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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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一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按照现场监测与排污系数及物料衡算法相结合,技术手段与调查手段相结合的普查技术路线,为保证污染源普查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本规定。 一、监测范围 1、国控重点污染源: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所有企业;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有城市及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 3、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放量65的省控重点污染源(A2005年环境统计的排放量数据筛选); 4、2005年度以来国家、省、市(地)
2、、县级管理的新投产的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占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排污单位。 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可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 二、监测项目 1、基本监测项目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废水: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普查的污染物重点为对污染防治具有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 废气: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对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或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控制项目指明规定
3、了工艺过程和行业的,进行监测;未明确规定的,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从上述项目中确定需监测的污染因子。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是指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汞、镉、铅包括无机的和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浓度总量;砷和磷是指单质态、无机态和有机结合的浓度总量。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形态,均监测其总浓度。铬(或六价铬)、总氰化物(或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 2、其它需增加监测的项目 (1)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 (2)电解铝、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废气中氟化物; (3)城镇污水处理厂:BOD5(五
4、日生化需氧量)、总氮; (4)造纸(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农副食品加工(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J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9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饮料制造业(151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BODs(五日生化需氧量)。 (有关行业名称前的数字为该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污染源普查的需要,按照污染源行业和工艺特点,适当增加工艺性特征污染物。
5、废水项目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卜2002)选择;废气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文附件)选择。 三、监测频次 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从2007年第一季度起,废水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废气污染源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用于供暖的集中供热设施仅采暖期监测1次。 四、监测布点与采样 1、废水中汞、镉、六价铬、铅、砷的监测,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 2、废水其它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 排入集中式
6、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源,应对每个污染源单独采样、分析。 3、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4、污染源的监测,应根据已了解掌握的污染源生产工艺特点和排放规律,选择代表性时段采样。未掌握排放规律和周期的废水污染源,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iT91-2002)规定,选择l2个生产周期加密监测,确定采样的代表性时段。 5、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均须采样监测。 6、废水采样位置的具体设置要求、采样方法和样品的现场处理、流量测定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T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的规定执行。 7、有
7、条件的地方,对非稳定排放的废水污染源,可采用比例采样器采集废水样品。 8、废气采样点位的位置条件与布设、采样方法与操作、流量测定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 五、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原则上选用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详见表1。表1 重点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 项 目 监测方法 方法来源 废水流量污水流量计法、流速仪法、量水槽法、容积法、溢流堰法HJ厂r 9l_2002HJ厂r 9二一2002化学需氧量 (COD)重铬酸钾法GBll91489钠氏试剂比色法GB 747987废 氨氮蒸馏和滴定法GB747887水 石油类红外分光光
8、度法GB厂n64881996 挥发酚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一87监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测 汞高锰酸钾一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6987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 镉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l一87 六价铬一蓉础西窨一阱分光光序溃GB746787 项 目 监测方法 方法来源 总铬高锰酶钾氢化一一芸础西齐:H#俞*府溃GB746687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 铅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一87 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587废水 总氰化物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异烟酸一
9、吡唑啉酮比色法GB 7486.87监 氰化物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一吡唑啉酮比色法GB 748787 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89测 总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一紫外分光光度法GB 1189489生化需氧量 (BODs)稀释与接种法GB748887 pH玻璃电极法GB692m一86 废气流量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烟尘、粉尘方法GB厂r161571996废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厂r5昏一2000气 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厂r572000监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
10、光光度法HJrI431 999测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厂14二一1999 氟化物大气固定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厂r67200 1燃 煤质灰份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212-2001料煤中全硫量分析GB厂r2141996成燃料含硫量深色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管式炉法)GB厂r387一1990份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GB厂T1704m一1997 对于技术成熟、仪器设备条件具备的新的监测技术方法,经过方法精密度、准确度和适用性检验后,也可以采用。如: 氰化物、氨氮、挥发酚、总磷、总氮:流动注射法; 镉、铅、砷:等离子光谱质谱法(EPMS); 汞、砷:原子荧光法。
11、 六、质量保证 1、工况要求:污染源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总体工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根据污染源工艺和生产设施情况,分部分调整工况监测。对确实无法调整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应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监测。 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记录工况,污染源生产设备、治理设施应处于正常的运行工况。 2、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执行。 3、废水监测:根据监测项目正确选择样品容器、保存方法。采样后,尽快分析测定。每个地市每季度采样应采集不少于监测排污口数量10的
12、平行样。 4、废气监测: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废气流量测定设备、采样器流量计、气体分析仪器等进行校核。根据所测得的流速等参数值,及时调节采样流量,保证颗粒物的等速采样条件。废气采样器要有相应的加热和恒温、除湿功能,保证采样效率。 5、实验室分析:实验室分析过程每季度每个监测项目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每季度应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项目,条件许可时做10的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6、妥善保存好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7、各省
13、(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地(市)重点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管理与核查,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随机抽样监测和其他有效的方式,审核各地污染源监测数据的质量,复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要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测。 七、任务安排与要求 l、污染源监测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地环保局组织落实。原则上由各地(市)环境监测站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污染源数量多、监测任务重的地区可组织技术条件好、有监测资质的区、县环境监测站承担部分监测任务。 2、各地环保局要建立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协作联动制度,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与监测工作。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环境监察部门应派员协助监测人员尽快进入
14、现场,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对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污染源,要记录采样监测时段自动监测数据。 3、各地环保局要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4、各地环保局要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工作:各排污单位必须完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置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永久性采样口、采样作业平台以及安全、供电等设施,确保污染源监测工作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进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三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一次全国污
15、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 (一)规范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具体对象、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 (三)指导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二、普查对象 (一)普查对象 工业源的普查对象为除建筑业以外所有工业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生产单位;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对
16、象的确定 1、以区、县(市)为基本普查单元,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法人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法人单位所在地的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区域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普查。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投入试生产、试运行且尚未通过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未通过验收,事实排污不足1个月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3、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污染源和在2007年度未进行生产的停产的污染源不纳入
17、普查对象;在2007年度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的停产污染源,纳入普查。 三、普查范围 (一)工业源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工业源的规模、排污特点和排污量,本次普查将工业源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详见表1)。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填报工业源普查详表)和简要调查(填报工业源普查简表)。表1 重点污染源及一般污染源行业分类重点污染源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以下11个工业行业所有产业活动单位:造纸及纸制品业(C22) 农副食品加工业(C13)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纺织业(C1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食品制造业(C14)电力、热力的
18、生产和供应业(C44)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C19)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3)以下16个工业行业规模以上企业:饮料制造业(C15) 医药制造业(C27)化学纤维制造业(C28)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37)煤炭开采和洗选业(C0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C09)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C07)通用设备制造业(C3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C08)非金属矿采选业(ClO)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C18)水的生产和供应业(C46) 金属制品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6)
19、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C40)_4般污以下16工业行业中规模以下企业: 饮料制造业(C15) 通用设备制造业(C35) 医药制造业(C27)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C08) 化学纤维制造业(C28) 非金属矿采选业(C10)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37)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C18)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C0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C4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C09) 金属制品业(C34)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 专用设备制造业(C36)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C07)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C40)染源以下12个工业行业中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其他采
20、矿业(C11) 烟草制品业(C16)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 家具制造业(C2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C41)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C23)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C42)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C24)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C43) 橡胶制品业(C29)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C45) 塑料制品业(C30) 注:规模以上企业为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1、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所有城镇污水处理
21、厂、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1)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在城市(镇)或工业区,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再利用的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包括氧化塘、渗水井和化粪池、改良化粪池和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 (2)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理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的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 (3)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指不能纳入城市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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