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专题及债权维护文书释义课件.ppt
《担保法专题及债权维护文书释义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担保法专题及债权维护文书释义课件.ppt(5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担保法专题及债权维护文书释义,主要内容:一、担保问题所涉及的法律适用概述二、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部分的相关规定与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主要差异三、担保权的维护及实现概述四、相关债权维护文书使用释义,一、担保所涉及的法律适用概述(一)了解担保问题法律适用的必要性 1995年的担保法、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的规定 (二)涉及担保问题的主要法律和司法解释,1、1986年民法通则该法在第89条,分别规定了保证、抵押权、定金和留置权。非常笼统和简单。现在法院在判决书中已不再
2、引用。 2、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即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106至117条对民法通则第89条进行了相应解释,使条文更具可操作性。已为担保法所替代,不再适用。 3、199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保证规定专门针对保证问题的一个司法解释,涉及内容相对比较全面。已为担保法所替代,不再适用。4、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担保法系统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定金、留置。目前仍在适用,但其中的物保部分(即抵押、质押、留置)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5、1993年7月1日施行的海商法其中对船舶
3、的抵押权、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作了特别规定。6、1996年1月1日施行的票据法其中对票据保证和票据质押作了特别规定。7、1996年3月1日施行的民用航空法其中对民用航空器的抵押作了特别规定。8、2000年担保法解释总结担保法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对担保法相关条款做了详细解释,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对审理担保案件起到重大作用。9、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 第四编对担保物权做了完整的规定,主要是沿袭了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关于担保物权的一些制度规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些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其中有一些创新。,(三)法律适用规则 1、“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是新法,所以要优先适用物权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
4、法”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担保法第95条,“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1)担保法有规定的,首先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2)如果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与物权法不一致,或者缺乏明确规定的内容,应以物权法规定为准。(3)担保法、物权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等一般法律法规的规定。(4)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担保的司法解释。注意:物权法施行后,担保法解释继续适用,但其中涉及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不相吻合的,应当以物权法为准。,特殊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分别适用海商
5、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等特别法中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1)海商法中对于担保问题的特别规定注意:第一,登记对抗主义(担保法则为登记生效主义)。第二,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的受偿先后顺序。了解三个国际公约:1926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2)票据法关于票据担保的特别规定A、票据保证与担保法规定的一般的保证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票据法作了特别规定。在审理票据保证纠纷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处理。B、票据质押应当优先适用票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注:该司法
6、解释作出了与担保法有所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第223、224、225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于票据质押。这几条对质押合同的签订、质押设立时间、债务清偿与价款提存等作出明确规定。,(3)民用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抵押的特别规定第16条的规定,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担保法第41条、42条规定,以航空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民用航空法。(登记生效主义)根据物权法188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法采取了
7、与民用航空法相同的作法,即“登记对抗”主义。但应注意其中“善意”两个字有无的区别。 我们认为,有冲突的,应适用上位法。因此应以物权法为准。,二、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部分的相关规定与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相关规定的主要差异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从第170条到240条,共71条。与此前的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相比,在大的方面主要有以下不同点 :,(一)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所谓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就是说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并不是永远都是处于第一位的,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有很多情况担保物权要放在第二位。担保法中只是强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担
8、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没有提及该种优先受偿权有可能不是最优先的。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的但书背后所涉及的问题就是优先除外规则。例如:合同法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属于担保物权,但比抵押权还优先。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也不属于担保物权,但也比留置权、抵押权优先受偿。税收征管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国家的税收优先权。,优先权:法律另有规定的八种情形:1、未清偿的职工债权。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的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109条
9、规定了担保权人的担保权,也就是说企业特定的担保财产,可以实行担保权。第113条规定,企业破产的时候清偿一般债权就是用破产财产。注意:第132条的特别规定,就是说当企业在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也就是2006年的8月27日之前,如果破产企业还欠职工的医疗保险、工资还有社会保险、抚恤金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划拨到职工账户上一些补偿金的时候,你应该用第113条破产财产来清偿。万一破产财产不够怎么办? 旧的破产法:不够就算了 新的破产法规定:如果不够,可以拿抵押权人也就是担保物权人的担保财产接着清偿。清偿之后,还有剩余额的时候,再归担保物权人或者银行,如果没有剩余额,倒霉的就是担保物权人。,2、合
10、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26日专门发了一个关于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批复。 批复直接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的抵押权以及其他的债权。,3、船舶、航空器的优先权 海商法第22条规定有船舶优先权。 例如:一个船务公司要建一艘船没有钱怎么办?银行贷款船舶抵押权产生运
11、输过程中发生了碰撞维修船务公司拖欠维修费维修企业扣留船船舶留置权。 如果要遣返职工或者欠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 三个权利并存,如果发生冲突,怎么办? 海商法第25条规定:第一位是船舶的优先权,第二位是船舶的留置权,第三位是船舶的抵押权。 为什么要规定船舶的优先权? 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的优先权主要是指船员的工资、遣返费用、船长工资,还有船舶发生碰撞、出现海难的时候要有紧急救助的费用。,民用航空法:航空器的优先权根据民航法第19条规定,飞机出问题了,需要紧急救助,或者是日常必要的维修、保管的费用,这个时候这些债权就是航空器的优先权。 优先权和航空器抵押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民用航空法第22条规定优先权要优
