社會結構(如階級、家庭、同儕)做為青少年認同模式之來源來解釋青少年可能產生的特殊文化與行為模式,並將青少年之次文化視為是在反抗或違反主流文化;或片面的以青少年之人格特質或心理衛生來界定偏差行為青少年之次文化,不但無助於我們對高危險群青少年之了解,反而有因果混淆及落井下石之標籤效應。 文化心理學(Cultural psychology)從文化建構(constructivis
6、m)和情境(contextualism) 的角度為個人、行為和文化三者間的關係提供了較機動性的詮釋(Sherder,1990;Pedersen,1994;Sue,Ivey & Pedersen,1996),即文化支配行為,行為也可促成文化。青少年一方面被動地接受其大環境及世代的文化影響而產生某些特定的行為,但另一方面也藉由其行為主動地參與文化經驗之建構。Triandis (1980)將文化體系分為客觀文化及主觀文化。客觀文化(objective culture)指觀察得到的,可以指得出來的文化現象或行為。無論是身歷其境的文化人或某文化的旁觀者皆可看到客觀文化中的事實(facts),譬如性別、年
7、紀、教育程度、親戚關係、社經地位、職業等都屬於客觀文化之事實。而主觀文化(subjective culture)則如信仰、概念、判斷、希望、欲求、期待、價值等,意指一文化中成員已內化的情緒、態度、意見和假設。主觀文化雖然極重要但很難印證,只能推論,在推論之中,我們可針對他人之動機、期許、或價值賦予某種屬性。由此看來,如何在進行青少年文化的研究中,以青少年為本位兼顧其客觀文化與主觀文化之內涵,進而了解偏差行為青少年所表現之文化心態特質,似乎不只是方法的考量,也是合乎時代精神之研究倫理。 近年來,青少年問題隨著社會之急速變遷而日趨嚴重。青少年高危險行為之定義類型、成因與效應也更是多元而複雜。存在於
8、青少年之個人、家庭、學校及社會中的許多因素,常會導致青少年隨時有不良適應或發展出高危險行為之可能。這些影響高危險群青少年之主觀和客觀文化因素,不但多而複雜又具有重複性(如不同的高危險行為有共同的危險因子)和關聯性(如早期生活經驗、人格特質、反社會行為、犯罪行為或行為違常之相關)使得高危險青少年的輔導及教育工作和相關實證研究工作變得十分困難。但相反地,也提供了我們探討高危險行為之共同危險因子,並用以預測青少年從事高危險行為之可能性可循之脈絡。 誠如以上所述,在諸多青少年文化研究中,我們可以了解到青少年除了受到整個社會大環境的影響外,亦存有世代延續的規律性。因此,青少年文化是具有獨特性、變遷性、及
9、延續性的,不去嘗試了解歸納,也就無從尋求解決之道。青少年是具有創造性的,也唯有充分熟悉青少年自創的文化函意,才能以寬容關懷的心去接納他們,使他們順利度過這段青澀歲月。因此,本研究根據當今文化心理學對個人、社會、文化、及行為互動所提出之理念,透過針對青少年客觀文化與主觀文化之研究,反映高危險群青少年文化心理態度特質,探討分析與偏差行為相關之危險因素,並作為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依據。本研究最終之用意在於提供青少年輔導或教育工作者有效可靠的依據,以針對青少年的問題或需求進行早期的評估、診斷及提供適時的輔導策略或模式。第二節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之主要目的乃在於反映高危險群青少年文
10、化心理態度之特質,並建立甄別量表,以提供青少年工作者可靠之診斷與擬訂預防及輔導策略之參考。茲將具體的研究目的陳列如下一、瞭解不同行為模式(偏差或一般)青少年之客觀文化(社會系統背景變項)特質及差異情形。二、瞭解高危險群青少年與一般學校學生之主觀文化心理態度特質及差異情形。三、瞭解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青少年之相關生活經驗差異情形。四、編製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五、進行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向度刪減。六、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信度和效度。七、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分數解釋之客觀依據。第三節名辭解釋一、文化文化包含明確的及隱藏的行為模式,這些行為模式乃由象徵符號學習傳承而來,再而形成人
