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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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44次會議紀錄壹、時間:95年8月28日(星期一)下午1時30分貳、地點:本署13樓會議室參、主席:張主任委員國龍 紀錄:張瑞芸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後附會議簽名單。伍、主席致詞:(略)陸、宣讀本會上次會議紀錄:一、附帶決議第一、二點保留,請綜計處查閱錄音,提下次委員會確認。二、其餘紀錄:確認。柒、討論事項:第一案永康科技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決議:(一)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二)本案審查結論如95年3月23日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結論1,並修正1(4)、增列1(5)及調整原條次1(5)為1(6)。修正1(4)為:開發單位應承諾
2、於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二年內,使縣內無非法電鍍工廠,並優先輔導非法電鍍業者進駐本工業區。增列1(5)為:開發單位應擬具文化資產維護計畫。(三)開發單位應補充上述文化資產維護計畫,由本署轉送陳委員光祖確認後,納入定稿,送本署核備。第二案台中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台中市四期工業區南邊四十公尺(特三號路)道路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決議:(一)經在場16位委員表決結果,9票(林委員國華、紀委員國鐘代表、劉委員建忻代表、劉委員志成、顧委員洋、林委員建元、陳委員光祖、黃委員乾全、范委員光龍)贊成,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二)本案審查結論如95年5月16日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結論第三案台中生活圈2號線東段4號
3、線北段及大里聯絡道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決議:(一)開發單位應撤回國道4號台中環線豐原大坑段、台中生活圈2號線東段及4號線北段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乙案,並以開發行為名稱內容修正後之台中生活圈2號線東段4號線北段及大里聯絡道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送件。(二)經在場16位委員表決結果,11票(張委員景森代表、林委員國華代表、紀委員國鐘代表、劉委員建忻代表、劉委員志成、顧委員洋、林委員建元、陳委員光祖、黃委員乾全、范委員光龍、詹委員順貴)贊成,本案實質審查完成,待開發單位補辦送件程序後,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三)本案審查結論如95年6月7日專案小組第4次初審會議結論4,並修正4(1)、增列4(2)及調
4、整原條次4(2)為4(3)。修正4(1)為:應於施工前提出考古遺址之內涵與範圍研究送本署核備。增列4(2)為:橋墩之間空地應進行綠化。第四案捷運系統三鶯線環境影響說明書決議:(一)經在場16位委員表決結果,14票(張副主任委員子敬、張委員景森代表、林委員國華代表、紀委員國鐘代表、劉委員建忻代表、劉委員志成、顧委員洋、林委員建元、陳委員光祖、黃委員乾全、范委員光龍、李委員根政、詹委員順貴、周委員晉澄)贊成,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二)本案審查結論如95年6月26日專案小組第5次初審會議結論1,並增列1(3)及調整原條次1(3)為1(4)。增列1(3)為:場站應以銀級綠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
5、計。第五案柏林高爾夫球場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決議:經在場16位委員表決結果,10票(張委員景森代表、林委員國華代表、紀委員國鐘代表、劉委員志成、林委員建元、陳委員光祖、詹委員順貴、李委員根政、周委員晉澄、徐委員光蓉)不同意變更。捌、一般性開發計畫請核備案:案由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四期擴建用地竹南基地變更計畫暨其擴建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決議:(一)本案開發單位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迴避。(二)經在場15位委員表決結果,12票(張副主任委員子敬、張委員景森代表、林委員國華代表、劉委員建忻代表、劉委員志成、顧委員洋、林委員建元、陳委員光祖、黃委員乾全、范委員光龍、詹委員順貴、
6、周委員晉澄)贊成,本差異分析報告審核修正通過。玖、報告案:本月審查通過之變更內容對照表清單:一、阿公店水庫更新改善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二、淡江大學蘭陽校園(第4次變更)環境影響變更內容對照表決議:洽悉。拾、臨時動議一、有關環保署於7月18日經濟永續發展會議政府效能組之發言,請說明環評委員哪些意見有環保意識凌駕專業,及究竟有何權、責。決議:請綜計處於召開議事規則研商會時,一併向委員說明。二、未來進行環評審查,尤其是變更案時,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文說明開發行為現況、監督及管理。決議:開發單位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本署可處以罰鍰;本署環境督察總隊並將