12、先于抵押权。,4、担保财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的第190条安排两个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一个是承租人的租赁权,一个是抵押人的抵押权。例如:某大楼先租给了中国电信,后为农行设立抵押权。 在先租后押情况下,第190条明确规定:租赁权是可以对抗抵押权的,因为它贯彻买卖不破租赁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合同法第229所规定的原则。 如果是先设立抵押,后成立租赁关系,物权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了,你的租赁权是不能对抗登记抵押权的。,注意: 合同法第229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但是第230条有一个单独的条文,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时候有三种方式,
13、拍卖、变卖和折价。 当它采取折价的时候,就意味着抵押权人要取得大楼的所有权。他也要所有权,那么第230条规定的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两个取得所有权的机构发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办? 应该按照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保护的对象不是租赁权,它保护的是承租人获取出租财产或者承租财产的机会。这个条文是有特殊的或者独立的保护功能和立法目的的,所以说只有在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时候,抵押权人才能通过折价的方式取得所有权。,5、财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 按份共有人在出售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当他的优先购买权和抵押一方冲突的时候,他和承租
14、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基理是一样的,也要优先于抵押权人 。,6、国家的税收优先权。2001年5月1日我国修改了税收征收法。税收征收法第45条 优先保护国家的利益。这个属于典型的优先权规定,首先优先权本身这么规定就危害了银行的交易安全。税收征收法第46条又规定,抵押权人或者担保物权人你们在设定抵押权或担保物权时,你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查一查抵押人是不是欠国家的税,而且当地的税务机关有义务对这些欠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这样一方面实现了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同时又兼顾了交易安全。,7、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权。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15、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8、司法费用的优先权。如根据民用航空法的第21条规定,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委托拍卖评估的费用要先行拨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也明确规定: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二)关于独立担保的法律适用问题1、所谓独立担保,指的就是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也就是说突破了担保合同系主合同从合同这一理论。其来源于担保法第5条第1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时这一规定曾引发过较大争
16、议。但实践中,银行制订的担保合同中都无一例外地明确约定了独立担保条款,经保护自身利益。2、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物权法不再允许当事人约定独立担保。我们理解是基于如下原因:物权法第5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也就是物权内容和类型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独立的抵押权没有抵押权的从属性,这个时候就是一种新的抵押权,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来约定。所以物权法第172条第2款但书,就把担保法中的第5条1款但书独立物保给砍掉了,就是绝
17、对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来约定。同时注意:由于物权法的该条关于否定独立担保的规定,只能是针对于担保物权的,而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实际上还包括人保即保证。因此人保情况下似乎依旧可以约定独立担保。,(三)关于物保与人保并存如何处理的问题担保法解释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而物权法的规定又与担保法解释有所不同。1、担保法的规定 该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当存在一个抵押和人保的时候,立法者是绝对偏爱保证人的,一定要先实行抵押权,剩下的保证人再承担相应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保证人绝对优
18、待权。根据该条规定,人保、物保并存的时候,人保承担物保之外的份额,如果物保灭失或者是放弃了,保证人的责任也在相应的份额内要消灭的。从这种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是“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2、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数额”。担保法解释将人保物保并存情况区分为两种情形分别对待: 一种情形是债务人向银行借钱,自己提供担保拿自有房屋
19、抵押,这种情形下仍旧采取保证人优待主义。 另一种情形是我借钱,我的朋友拿他的房子给我提供抵押。在物保是债务人提供的时候,还是实行保证人优待主义。只有在第三人也就是我的朋友提供抵押权的时候,这个时候搞平等主义,也就是保证和第三人抵押是平等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抵押人主张权利。他们承担完责任后,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相互追偿,这就是平等主义。,3、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176条 :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
20、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物权法沿袭了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彻底的摒弃了担保法第28条。但在沿袭基础上又有所区别:主要有两点:,(1)第一个它强调了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2)担保法解释承认人保、物保之间享有相互追偿权,但是物权法没有规定相互追偿权,而只是规定他们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第176条没有明确规定人保、物保之间相互追偿权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因为担保法解释规定了,我们就不予规定,还是我们不规定相互追偿权就意味着禁止你们之间相互追偿? 全国人大法工委否定担保人之间相
21、互追偿。主要理由有两点: 第一,人保、物保虽然都存在,但是你们两人之间是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的。 第二,按照司法解释说要承担相应的份额,这个份额计算起来非常麻烦。因此还是不要相互追偿了。 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完全赞同这种意见,认为毕竟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没有明确的禁止相互追偿,因此认为相互追偿权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四)统一规定了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物权法第177条统一规定了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包括四种情形: 主债权获得清偿,担保物权实现,或是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再有就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消灭原因。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原因: 一是担保法第58条规定的“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二是担保法第
22、73条规定的“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五)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问题物权法在180条做了明确规定,与担保法第34条相比,发生了范围上的及用语上的一些变化, “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注意:担保法强调的是抵押人所有,抵押人有权处分只是限于对国有财产的处分。 物权法不再强调抵押人所有,有权处分即可。,(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注:担保法第34条第1项“抵押人所有的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注:担保法第34条第3项“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注: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担保法 专题 债权 维护 文书 释义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9209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