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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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号 10532 学 号 F08191043 分 类 号 密 级 硕士学位论文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学位申请人姓名 魏 莉 培 养 单 位 法学院 导师姓名及职称 石柏林 教授 学 科 专 业 法 律 研 究 方 向 行政法学 论文提交日期 2011年10月14日 学校代号:10532学号:F08191043密级: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学位申请人姓名: 魏 莉 导师姓名及职称: 石柏林 教授 培养单位: 法学院 专业名称:行政法学 论文提交日期: 2011年10月14日 论文答辩日期:2011年11月 日 答辩委员会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学位论文原
2、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湖南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3、本学位论文属于1保密 ,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2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摘 要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更关乎公民基本人权之一的生命健康权。因此,食品安全法承载着保障公众利益的社会重任。迄至当下,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已近两年,作为自食品安全法立法以来就备受关注且颇受争议的“十倍赔偿”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亦遭受种种挫折和诸多质疑。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学界也出现了多种观点的对峙。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 ), 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
4、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1。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中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英美法中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 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制度的设立,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的又一次的大胆尝试。之所以要在食品安全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该法的立法目的、立法背景以及该法的法律任务是密切相关的。要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价
5、值、法律效益,就必须在法律实践中适用该法条。而由于我国法律工作者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理念上还存在分岐,对于该法条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导致该法条在适用实践中还存在种种疑虑和问题。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效益的实现,应以食品安全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适用扩大化、法律实现途径的多样化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对接为路径。只有对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任务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才能避免在适用该法条的过程中因技术性偏差而导致该惩罚性赔偿制度形同虚设。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十倍赔偿;法律正效益AbstractFood safety influences not only the
6、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 and society but also citizens right of life and health-one of the citizens basic human rights. Therefore, Food Safety Law carries the important task of ensuring the public interests. By now, Food Safety Law in China has been in force for almost two years. The
7、 rule of tenfold compensation, as the focused and controversial rule since the legislation of Food Safety Law, has encountered all kinds of problems and undergone much questioning. There is no agreement about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 the academic circle.Punitive damages, also known as exemplar
8、y damages or vindictive damages, refer to compensation awarded by a court in excess of actual damages. The Act of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United States defines it as “money only for punishment and deterrence granted to a suitor.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s a civil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damages in A
9、nglo-American Law. It is a compensation system parallel to the compensatory compensation system. It has multiple functions such as compensating victims for their loss, punishing and deterring illegal acts etc.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s also a controversial legal system in Anglo-American Law.The est
10、ablishment of the rule of “tenfold compensation” in Food Safety Law is another bold attempt in legislation practice of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 China. The reason why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s established in Food Safety Law is that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goal, the background and task
11、s of this Law. It is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e in law practice that helps realize its value and benefit. There is no agreement about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among lawyers in China though. The difference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is rule leads to doubts and problems in its application. The ben
12、efit of this system should be achieved by the means of enlargement of law implementation, diversification of ways to realize law and combination of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Law and Food Safety Law. An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the purpose and tasks of this rule can help avoid its losing force as a
13、 result of technical deviation in its implementation.Key words: Food Safety Law; punitive damages; tenfold compensation;Positive benefit of law目 录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书I摘 要IIAbstractIII第1章 绪 论11.1 选题背景及意义11.2文献综述21.3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3第2章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发展与功能特点42.1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42.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42.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与特点62.4 我
14、国食品安全法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进步92.4.1 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进步92.4.2 我国法律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与进步11第3章 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一三3.1 典型案例一三3.1.1 对”十倍赔偿”形重实轻的质疑一三3.1.2 “十倍赔偿”的意外遇冷一三3.1.3 “十倍赔偿”遭遇举证难一三3.1.4 以赔代罚的选择性执法143.1.5 通过双方协商人为降低法定的赔偿标准143.2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观点对峙一五3.3 惩罚性赔偿制度争议激烈的原因分析163.3.1 在法律适用范围上存在争议163.3.2 对法律负效益的顾虑193.3.3 对食品安全法之惩罚
