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违章处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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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一四年一月一日目 录违章处罚规定1一般规定1入井须知5通风瓦斯管理12防尘管理23爆破管理24安管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工)管理30监测监控管理31探排放管理37提升运输44电器设备管理4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52矿灯及人员定位识别卡、自救器管理53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管理55工程质量管理56防火与焊接管理56奖 励58乐山市五通桥区*煤矿违章处罚规定第1条 为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煤矿所有从业人员。第3条 本条例身2014年1月
2、1日起执行。原违章处罚条例同时作废。第4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乐山市五通桥*煤矿管委会。一般规定第5条 处罚“三违”人员,抓获单位或个人未按一式两份填写违章处罚通知书,三日内一份交被罚款人或所在部门,另一份未交安监科存档者,处罚责任人20元/次。第6条 处罚“三违”人员,抓获单位或个人未对违章人员或所在班组行使告知义条者,处罚责任人20元/次。第7条 “三违”人员的处罚金额原则交煤矿安监部或井财务室,一是违章人员交现金到安监部门,二是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8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情节严重者仪式学习三天以上,停工学习期间发生活费5元/天,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停工期
3、间无故不参加学习者,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9条 凡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嫁祸于人、诬陷他人或以“三违”人员包庇纵容者,按罚款金额的100%处罚。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第10条 未制止“三违”或发现“三违”不抓者,现场人员一次处罚50元。 第11条 矿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或弄虚作假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调度员不严格考勤、对弄虚作假现象不制止及安监科不严格考核的责任人同罚。第12条 凡无故旷工者,处罚责任人70元/天;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企业予以除名。上班迟到10分钟者,处罚责任人20元;迟到30分钟者,处罚责任人50元。有事做到
4、请假,其中队长有权批事假的一天,分管矿长(部门负责人)三天,矿长七天,超过七天以上者由总经理批准后方能休假。否则旷工处理。第13条 任何人不得私拿、偷窃煤矿财物,违者除赔偿财物损失外,另罚款300元;私拿、偷窃民爆物品者,按100元/节(发)计算,另处罚责任人400元,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检身人员未履职尽责者负连带责任,按罚款金额50%处罚。第14条 各部门每周或定期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补充规定等学习会,并做好考勤签字记录(无签字考勤记录的视为未组织学习),否则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次;无故不参加学习者罚款50元/次。未组织职工召开班前会者,处罚安管员(分管矿长
5、、队长为安管员,以下类同)100元/次。第15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生计科或技术员未编写作业规程,或无作业规程开工组织生产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6条 采掘工作面遇地质变化无补充技术措施者,处罚分管技术员或施工负责人100元/次;未组织职工学习开工作业者,同罚。第17条 采掘工作面竣工后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技术科未组织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组织生产的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次;验收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验收后未填写验收表,或未下发各部门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18条 任何人不得在作业场所睡觉,信号工、绞车司机、投放泵司机、空压机司机、主扇风机操作工在设
6、备运行时睡觉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安管员、安监员、采掘班组长井下睡觉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其余人员井下睡觉及地面 工作场所上班睡觉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罚款外,另赔偿损失的1020%。第19条 井下作业场所打架斗殴者,处罚责任人300元;先动手打人者,处罚责任人500元,追查按责任大小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地面矿区内打架斗殴的肇事者,除按治安处罚条例执行外,另罚款200元。第20条 各种运行设备开车前未认真检查,或未赶写运行检查记录开机运行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21条 作业人员乘坐机车、绞车、皮带机上
7、下班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并停工学习三天以上,现场安管员罚款100元/交,绞车司机、机车司机、皮带巡机人员发现不制止,同罚;职能部门发现乘坐皮带机上下班者,皮带巡机人员按罚款金额的20%承担责任。乘坐电溜子进出班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22条 工作面出现险情或险情没有排除,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对拒绝违章指挥和制止违章作业的有功人员,视其情节奖励50500元/次。第23条 不服从安排,强占住房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第24条 高空作业时(离地面1.5米以上)未使用登高工具、安全用具和保险带;使用木梯时未支撑牢固和防滑措施,及上下抛掷工具、器材和无防坠落设施者,处罚
8、责任人200元/项。第25条 矿井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检查要求参见的人员无故不参加者,处罚责任人200元;迟到10分钟以上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凡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责任人未按期整改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条。第26条 上级来矿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对煤矿进行了处罚,按区域或职责划分,对相关责任人同样进行处罚,处罚责任人200元/条;造成停产损失的隐患处罚责任人1000元/条。第27条 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者,处罚责任人罚款500元/次,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第28条 巷道贯穿前(距贯穿点20米)生产技术部门或技术负责人未下发贯穿通知,或安监科接到通知未提前做好贯穿的准备工