7、積極了解未依審查結論執行之開發案件。三、建議爾後委員會資料應檢附每案專案小組歷次之紀錄。決議:本署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自8月起已全數上網公開,請委員自行參閱。四、建議爾後委員會改至晚上或週末召開。決議:改至晚上或週末舉行委員會,是否致使更多人不便出席,需再了解各委員意願方可定案。五、農業生物科技園區開發計畫道路及監測井變更內容對照表是否可授權由專案小組確認後通過。決議:本案待專案小組確認後,再補提委員會報告追認。拾壹、散會貳、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43次會議紀錄確認事宜:一、本署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44次會議,會中宣讀本會第143次會議紀錄時,決議附帶決議第一、二點保留,請綜計處
8、查閱錄音,提下次委員會確認。二、有關143次會議附帶決議一:爾後本委員會各委員於內部討論之意見應予尊重,會場外勿有人身攻擊之書面或言詞。經查閱錄音資料,主席於錄音第201分指示:所有環評委員皆是希望台灣的環境不要繼續受到傷害,每一個人皆是以自己的專業來做最好的判斷,其決定牽涉到個人的價值體系,故任何人之決定,其他委員應百分之百尊重,不應以其他人與自己不同意見作為個人攻擊對象,這並非文明社會所該有的現象。故往後只針對事情作討論,不要對個人作攻擊,特別是勿攻擊與自己意見不同者,指名道姓或影射性進行人格侮辱。故本處摘錄重點如決議,擬同意確認。三、有關143次會議附帶決議二:爾後委員會議研議全程錄影。
9、係主席於錄音第203分指示:以後或可全程錄影,作為將來需要檢視案件時之資料。,擬同意確認。參、討論事項:第一案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岡山路竹延伸線環境影響說明書一、說明:(一)本案開發單位為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計畫路線全長約9.4公里,其中地面段約長約0.3公里,高架段長約9.1公里,沿線共設6個高架車站,行經高雄縣岡山鎮及路竹鄉。(二)交通部於94年6月28日以交總字第0940007084號函送本案至署(開發單位於7月22日繳交審查費後進入實體審查),經簽奉核可,由黃乾全(召集人)、徐光蓉、劉志成、林建元、郭鴻裕、陳光祖等委員、溫清光、游繁結、馮正民、盧天鴻、吳義林、袁中新等專家學者組成專
10、案小組審查,並徵詢行政院經建會、研考會、工程會、國科會、文建會、農委會企劃處、特有生物保育研究中心、經濟部水利署、中央地質調查所、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交通部、交通部民航局、運輸研究所、內政部民政司、營建署、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空軍軍官學校、高雄縣政府、高雄縣環保局、岡山鎮公所、路竹鄉公所、永安鄉公所、彌陀鄉公所、梓官鄉公所、橋頭鄉公所、燕巢鄉公所、田寮鄉公所、阿蓮鄉公所、湖內鄉公所、茄萣鄉公所及本署相關業務處意見,分別於94年9月21日、95年1月10日召開專案小組第1、2次初審會,其結論均略以:請開發單位補充、修正資料後再審。開發單位於95年7月28日函送補充、修正資料至署,爰於95年8月
11、18日召開專案小組第3次初審會,茲將會議結論提會討論。 二、95年8月18日專案小組第3次初審會議結論如下:(一)本案規劃內容建議認定不應開發,其理由如下:1.本案施工期間對於台1線之交通衝擊有重大不利影響,應提出有效之減輕對策或俟道路全面拓寬後再行檢討。2.替代方案分析(包括高鐵通車、台鐵轉型等影響分析)不足,本案開發之必要性須再詳加評估。(二)行政院環保署092E000474 行政院環保署092E000474 檔號:保存年限:檔號:保存年限: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得另提替代方案重新送審。(三)本案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討論。三、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於95年9月2
12、9日函文提具有效之減輕對策及說明,爰請本署同意續審(如附)。上述開發單位之意見,擬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45次會議討論。四、初審意見請核議:擬依95年8月18日專案小組第3次初審會議結論(一)、(二)辦理。五、決議:第二案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開發案屏東縣枋寮鄉大響營段100-9等地號土地土石採取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陳情案一、說明:(一)本案開發單位為耿正工程有限公司,計畫於屏東縣枋寮鄉大響營段100-9等地號土地採取土石,面積約17.6107公頃,土石採取量約196萬立方公尺,擬供應大鵬灣國家風景區BOT開發案及環灣道路所需土方使用。(二)經濟部於94年11月9日以經授務字第09420
13、120240號函送本案至署(開發單位於11月30日繳交審查費後進入實體審查),本署分於95年1月5日、8月25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本案第二次初審會議結論如下:本案土方係供應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使用,惟大鵬灣國家風景區BOT第一期(遊一區、遊艇港區及停一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尚在審查中,該案土方量及來源仍不明確。因此,本案請開發單位依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意見補充、修正,並俟上開環境影響說明書完成審查後,送本專案小組再審。二、茲因本案開發單位以申覆書陳情,以本土石採取計畫申請案與大鵬灣國家風景區BOT開發案兩者所依據之法規條款、程序、實質之開發內容、行為、區位皆絕然不同,亦分別