15、性赔偿制度正当性分析的不同视角20第4章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想314.1 形成以实现法律正效益为目标的普遍共识314.2扩大食品安全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334.3 拓展法律实现途径的多元性344.4 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对接35结 论36参考文献38致 谢40V硕士学位论文第1章 绪 论1.1 选题背景及意义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期,近几年接连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问题十分突出。从骇人听闻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双汇火腿肠瘦肉精事件,到时常见诸报端的染色馒头、毒豆芽、毒蘑菇,从违法使用苏丹红、吊
16、白块、雀石绿等添加剂到地沟油、毒面粉等问题食品屡禁不止。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消费者的权益是食品安全法立法的一个重要任务。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共分10章、104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检查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着力明确和强化了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作为食品安全法最引人瞩目的几大亮点之一,该法第96条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从该法的制定一直到施行过程中都颇受争议,同时也备受
17、关注。设立惩罚性赔偿规定是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也是创新点,是历尽艰辛、来之不易的立法成果。尽管如此,由于我国法律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看法褒贬不一,思想上还存在重重顾虑。食品安全法颁行以来,其中“损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并没有象想象中那样掀起消费者维权的新热潮。甚至立法部门在食品安全法释义中,对于“损一赔十”条款的适用也是偏向保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倍赔偿”到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者思想中被逐步接纳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漫长的。立法者显然对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寄予厚望的。如果立法取得的成果,不能在法律实践中得以体现,成文法的法条,不能被很好地适用,那么立法
18、的价值就无从体现了。笔者选择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拟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法律作用出发,同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历程、法律适用情况,以及我国学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成果进行学习研究,立足于食品这一商品的特殊性,对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利与弊进行分析,以强化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对商家的制约能力为着眼点,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扩大性适用之可行性,尝试寻找消费者与食品商家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的新机制,促使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由单一的政府自上而下监督,转变为监督与制约双管齐下,促进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完善。1.2文献综述本选题目前国内外文献参考资料并不多见
19、,但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则在相关的著述中有所涉及。比如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研究1、关淑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2、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3等。根据上述著述的介绍,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最初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 Money一案中的判决。在美国则是在1784年的Genay v. Norris 一案中最早确认了这一制度。17世纪至一八世纪,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私通、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至19世纪中叶,惩罚性赔偿已被法院普遍采纳。自19世纪以来,惩罚性
20、损害赔偿转向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而主要并不在于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其中,王利明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研究一文中阐述的主要观点是,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弥补一般损害的缺陷、实现实质正义的方式、方法是十分有效的。要充分发挥民法的遏制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监控力量,甚至可以起到即时监控的作用。这是政府执法所不具有的职能,至少可以弥补行政执法之不足。惩罚性赔偿制度补充了民法、刑法二元分割造成的法律调整相对空白,使得各种不法行为人都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法律对于社会的妥善调整1。金福海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经济法的性质3。关淑芳提出惩罚性赔
21、偿具有准刑罚性2,主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应采取严格的限制。目前我国学者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同的意见,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持赞同意见者认为,在产品责任中应用惩罚性赔偿,对经济发展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因为社会不能直接使制造人在计算成本和费用时考虑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只能通过使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来促使其考虑他人的价值。在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还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的质量,防止危险的产品投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安全。若损害赔偿额太少,大公司往往会将其计入产品成本,或经由投责任保险而分散危险,无法制止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遏制侵害行为的发生。这就是所谓“深口袋理论”。持批评或反对意见者认为,在产
22、品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弊大于利,原因在于,它会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还不一定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会限制人的行为自由,妨害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也不能完全解决产品的安全问题。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认为赔偿应以所造成的损失为限,惩罚权应由国家执掌,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得以实现,不应纳入民事法律关系的赔偿范畴。但是,在上述著述中仅对于一般的产品责任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论述,并没有针对食品这一特殊产品责任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1.3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本文拟分四章进行研究:第一章是绪论;第二章拟介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发展及功能
23、特点;第三章拟研究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中的典型案例并进行原因分析;第四章拟就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自己的构想。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研究和综合分析法。本文拟提出的创新点是:一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这一特殊领域的扩大性适用。二是对于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中关于“主观恶性”的举证责任问题,提出应该由食品生产销售商承担反向举证责任。即应由食品生产销售商负责证明自己确实依法履行了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职责,已经采取了足够有效的防范措施,证明自己不是“明知”,也并非“故意”或“疏忽大意”,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这有利于强化商家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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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 安全法 惩罚性 赔偿 制度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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