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南区职业训练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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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委託辦理95年度職業訓練券實施計畫作業手冊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中華民國95年2月壹、緣起近年來產業結構持續調整,高科技產業及服務業無法吸納傳統產業所釋放之人力,導致勞動市場供需失衡,失業人口持續增加,而此亦突顯出職業訓練之重要性。惟有透過職業訓練提升國人就業所需知識與技能,方可協助國人因應勞動市場之轉變,減少當前失業問題。以往由政府設立之公共職業訓練中心,對提升國人技能貢獻極大,但隨著當前產業環境之轉變,其所擔任功能與角色亦隨之進行調整與改造。由於國內各區域間產業結構及特性極為不同,目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
2、稱職訓局)已完成台灣地區區域職業訓練需求評估報告。透過該報告已能掌握各區域內產業與就業市場發展現況與趨勢,由職訓局所屬職訓中心依負責轄區配合進行訓練職類調整及新增委外訓練,然仍有不足之處,亟需結合民間訓練資源,擴大運用民間訓練相關資源,增加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及特定對象之弱勢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管道,培訓就業技能,以促進其就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擬與民間訓練單位合作,由政府補助民間單位辦理公共職訓中心無法充分提供,以及區域產業所需之訓練職類,以提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及特定對象之失業者就業技能及增進產業競爭力。貳、作業規定一、委託辦理對象對象為:(一)公立機關或
3、公私立中等學校以上(二)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三)依法登記之財團或社團法人,其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並依法向法院登記有案者(四)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須與人才培訓有關,並有經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短期補習班或附設職訓中心(五)依法登記之工會,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並依法向當地該主管機關登記有案者。二、訓練時程本計畫委託辦理訓練作業時程自簽約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三、辦理訓練區域本計畫依產業人力需求而分區辦理訓練,訓練區域為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四、參訓資格接受持有就服中心核發之推介單學員參與訓練,及一般國民之待業或失業者。五、訓練職類範圍(
4、一) 投標廠商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其職類須考量轄區地方政府職業訓練資源供給之狀況,結合產業及區域職業訓練需求,辦理訓練後能促進就業之職前訓練(即就業導向型職業訓練)。投標廠商可參考職訓局於94年辦理台灣地區區域職業訓練需求評估報告研提辦理訓練區域內訓練計畫,茲將該報告略以:.94年辦理台灣地區區域職業訓練需求評估報告項 目產業發展現況產業發展未來趨勢高屏東澎地區高雄市的產業依比重依序為商業、製造業和營造業。高雄縣中心產業以製造業為主。屏東縣的產業,以遠洋漁業、養殖漁業及觀光遊憩事業發展為核心。台東的產業以農業、服務業比較活絡。澎湖縣的產業,以漁業、養殖業、及海洋島嶼觀光產業為主高雄市將著重於發展
5、高附加價值的製造產業,建置倉儲轉運與物流配售系統,設置國際會議中心、貿易展覽中心、及金融服務中心。高、屏、東、澎等四縣產業將著重於積體電路、精密機械、光電、電腦與週邊設備、通訊與生物技術六大高科技產業,發展觀光科技產業,發展水產養殖、水產加工產業,發展農、漁業加工和農、漁業觀光產業。.高屏東澎地區職業訓練供給及人力和職業訓練需求概況項 目職業訓練供給人力及職業訓練需求高屏東澎地區職訓中心及培訓機構或單位可支援的職類,以餐飲、食品類為居多;其次依序為電腦資訊業,水電、土木類,工業類,美容、美髮類等。預估94年度人力需求中,以休閒服務業與專業技術服務人員為主,按類別排序,高雄市主要人力需求為專業人
6、員、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高雄縣需求科技製造人才及休閒文化服務產業人才;屏東縣、台東縣及澎湖縣以觀光、餐飲及運輸等人力需求為主。事業單位94年度人力需求方面以其單位人員日間在職教育訓練為主,大多數公司傾向以自辦方式進行。希望職業訓練機構能再增加的職類之訓練項目中,以工業相關職類為最多,其次為管理類、服務業等相關職類,建議中心辦理之基礎工業技術訓練能增設中階訓練課程。建議新增管理及服務業相關職類依序為,資訊管理、企業管理禮儀訓練、消防勞安等訓練。(二)本中心95年度職業訓練券實施計畫職類班別(如附件3),請培訓單位參照規劃。六、經費編列項目培訓單位於提案時依各該訓練班次施訓組合之規劃,實施內涵之
7、需要,說明其經費運用結構與需求,依照指定報價項目與開放自由報價項目編列費用項目及額度,並將各該班次總訓練經費除以該班次預訓人數計算個人訓練費用後,以個人訓練費用辦理報價,本中心應審查培訓單位提報各該班次之訓練組合,是否符合公告之訓練目標及提案規範之需求,與以調整,並參考服務轄區曾辦理職訓課程之訓練成本,審查其經費結構、項目、額度及運用之合理性,具以遴選並議核各班次辦理個人訓練之單價費用,惟培訓單位所提送之訓練計畫經費合理性將納為補助評選項目之一,佔權重20(詳附件4)。(一)規劃訓練班次人數規定:規範每一職訓班別之提案規劃以招生30人為原則。辦理特定對象訓練專班,可於樽節訓練成本之前提下,依施
8、訓實際需要,逐減招生規劃人數,惟規劃人數招收人數不得低於15人。(二)培訓單位報價項目與標準之規範說明1.招生人數(1)每一職訓班別以規劃招收30至40人為原則(例:農業、工業類或服務業類施訓領域、內容、方式之特性差異,另請參考通則附件1),並得依各該班次之訓練屬性及區域訓練資源條件規劃合宜之招生人數。(例:唯一培訓單位能提供之訓練崗位容量或該領域就業市場需求)。(2)辦理特定對象訓練專班,得依實際需要,規劃招生人數,惟不得低於15人。2.報價項目與支付標準(1)指定報價項目與計價標準A.鐘點費:(A)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以不超過800元為編列原則。惟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時,得