11、類在各種團體及各種文化產物中之具體表現。文化之核心包含傳統的觀念及其價值。文化體系可被視為行動之結果,但亦可被視為制約將來行動之要素。二、客觀文化指觀察得到的,可以指得出來的文化現象或行為,譬如性別、年紀、教育程度、親戚關係、社經地位、職業等。三、主觀文化指一文化中成員已內化的情緒、態度、意見和假設,如信仰、概念、判斷、欲求、期待、價值等。四、次文化一部份人因年齡、種族、性別或職業等不同團體而擁有的特殊文化。五、態度青少年對其所屬文化之某一屬性所持之重要性或滿意度的看法。六、青少年本研究中所指的青少年為十二歲到十八歲就讀於國中、高中、高職、專科一年級到專科三年級,及少年輔育院的青少年。七、偏差
12、行為所謂偏差行為是一個相對性的概念,常會因情境、時間、文化背景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定義。一般而言,偏差行為是指違反社會、家庭、學校中的法律、規範、或紀律之行為(楊國樞,民67)。本研究的偏差行為所指的是自我報告偏差行為問卷中之十八項行為,各題項得分愈高表示觸犯該項偏差行為的次數愈多。八、行為違常(Conduct disorder)根據DSM-IV的診斷標準,行為違常是指18歲以下青少年之一重複性及經常性的發生以下四大類(共15種)的侵犯別人權益違反社會常態的行為1.對人或動物有攻擊性行為(殘酷對待他人、使用武器傷人、強迫進行性行為、誣賴等)。2.破壞財物(縱火、惡意破壞)。3.欺騙偷竊(藉欺騙得利
13、或逃避責任、順手牽羊)。4.犯規、犯法(13歲以前開始逃家、不回家過夜、逃學等)。九、反抗叛逆症(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根據DSM-IV診斷標準,反抗叛逆症係指經常負面、敵意、固執抗逆的行為。十、生活滿意度個人主觀評量內在正、負面生活經驗,(包括學校生活、家庭生活、社會生活及職業意識(未來工作生活)的品質。十一、價值觀個人在概念上所給予高度評價的信仰或目標。十二、認知曲解指個人不正確的態度、思想、和信仰。十三、認知人格特質在本研究中係指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中之四項認知曲解,包括自我中心、歸咎他人、錯誤標示、做最壞假設等。十四、高危險群青少年(adolescen
14、ts at risk)青少年比其他同儕有更高機率承受到因存在於個人、家庭、學校及社會之種種因素而可能導向或已呈現的高危險行為及其後果者。在本研究中高危險群青少年係指高雄少年輔育院之青少年。十五、危險因子(risk factor)存在於個人、家庭、學校和社會中可導致青少年高危險行為的事件或因素。第四節研究範圍與限制一、研究範圍 就研究內容而言,本研究首先探討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青少年在客觀文化(社會系統變項),主觀文化(家庭、學校、社會及職業意識之重要性及滿意度;價值觀;個人之認知人格特質)及與偏差行為相關之生活經驗之差異情形。本研究並從文獻探討中嘗試建構能區辨高危險群及一般青少年之危險因子,再
15、據而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以資建構高危險群青少年診斷、輔導之可行策略與模式。就文獻而言,有關高危險群青少年之著作,中文部份以敘述青少年背景或人格特質者居多,除青少年犯罪行為統計資料及犯罪防治相關研究論文外,實徵性研究極少。本研究所採用之有關輔導高危險群青少年之研究與文獻因而以英文為主。由於高危險之定義因不同之個體及其不同的社會文化情境而異,本研究之內在效度則有待更多針對本土文化之相關研究出現後再進一步檢視。二、研究對象 就研究對象而言,本研究首先以研究者的另一項研究中所取得之八組研究資料重新加以分析,反覆觀察有偏差行為經驗及無偏差行為經驗之青少年在客觀文化特質上的差異情形。在其研究中,受