14、隸屬不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無環評法第1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3條開發場所環境背景區類似之情形,依法應可獨立完成審議流程,爰請本署同意完成相關意見補充後儘速排定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如附)。三、上述開發單位之陳情,擬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45次會議討論。四、決議:第三案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三、五路沿線土地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一、說明(一)本案開發單位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本計畫位於新竹縣市交界處,基地面積31.5282公頃,土地使用規劃為園區事業專用區、園區服務區、加油站專用區、機關用地、公園用地、公園兼滯洪池用地、廣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引進之產業種類係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
15、理條例規定辦理。(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94年8月24日以會授園勞字第0940023195號函送本案到署(開發單位於同年9月19日繳交審查費後進入實體審查),經簽奉核可,由顧洋(召集人)、徐光蓉、劉志成、黃乾全、林素貞、林建元、郭鴻裕、文魯彬等委員、歐陽嶠暉、鄭福田、李錦地、高正忠、望熙榮等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並徵詢行政院經建會、國科會、工程會、研考會、農委會特生中心、水土保持局、經濟部地調所、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交通部運研所、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新竹縣環境保護局、新竹市北區區公所、東區區公所、香山區公所、新竹縣北埔鄉公所、峨
16、眉鄉公所、寶山鄉公所、竹東鎮公所、竹北市公所、苗栗縣頭份鎮公所、及本署相關業務處、所意見,經彙整分析,於94年10月20日、95年1月11日、95年4月17日、95年7月10日召開專案小組第1次至第4次初審會議,結論略以: 請開發單位補正資料後再審;開發單位於95年8月7日提送補充、修正資料至署,爰於8月15日召開專案小組第5次初審會,茲將會議結論提會討論。二、95年8月15日專案小組第5次初審會議結論如下:(一)本案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1.應對於園區應列管事業廠家之溫室氣體排放,進行盤查及驗證作業。2.園區硝酸及氨氣之空氣污染物總量應各減量10,其餘空氣
17、污染物總量不得增加。3.應於民國98年底前完成放流水回收再利用可行性之檢討。4.應責成本案進駐廠商每年執行環境會計帳,以作為企業對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之努力,及提供未來內、外監督之基礎資訊。5.應責成本案進駐廠商投保企業責任險,負起因廠商疏失所導致之環境災害、意外災害及受害民眾之責任。6.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署備查。 (二)開發單位應依本專案小組初審時所提之書面及口頭說明予以補充、修正下列事項,經有關委員及專家學者確認後,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18、委員會討論:1.請依與會委員意見,檢討園區可供資訊公開之內容。2.應訂定包含民眾參與之監督機制。3.應檢討、修正相關噪音推估數據。4.有關委員及專家學者所提其他意見。三、開發單位於95年9月8日函送補充、修正資料至署,經送有關委員、專家學者確認在案。 四、初審意見請核議:擬依95年8月15日專案小組第5次初審會結論()辦理。五、決議:第四案台肥遷建至台中港營運投資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一、說明:(一)本案開發單位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原轄有基隆廠、新竹廠、苗栗廠、高雄廠及花蓮廠等五個生產工廠,計劃於台中港特定區內臨港工業專用區興建整合性生產製程工場。本開發案佔地面積29.7公頃,規劃設置生
19、產工廠、倉庫、包裝系統及儲槽等設施。(二)經濟部工業局於94年10月6日以工化字第09400742990號函送本案到署(開發單位於11月3日繳交審查費後進入實體審查)。經簽奉核可,由詹順貴(召集人)、劉志成、顧洋、范光龍、郭鴻裕、林素貞等委員、曾四恭、馬小康、黃東池等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並徵詢行政院經建會、國科會、工程會、研考會、農委會、農委會漁業署、林務局、水保局、經濟部、經濟部水利署、工業局、地質調查所、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交通部台中港務局、運輸研究所、台中縣政府、台中縣環保局、梧棲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沙鹿鎮公所、龍井鄉公所、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及相關業務處、所意見,於94年12月28日
20、召開專案小組初審會,決議略以:請開發單位補充、修正後送本專案小組再審。開發單位於95年3月21日向本署提出補充修正資料,爰於95年4月4日召開專案小組第二次初審會議,茲將會議結論提會討論。二、94年4月4日專案小組第二次初審會議結論如下:(一)本案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1.廠內冷卻水採由港外取水、港外排放之方式規劃。2.開發行為完成使用一年後,應提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送審。3.空氣污染物排放口應採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進行監測。 4.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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