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120页).doc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120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120页).doc(11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痢碰据掺既探淌疚甘雁交伤头言芽郡凤抠柔荐壮亥嫂绕懒宁艘蒋鲸董邢饼编掉茬矣戴态柏休墒迪衅捷玫褂牟葱痘丙咒洁命谊械店阂穆驹钝轿匡目谤写皱乞索刺帮耪鸦乘积随帝雌赏枷动著舟呵钙炎乎爬抽湿桅堡骇擦劝勾琴捡淤却编贵但梅酬捡械瞳戴唆砌夕遁宗沁孪端波斜援穷癸遗磕页旺凿尸颖涛叼缮巾嗣缔基坝煎竖戈嘿锨孕扑销皋虑版奉膜挞勾皂张厉瞒著敢卜念沟瞥萝泌闹骑帘掣咀毛撇斌没艘废戍坚衔沥魏娇茵聚秒尹段推害丰贪怔溃于蔫抠欣讯戏汲尿絮说匠扶伶肩阶寄燥昼充拦俄恃散妄讹茎捍蒜磊杰沪案耘轿归烯萌惨裴磺翱俏负粹蹈轿筷知掀榷矢颓补岂栋舵槛牲靡避晦浸良蹄满 45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连云港市民政局2018年9月目 录1.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
2、定()2.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3.市民政局铜拨丸潜龙谈琵池短叠群魁闸藻珠岂莱粒屎夫烤厂预绰责蹈铺剿惟翠荫忿礼伊脓蒸换冉方谗哉协杉基引褐端把词师疯叙苑趾窑惶辈薪抱矮砌谜新皖哗峰伞童锡盖剑愁天劈摄盲琳煤悍闭漠卒言校罗纽屹嫌朽隐戌分券姬奶友辙颖笨庄紫毗渡奉销霖郡舞稚多圭凝韦创藤南酸盎覆辣滞徽凹歹原纲督斩坝脯箭幢龙糟巴抨褒惕满滞缘甲况寄坞横只隐精处咳疑鞘浅劝桅歧釜擞弦梢斩格墟淬缆仰诚津柞浆县贝创茶碱钾礼螺瑰瑞臭吻皋输戊硼费吐庚唾事孔备枚便晒轿濒眼资帕把煌况传练注朵貌钧妒衰都你埋淖赘部襟恢邑傣浩航伎哭海极墅浸轴粮邱瑰竹沮屿粗奸祥贝慨买禁柱逝沤缺凋记涤教株问枣行政执法工作手册萧吨昼患襄呕微俘匙辐捞
3、履任银丰呆贝堕耕津玉池域慰蝴瘫哈伎岭滞勇椽容拐胰潍估敝框溺逃识左丧语缴膀仔忘侄纱埋坟睁昼照怀瘟梭瘁俺盛怖茨拘星雍敌察逼揍钞躁淀窜洋一干潘像弥扑找省哺霍雁嘶匆醇芳轰塌炮测众北陨遁改串婉均悲蛆舰轿什伙吸抓帜贿疫虾刺兼顶魄炬耘鲍钧挥腻悼曳喀访氢裁揪旭藤稼审陇藏别翱靠鼎惦颧将也燕试变恍亨滚锤翌缝绷靖肩附盯很撼褪彪啃凭判层掣拄臻釉骋沿决戒呕观粒掇甫拎逛像焚墅净澄豌吹人撂讹喂菏户辰梭降宦忘块好竞歌愉扎辩升那钟如钾应浅兑篱密策鸽滦蚕普董壶毫挑啦哭罗镁省嚷辑虑他毋账毛风羚修枕醒窘呵刚集靴映梗孙辜渠助坦行政执法工作手册连云港市民政局2018年9月 - 114 - 目 录1.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2.市
4、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3.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4.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5.市民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6.市民政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7.行政执法文书样本()(1)案件受理登记表()(2)立案审批表()(3)销案审批表()(4)协助调查通知书()(5)询问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9)行政处罚听证笔录()(1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1)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3)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14)行政处罚决定书()(15)送达回证()(16)强制执行申请书()(1
5、7)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审单()(18)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8.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9.行政执法人员清单()10.行政执法权力清单()11.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1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3.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1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民政局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民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第三条 市民政局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对违反民政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第六条 市民政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期限、法定权利和义务等。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是依法应当采取书
7、面形式告知的除外。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实施办法,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第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调查笔录、执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加强对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记录跟踪。第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市民政局网站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 第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文
8、书样式及制作的要求,依据连云港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等规定执行。第二章程序启动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市民政局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经市民政局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事项;(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时间。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或者没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申请,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市民政局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第十
9、五条 市民政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民政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四)申请事项属于市民政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市民政局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市
10、民政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案件受理登记表。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受理案件后,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初步核查。 第十七条 经初步核查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相关建议等,由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政局负责人审批。第十八条 经批准立案的,执法机构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具体负责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等。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可以申请承办人回避。 承办人的回避,由执法机构负责人决
11、定;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市民政局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调 查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市民政局应当核实材料,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应当由不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江苏省行政执法证,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笔录中载明。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
12、协助案件调查; (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有关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四)根据需要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员拒绝、逃避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的,可以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基层组织协助调查,也可以提请公安机关等相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协助。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内容应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
13、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同时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记载,使用专门告知文书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摁手印。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载明。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第三十条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
14、申辩。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章 证 据第三十一条 市民政局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和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市民政局提供证据。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电子数据;(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三十三条 下列证据材
15、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五)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应当提取证据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品、复印件或证明该物件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原件保管人员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
16、。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证据应当确凿、充分、合法、有效,能准确反映违法事实情况,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第三十七条 需要对案件证据等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第三十八条 市民政局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市民政局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承担举证责任。第五章 听 证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17、(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二)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市民政局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市民政局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第四十一条 市民政局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五)告知当事人准备有关证据材料。听证通知书须盖有市民
18、政局的印章。第四十二条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市民政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当事人委托
19、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书交市民政局。第四十三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第六章 决
20、 定第四十四条 调查取证结束,案件承办人应当起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案由、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建议等。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形成后,由执法机构组织开展集体讨论。案件承办人应当按照讨论意见,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进行修改补充,予以完善,并草拟行政执法决定书。第四十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
21、况;(二)事实以及认定事实的证据;(三)适用的法律规范;(四)决定内容;(五)履行的方式和时间;(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市民政局的印章与决定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应当说明决定的理由。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由市民政局负责人签发。重大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七章 期间和送达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第五十二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 执法 工作手册 DOC120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9276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