9、於800元至最高1600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但應由申請單位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屬師資之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辦理審查;超過800元額度編列之鐘點費時數,以不超過各訓練班次課程總時數1/4為原則。課程總時數在120小時(含)以內者,不受上述1/4時數之限制,但每班次師資個人支給超過800元者,於該班次排課鐘點不得超過8小時。(B)規劃招生人數達26人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要,安排1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每小時以400元編列。(如為特殊性訓練課程,針對助教之編制運用,需另行規劃設計時,應詳述其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性,得不受上述原則之限制)。(C)為增加培訓單位師資規劃之彈
10、性,委託大專校院辦理職業訓練時,其授課教師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或高中職教員資格者,其教師鐘點費得依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或高中職教員資格者擔任授課鐘點費標準,乘以1.5倍編列,惟採用本方式編列鐘點費時,不得與前述第A種方式混用編列。標準如下:師資資格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高中職教員助教編列標準12001000900800600400B.勞保費依據勞工保險局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本項係強制保險,參訓學員律參加勞工保險 (僅能支用於受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費用)。C.就業輔導費針對失業者就業訓練所規劃辦理之訓練服務組合,應將培訓單位輔導學員就業之工作,列為指定購買之服務事項,
11、並將結訓學員訓後成功就業規範為履約驗收之必要條件。另應行評估各該訓練服務組合之屬性與所規劃之招訓目標對象,預定辦理就業輔導之工作內容與成功就業之難易程度,規範培訓單位於個人訓練費用之1015(或於不超過前述比例額度內採固定額度)編列就業輔導費,如規劃就業輔導費之額度需超過15以上者,應依就業輔導活動之具體內容說明編列之合理必要性。(2)開放自由報價項目其他費用:得依各該訓練班次施訓組合之規劃,實施內涵之需要,另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費用項目自由編列報價(如學雜費、材料費、行管費等)。3.以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作為委訓(或補助)經費計價的基本單位(1)委外(或補助)辦
12、理各該訓練班次,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以不超過依9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之計價標準5核算之每人訓練單價為原則。(2)另應配合履約執行之階段進度,規劃委訓經費之核付方式,將議定之總訓練費用區分為訓練相關經費及就業輔導費兩大項,說明如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議定之總訓練費用)(預訓人數)(訓練相關經費就業輔導費)/(預訓人數)(個人訓練相關經費)(個人就業輔導費) 依各該階段履約驗收之結果,據以辦理款項之支付【詳參照(三)委訓經費之撥付方式之說明】。(3)如有職業訓練服務組合,其屬性類別等級明顯有別於一般訓練,且其總價無法完全比照第(1)項計價標準辦理時,應依底
13、價訂定方式辦理估價,無法比照部分,得考量整體訓練計畫成本合理性與均衡配置之原則下,節錄相關規定之適用標準作為規劃採購價格、訂定底價或議價之參據(例如用人費、特殊課程規劃費、輔導員等)。(4)如編列材料費項目,應檢附參訓學員每人份預定材料表及(或)共同材料分攤表、各項材料費單價及每人份材料總價憑核,施訓時並得依實際需要,以異動項目不超過40%及調整後不低於原核定總價之原則下,逕行調整並報主辦機關辦理異動登錄。如異動結果每人份材料總價低於原核定總價,應依規定辦理差額扣款;結案時應檢附每位學員簽名之領料確認單併同辦理核銷。(5)依政府採購法規劃辦理之購買方式,價格應列入評選項目之一,占權重20。(6
14、)個人訓練費用單價經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如低於預定招生人數,仍依原核定單價計費,培訓單位不得申請重新計價,且培訓單位仍應提供原訓練計畫所承諾之同等服務組合,不得縮減; 實際招生人數如達核定招生人數1/2時,培訓單位不得以招生不足為由,申請停辦。(如需延後開班,應依規定完成報核程序)。七、職業訓練諮詢推介規範各訓練班次,應採下列方式進行推介單之適用規劃:(一)採一律錄訓規劃:各職訓班次於甄試錄訓規定中針對推介單之適用無特殊規範時,依參訓民眾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或就業保險之特定對象失業者或非就業保險之特定對象失業者等身分一律錄訓,其他身分如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及非就業保險之一
15、般失業者,依甄試錄訓規定錄訓。(二)採優先錄訓規劃:各訓練職類因屬性各有不同,於各該甄試錄訓規定中(參照附表3),針對推介單之適用另有規範。培訓單位以核定甄試錄訓方式,遴選適訓者後,應以持有推介單者優先錄訓,無推介單而具有特定對象身分者,為第2優先錄訓;其他身分者依甄試成績名次依序錄訓之原則,據以辦理推介作業。八、學員負擔費用規定及身分查驗(收繳)文件規範(一)學員負擔費用規定參訓學員應負擔部份訓練費用,以該班次總訓練費用(含學雜、鐘點、材料、行政補助、勞保費及就業輔導費)除以該班次計畫人數所得之平均每人訓練費用之20計算 (訓練計畫經執行後若實際參訓人數或課程時數有異動時,仍以原核定額度收繳
16、學員自付費用)。已報名繳費學員如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費,未於開訓前申辦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概不予退還;各班次於開訓前申請退費後所留名額,培訓單位應適時通知備取者參訓。(二)免負擔費用學員及其身分查驗規範 參訓者如具有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2.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3.負擔家計婦女失業者(含家庭暴力被害婦女)4.中高齡失業者(年滿45歲至65歲)5.身心障礙失業者6.原住民失業者7.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8.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9.家庭暴力被害人10.具特定身分之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等對象失業者,得選擇其中一種身分,檢具指定之證明文件,向培
