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总则ppt课件(依据物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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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总则部分讲义王 敏 律师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本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世纪大道西102号九州大厦 电话:86320720,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一、担保的概念现行法律对何谓担保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广义上,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都可称之为担保。包括担保物权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定金担保制度、违约金制度,债的保全制度。狭义上,仅指担保物权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而将违约金制度和债的保全制度排除在外。 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2、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章 担保法概述,二、担保的特征1、担保的从属性2、担保的合意性3、担保的条件性4、担保的财产权性5、担保的变价性,第一章 担保法概述,三、担保的作用(1)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2)保障债权的实现(3)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四、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担保解释第1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物权法171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
3、权。,第一章 担保法概述,五、担保方式(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相对于抵押,动产抵押要移转占用 (4)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施行后,留置的范围扩到。 (5)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
4、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章 担保法概述,六、担保的种类(1)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依据担保标的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人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最典型的人的担保为保证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财产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留置等。人保和物保的区别及意义(1)性质不同。债权范畴与物权范围。(2)主体不同。是否必须是第三人。(3)担保的标的不同。一般责任财产与特定财产。(4)权利设定的公示方法不同。(5)效力不同。有无优先受偿权。,第一章 担保法概述,(2
5、)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以担保的设定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分类,担保可分为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主要留置担保;法定担保以外的担保方式,为约定担保,我国民法规定此类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方式。(3)本担保与反担保以担保设定的目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本担保是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定的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它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第一章 担保法概述,反担保的特点: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 (2)反担保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 (3)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 (4)反担保所担保的
6、实际是原担保人的追偿权。,第一章 担保法概述,反担保的适用: 担保法第4条第2款规定:“反担保适用于本法担保的规定。” (1)留置不能为反担保的方式,因为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方式,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立,而反担保是约定担保。 (2)定金也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因为定金只适用于双务合同,而担保合同却是单务合同。(担保法解释第2条第2款),第一章 担保法概述,(4)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明文规定为标准,可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5)国内担保与国际担保依据担保关系要素中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所作的分类。,第一章 担保法概述,七、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担保法第3条)1、平等2、自愿3、公平4、
7、诚实信用:如担保法解释第69条对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置。这些原则与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相一致。,第一章 担保法概述,七、担保的设立与效力1、担保合同: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担保法律关系而为的法律行为。2、担保合同特征:(1)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A.从设立上看,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离开主合同就不可能产生担保合同。B.从担保合同的变更看,主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原则上导致担保合同债权债务的转移。例外:当事人约定有效,如担保法解释28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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