16、試者為來自台北市、台北縣、台中市、台中縣、高雄市、高雄縣、花蓮市、花蓮縣、宜蘭縣、及台東市之五千二百名12歲18歲之在學生及高雄、彰化少輔院青少年和雲林地方法院接受觀護的青少年。抽樣方法採分層(依學校層級與地區)隨機抽樣,施測時以班級為單位。在甄別量表預試及正式施測時所使用之樣本則以高雄縣市幾所國中及高雄少年輔育院青少年為對象。樣本來源則主要以立意抽樣為主,故在研究結果的解釋和推論上須很謹慎。三、研究方法 就研究方法而言,本研究主要採取問卷調查及事後回溯法。旨在有系統地針對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國中生描述及比較其在客觀文化特質、主觀文化特質及生活經驗各變項之得分及差異情形。並以區辨分析、逐步迴歸
17、等統計方法,從資料中篩選能精確區別高危險群受試者之區辨變項,以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對於自變項不如其它研究法可加以控制或追蹤觀察。本研究之研究對象雖然來自自然存在的不同的群體(少輔院青少年及一般國中學生),研究結果的顯著性仍受限於本研究所未能顧及之其它自變項所造成的受試者組別之差異情形。亦即在研究結果上所顯示的危險因子及受試者組別的歸類,其因果關係無法絕然確立,同時對於對於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區辨功能,描述性(descriptive) 仍然大過於預測性(prescriptive)。第二章文獻探討 探索青少年整體文化心理態度內涵,有助於瞭解青少年的思考模式、心理特性、及行為類型。比較偏差行為青
18、少年和一般青少年的文化心態特質使我們能夠更有根據地分析形成不同高危險行為類型的共同文化心態的客觀與主觀因素,其目的在提供青少年輔導工作者相關的重要資訊,以資發展以預防為基礎的適當處理方式。高危險群青少年的診斷與教育輔導措施在英文文獻中已存在約有四十年,其中,對高危險不同的定義,反映了社會時代變動對青少年帶來的不同的影響,也反映了四十年來美國社會中,學校政策及教育資源為因應高危險群青少年需求而有所更迭。相形之下,從中文文獻中反映出的是我國教育界有鑑於近年來青少年因為社會、家庭、學校之急速變遷而不斷地呈現極端多樣化之反社會行為,因而大力宣導輔導工作在解決青少年問題時所能發揮的功能。然而,我們對所謂
19、高危險群行為之成因所知有限,常見的討論模式包括針對問題家庭、問題學校及問題社會的批判,對高危險青少年人格特質的敘述,和相對的輔導策略之建議。相對的,中文文獻中極少出現如何及早診斷高危險行為之建議及提供已具防治績效的輔導模式。以下茲分別就青少年與文化、高危險行為之定義、高危險群青少年行為類型、認知人格特質、危險因子(risk factors)之建構,及國內外高危險群青少年之輔導策略模式等,統整本研究之相關文獻。第一節青少年與文化一、文化的定義 多元文化思想在精神分析、行為主義、人本思想之後,已成為影響西方心理學及人類服務各學門之第四大勢力(Pedersen, 1991)。最近產生的文化心理學(C
20、ulturalPsychology,Shweder,1990),便在研究人類如何賦予其社會文化環境心理意義,及此心理意義又如何規範及表達人的行為模式。文化的定義可由社會學、人類學、社會心理學等角度來看,從廣泛到狹窄不下於150種(Kroeber and Kluckhohn,in Pedersen,1994),本研究採取這兩位西方學者對文化之定義如下文化包含明確的及隱藏的行為模式,這些行為模式乃由象徵符號學習傳承而來,再而形成人類在各種團體及各種文化產物中之具體表現。文化之核心包含傳統的觀念及其價值。 文化體系可被視為行動之結果,但亦可被視為制約將來行動之要素。如此看來,文化含兩個層面,一是行為
21、驅使文化(of behavior),二是指文化驅使行為(for behavior)。文化價值在第一個層面意味著某人具有某文化特色,以致於有某種特定行為(dispositional)。文化價值在第二個層面則是意指人根據時空、情境,可建構其文化經驗。後者,則和自我建構(self in construction)之理論同,強調我們乃依據學來的文化假設建構自己之現實及自我觀(Hermans,Kemper & Van Loon,1992)。 簡單說來,文化是一個陌生人在某一特定情境裡,能夠適度運作所需知道之一切(Pedersen,1994)。Pedersen認為廣義的文化定義(含社會體系變項)較優於狹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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