17、訓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該項費用由政府全額支付: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失業者:就業服務中心之推介單第一聯影本。 (2)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1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推介者,檢具推介單第一聯影本或2由各培訓單位自行甄選入訓者,檢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2.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1)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退)保證明單,須載明加(退)保日期、原工作性質及失業原因。(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2份。3.負擔家計婦女失業者(含負擔家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指年滿15歲
18、至65歲之間者,以戶為單位,其工作所得為全戶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且有扶養親屬者。(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3)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配偶、直系親屬等)(4)全戶內年滿15歲以上至65歲配偶及直系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2份或醫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份)補充說明:負擔家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係指由各地方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轉介參訓、就業輔導之公文認定身分,不需另檢附前述證明文件。4.中高齡失業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
19、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5.身心障礙失業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6.原住民失業者:指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3)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7.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指社會救助戶中所規定之生
20、活扶助戶內,年滿15歲以上至年滿65歲之間,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3)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8.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指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有必要促進其就業者。(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3)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 9.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指具就業意願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
21、、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及具有工作權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獲准依親拘留期間有工作許可證、長期居留或定居者)具下列身份之一者(1)中低收入戶(申請者為全戶家庭總收入每月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者)(2)身心障礙者(3)負擔家計婦女(4)中高齡者(5)家庭暴力被害人。檢驗文件: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免繳自負訓練費用審查表。九、訓練生活津貼作業規範 (就業保險法/就業促進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規定及審發流程:甲、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 (一)申請規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應具備下列兩項資格者: 1.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雇本國籍勞工,下列對象除外: (1)參加公教保險或軍人保險。 (2)
22、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3)受雇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2.非自願性離職: (1)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者。(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性離職。 (二)申請條件:符合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全日制職業訓練。 補充說明: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下述
23、4項條件缺一不可) 1.訓練期間滿1個月以上。2.每星期上課4次以上。3.每次上課日間4小時以上。4.且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三)申請方式:具有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職業訓練) ,安排參訓,持該單位開立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向培訓單位報到提出申請。補充說明:1.上述規定申請經勞保局審核通過者,將按月直接撥款至申請人帳戶。 2.中途離訓者,勞保局將自離退訓之日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四)給付金額: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6個月。(五)給付限制:領有下列相關津貼期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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