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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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工程管理系 崔东红,引导案例2003年11月10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化名)与北京寿康堂(化名)大酒楼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双方约定:国投公司向酒楼提供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利率为年息11 %,贷款手续费1%,贷款期限自协议日至2004 年2月10日止。如酒楼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按0.5%计收日罚息。本贷款由辽宁电力公司(化名)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函。,酒楼在借款方栏内签字盖章并注明了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受托方栏除盖有国投公司证券部公章外,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项下均为空白;担保人栏内辽宁电力公司未签字、盖章。酒楼向国投公司提供一份无具体日期的盖有电力公司公章的担保函。该担保函称
2、:“本担保至2004 年1月15日为有效期”。本担保函至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担保函上有辽宁电力公司的公章,有“王雷”的署名,并注明了保证人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020567841。,合同订立后,国投公司没有向电力公司核保,即于2003年11月13日向酒楼划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满,酒楼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国投公司多次向借款人催要贷款,酒楼分别于2005年7月25日、10月30日和2006 年1月31日三次向其承诺延期还款,但均未履行。国投公司从未向电力公司追索上述款项。电力公司直至一审诉讼才知有此担保。请问:国投公司与酒楼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实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辽宁电力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本
3、章学习目标掌握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掌握各保证形式之间的区别;掌握有效保函的构成要件掌握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了解担保的法律性质:从属性、补充性、债权实现性了解担保人的资格及对上市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 熟悉担保中的过失与欺诈,.担保法概述,.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2. 反担保及对其限制: (1)反担保。是债务人或第
4、三人向担保人保证主债务人履行主债务而提供的担保(担保法第4条)。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2)对反担保的限制。担保法第4条第2款规定:“反担保适用于本法担保的规定。”从字面理解,担保法规定的5种典型担保方式都可适用于反担保,但从反担保的性质理解,却有一定的限制:,1)留置不能为反担保的方式,因为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方式,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立,而反担保是约定担保。2)定金也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因为定金只适用于双务合同,而担保合同却是单务合同。(参见担保法解释第2条第2款),.担保法的概念1.担保法的概念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5、法(以下称担保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借贷合同、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四种经济活动,但并不限定在这四种经济活动中。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1)从属性。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一般也随着主债的变更而变更。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只有留置担保具有法定性。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订立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并非不承
6、担任何责任。,(2)补充性。这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的担保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债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如保证法律关系、抵押法律关系、质押法律关系定金法律关系等。另外,在主债因适当履行等而正常终止时,补充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3)保障债权实现性。表现在它补充和加强主合同效力的特性上,债的担保不受或少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限制,即使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一般也能实现。,3. 无效担保及法律后果应特别掌握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
7、效;,(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和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5)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6)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8、。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担保责任的处理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5.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1)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9、供担保。(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议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3)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4)上市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5)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抵押与质押,.抵押1抵押的概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一种财产担保,由于这种担保形式比人的担保更加可靠,因此在经济合同中被广泛使
10、用。抵押既不同于作为人的担保的保证,与财产担保的质押、留置、定金也有不同。,2抵押物(1)抵押物的一般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6)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法
11、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2)抵押物的特殊规定1)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只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有效。2)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发生诉讼后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 以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4)“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5) 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设定抵押,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当事人不能以依法被查封、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 ),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
12、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6)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压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先查封后抵押的,抵押无效;先抵押后查封的,抵押有效。),2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的内容。订立抵押合同时,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项约定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2)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1)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不管是否登记,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当事
13、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 抵押权的效力(1)先出租后抵押的, 租赁合同优先 ( 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人继续有效 )。(2)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 (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先抵押后出租的,在出租时抵押人有义务将该财产已经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如果抵押人未尽告知义务,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知道财产已经抵押“坚持”承租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自己承担。,(3)抵押物的转让在抵押期间,
14、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4.抵押权的实现(l)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3)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不属于破产财产。),5.担保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l) 依法必须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按
15、照登记的先后顺序;2)可以不登记的。双方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一方登记、另一方未登记的: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同日登记的 ( 含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登记的 ) 视为顺序相同。,(2)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1) 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2)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何一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
16、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4)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6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1)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2)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时,不得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3)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大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小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
17、受偿。,7.2.2 质押1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2 动产质押(1)动产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
18、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是质押的一般形式。动产质押的核心内容是债权人的质权。动产质押有以下特点:一是动产质押的质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得出质;二是出质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三是质物必须转移于债权人占有,质押合同才生效;四是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1) 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3)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3)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4
19、)动产质押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5)除合同另有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6)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出租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 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 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3权利质押(1)权利质押的概念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可让与的权利作为质押,保证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权利质押的财产主要有:汇票、本票、支票、存款单、
20、仓单、提单、股票、股权证明书和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2)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1)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质的, 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票据质押的特殊规定1) 根据高院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设定质押(质押背书)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在票据上签章。出质人如果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不构成票据质押。2) 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票据的出质
21、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 汇票的到期日先于债务履行期限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款项;汇票的到期日后于债务履行期限的,质权人只能在到期以后兑现款项。4)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以票据设定质押的,确定的只是一种担保关系,而非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不得将其转让或者再次设定质押。,4.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规定(1) 上市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将其股份质押时,应当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2) 质押股份是国有股的,出质人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3) 质押股份的性质是发起人股的,上市公司成立的时间应当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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