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事项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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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事项汇编福 建 省 信 息 产 业 厅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 辑 说 明为进一步推进我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厅领导指示,厅政策法规处牵头,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无线电监督检查处、科学技术处、综合规划处、信息化推进处、人事处、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等处室(局)配合,对我厅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申报材料、程序、收费、文本等进行认真梳理,汇编了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事项汇编,以供查阅。本汇编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是省政府法制办文件(闽政法200618号),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经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审核确认(闽政法函200668
2、号),行政审批事项是依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闽政办200645号)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 汇编分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审批事项、附录(文本)等四个部分,涵盖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其它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九个方面,共 77项。汇编涉及的文件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若今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依据的文件修订、补充、更改或增加新的事项,按新的文件执行。 编 者 二六年十二月目 录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1一、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执法依据1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执法依据5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事项7一、行政许可71无线电频率
3、审批72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133. 无线电台(站)呼号编配审批214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255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296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检测337. 研制或试验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368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409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441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4811军工电子科研生产许可50二、行政处罚52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522违反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523干扰无线电业务的52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52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526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的547随意变更台址、电
4、台呼号和有关技术参数的548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指标不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的549、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5410未按时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5511取得频率使用权连续闲置一年不用的5512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的5513转借、涂改、伪造无线电台执照的5614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5615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5716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含有计算机病毒的5717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5718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
5、范的5719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5720生产、经营、销售未经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的5721开发、生产、销售或免费提供盗版软件产品和解密软件产品的5722营利性销售软件产品测试版的57三、行政强制581查封设备582对违法电台进行空中警告或技术性干扰583封存或扣留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594拆除无线电发射设施595增收滞纳金59四、行政征收60频率占用费60五、行政确认631软件企业认定632软件产品登记67六、行政监督检查701、对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70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监督检查70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监督检查714软件企业认定工
6、作监督检查715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监督检查726信息产业和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727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738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的管理监督73七、其它行政执法事项741“三高”地点产权单位备案742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773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协调804无线电管制批准825.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和频率备案826税控收款机生产定点单位初审837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三、四级审批868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一、二级初审909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9810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省市临时资质审
7、批1001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资质初审1021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部临时资质初审1071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11214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11215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含有计算机病毒的11216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11217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11218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11219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11320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114第三部分 行政审批
8、事项115一、行政许可115二、非行政许可审批1151软件企业认定1152软件产品登记115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认定115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认定(初审)1185信息产业科研(民品)项目申报审查1226信息产业企业产品标准备案1237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审核1258福建省信息产业名牌产品评定1279工程技术(电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12910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13411“三高”地点产权单位备案13512.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13513.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协调13514无线电管制批准135第四部分 附录136一、无线电业务审批文本1
9、36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137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139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41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142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4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44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145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146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147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48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49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50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51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52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153福建省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154福建省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单位登记表155福建省无线电发射设备年检表156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
10、型号申请表157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158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159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二)160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161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165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167行政许可延期审查通知书169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171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文书文本173(一)一般程序文本173行政处罚案卷174案卷目录175卷内目录176立(销)案审批表177调查笔录178听证笔录180封存决定书182扣留决定书183设备清单18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内部审批表18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86委托保管书18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88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189案件
11、讨论记录190行政处罚告知书(一)191行政处罚告知书(二)192责令改正通知书193行政处罚决定书19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95行政复议决定书196强制执行申请书(一)197强制执行申请书(二)198案件移送表199送达回证200结案报告201(二)简易程序文本202调查笔录203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205送达回证206备案报告207三、其他文本2081军工电子科研生产许可文本2082软件企业认定文本2083软件产品登记文本2084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认定文本2085计算机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认定文本2086信息产业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文本2087电子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文本2088
12、信息产业科研(民品)项目申报审查文本2089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审核文本20810税控收款机生产定点单位初审文本2081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一、二级初审文本2081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三、四级审批文本2081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文本208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一、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执法依据 1法律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
13、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行政法规4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
14、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信息产业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394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8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由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4)国务院关于印
15、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三十条: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3地方性法规2件 (1)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派驻各市(地)的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市(地)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受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部门根据委托权限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2)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信息产
16、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广播、电视、出版物、网络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4部门规章10件(1)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 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2)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第八条: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委办2000105号)第二条:主要职责:(七)对军工电子实行
17、行业管理。(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第九条:申请企业根据所申请的产品,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下列材料:第十四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
18、等7部委令第2号)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第四条第一款: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
1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7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8)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等7部委令第39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
20、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9)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第十六条: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10)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
21、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详见第6页附表)执法依据1行政法规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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