9、作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造成风流断路或未遂事故的,处罚责任人400元。第29条 违章停开非职责规定范围内的各种特种设备、设施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造成损失并赔偿直接损失的1020%;专职司机人员承担10%责任。第30条 监控操作工、投放泵操作工、配变电工、绞车工司机、炸药库管员、守护工、调度员等重要岗位脱岗不执行手上交接班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者,加倍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入井须知第31条 携带易燃人员乘坐架空乘人装置者和携带易燃、易腐蚀等超长、超宽、超重物品的乘坐人车者、爆破工携带爆炸材料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时,不得同一人携带雷管炸药。其雷管必须
10、装箱加锁与运送炸药的人(背包)相距100米以上,违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携带物品长度超过0.6米,宽度大于0.3米,重量超过20公斤乘坐架空乘人装置者,同罚;运行司机不制止,按罚款金额的20%承担责任。第32条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的人员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拉点器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不能落实人头时,该次乘坐人员各罚款30元/次。第33条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未在规定地点上下车,或越位上下车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34条 所有出入井人员未到检身室、调度室、矿灯房签名报到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因主扇停风撤人未在检身室、调度室、矿灯房签名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35条 入井人员未穿工作服
11、、安全防护用品,或穿化纤衣物入井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36条 入井人员上班前4小时饮酒,或上班时有酒味者,处罚责任人200元。队及班组当班不予安排工作,检身人员不制止者同罚。第37条 入井人员未佩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入井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检身人员未制止,同罚。第38条 井口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以警戒牌为准),违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39条 私带烟火入井者,处罚责任人600元/次;井下焊接用火部门未具申请到安监科办理入井用火证明,或经检身人员检查与用火证明不一致,带打火机等取火工具入井者,按私带烟火入井处理,检身人员不履行职责按50%承担责任,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第4
12、0条 管理人员(含带班矿长)入井前未在调度室填写带班记录或交接班记录,管理人员入井检查记录者,处罚责任人30元/次。第41条 未经主管部门及矿长同意,私带矿外人员入井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42条 新招职工未经培训、培训考试不合格,未进行健康体检、签订劳务合同、手续不全或未签定师徒合同入井者,处罚责任人100元/人;师傅带领下工作少于3个月者,同罚。 第43条 采煤工作面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顶局不符合要求 ,造成安全隐患的,处罚责任人50元/担;因工作面支护不足或备用支护少于10%,处罚部门负责人50元/担;有备用支护未按规定使用的责任人,同罚。第44条 采煤工作面柱
13、距大于1米,排距大于0.7米或端头5米范围内支护柱距大于0.9米者(以作业规程为准),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45条 “四对八梁”、“二对四梁”者,对与对间柱距大于0.9米,每对柱距大于0.7米(以作业规程为准),以及掺光头支柱者,处罚责任人元/担。第46条 采煤工作面无“四对八梁”、“二对四梁”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47条 采煤工作面沿空留巷段高度小于2米,支柱距帮壁、砂口的距离大于5米、且未排列整齐者、处罚责任人50元/但。第48条 采煤工作面掺柱不牢,或使用失效支柱支护顶板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49条 采煤工作面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50条 采
14、煤工作面未执行“见一撑一”的撑柱方法,或空顶作业,及出现超控顶距未支护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空顶两担及以上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第51条 采煤工作面片帮、伞檐未及时处理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第52条 采煤工作面沿空扩巷的巷道充填不结实,上不接顶、下不接底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第53条 采煤工作面最大空顶距大于4米,最小空顶距大于2.6米者(以作业规程为准),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54条 采煤工作面回柱时未打护身支护,及使用小于1.5米长的工具回柱,或不由套子中间向采空区两边回支柱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第55条 采煤工作面回柱时未发出警号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5
15、6条 采煤工作面套子深度或报废巷道大于6米未封闭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因瓦斯超限未及时封闭者,同罚。第57条 采煤工作面运输机尾深度超过6米未回撤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每次撤机尾后没及时封闭者,同罚。第58条 采煤工作面因局部堂盘超宽(煤壁至支柱大于0.5米)未每间隔1米支护一担贴帮支柱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59条 采煤工作面机道梁端距工作面支柱大于1米无支护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第60条 采掘工作面未严格执行验收制度,未经队长或班组长验收出班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61条 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小于20米,或加强支护小于10米者(以采煤工作面煤壁起计算)者,处罚责任人50元
16、/担。第62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不符合规定,高度小于采高,宽度小于2米未整改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63条 采煤工作面机头、机尾未打固定柱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第64条 采煤工作面三巷内(集中运输巷、两翼回风巷)危岩、片帮、流砂堆积未处理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65条 采掘工作面出现断梁折柱未处理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66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未挂梁结顶,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67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未使用铰接顶梁,或铰接顶梁圆柱插销、水平楔未插到位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68条 职工进入工作面前,班组长或安管员未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者,处罚班组长和安管
17、员各200元/次。第69条 采煤工作面风巷内布置高位抽放钻孔前,未将附近5米范围内的金属支柱更换为木支柱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第70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未与顶底板成正面接触,或支柱未支在硬底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71条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抽入瓦斯的尾巷,需要二次利用的巷道,每间隔2米未架设一担支柱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72条 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随意调节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73条 在未关闭冷门前取下单体液压支柱的注液枪头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74条 作业时正对三用阀,或使用液压枪对人注液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75条 使用镐钎等金属工具敲击三用阀,或猛敲液压支柱底
18、部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76条 单体液压支柱一时用手伸入顶梁与顶板间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77条 采掘工作面未执行先支后撤支柱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第78条 移溜放炮班、割煤机组或其他人员打倒支柱没补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第79条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充填低于0.3米回柱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80条 采煤工作面全部支柱回撤后留有假风路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81条 砌碹支护距碛头大于5米,或锚杆支护距碛头大于2米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82条 掘进工作面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少于3根(每巷)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83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前探梁做临时
19、支护时,主要运输、回风大巷少于3根(双道巷少于4根),或回采巷道少于2根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第84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前探梁端距碛头大于0.7米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85条 掘进工作面每根前探梁使用的悬吊挂环少于二个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86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前探梁未用圆木接顶,或锚板支柱未接顶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87条 掘进工作面锚杆锚网及铁托板未紧贴岩面,或锚板出现悬空失效支柱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92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在顶板岩石未支护的情况下,进入碛头作业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碛头支护无挑梁,或支护不结实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第93条
20、掘进工作面出现危岩、片帮征兆未处理者,处罚班长100元/次、职工30元/次。第94条 掘进工作面未在支护的掩护下处理危岩、片帮,或不坚持由外向内处理者,处罚责任人、班长各100元/次、本组职工50元/次、第95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无经验职工,或无人观察的情况下处理危岩、片帮者,处罚班长100元/次、职工50元/次。第96条 掘进工作面无处理危岩安全工具,或处理工具长度与巷道高度不相适应者,处罚班长100元/次。第97条 掘进工作面采用架金属棚式架厢支护未用穿杆连接者,处罚班组50元/担。第98条 掘进工作面砌碹巷道未将牛角弯砌砂接顶帮,或碹顶未堡0.5米的垫层者,处罚责任班组200元/次。第99
21、条 掘进工作面发碹巷道砌碹支护出现干缝、瞎缝、齐缝者,处罚责任班组100元/次。第100条 掘进工作面锚杆未按作业规程的间排距布置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101条 掘进工作面喷浆支护标号低于200,或园弧喷浆厚度低于80毫米及直壁巷喷浆厚度低于100毫米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通风瓦斯管理第102条 局部通风机未安设于距风口大于10米的全风压风流中,处罚责任人500元/次。第103条 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双风机未垫高0.3米,且未固定牢固,及使用的锥形风筒和各联接点漏风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04条 局部通风机未选用抗静电、阻燃风筒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05条 局部通风机
22、风筒未逢环必挂,或悬挂未“平、直、稳”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风筒转弯时未使用转弯硬质风筒或角度不匹配,风筒异径过渡时未使用异径硬质过渡节者,处罚责任人罚款100元/处。第106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接头未采用倒接双返边者,处罚责任人罚款50元/处。第107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挤压变形者,处罚责任人罚款50元/次。第108条 掘进工作面未每隔一米打一个吊挂风筒眼孔,或眼孔不符合规定者,按20元/个处罚,以此类推。第109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出风口未使用1至7节直径不小于450毫米的硬质风筒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硬质风筒的托棍斜度小于20度或少于2根/节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第110条
23、 掘进工作面使用的硬质风筒未用铁丝等物捆绑牢固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爆破时造成风筒脱落,或碛头停风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第111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距碛头大于5米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112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破口未及时缝补,破口小于5厘米者,处罚责任人30元/个;风筒破口大于5厘米者,处罚责任人50元/个;破坏风筒或运送材料损坏风筒者,按成本50%赔偿外,另罚款100元/次。第113条 掘进工作面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14条 掘进工作面的双风机不具备自动切换功能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15条 掘进工作面在无安监员(瓦斯检查员)的授权下擅自开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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