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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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章程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就业创业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技术技能型高级人才。学校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校学生的管理。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分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指导实施和具体事项的终端审核、备案等工作;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事项的受理、认
2、定、审核、报批(备)等工作。第二章学制与学期第五条学制: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层次的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我校实行弹性学制为2-8年。学分制允许提前1年或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在校生创业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第六条需提前毕业者须在毕业前1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需延长修业年限者须在标准修业年限结束前1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实施。第七条学期:一般每学年为两个学期。在保证完成教学学时的前提下,每学期教学周一般为18-21周。第八条为鼓励创新教育教学改革,各二级学院(部)可探索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
3、组织形式,但教学总时间不应低于规定的范围,且需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实施。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九条注册分入学注册和学年注册两种。(一)入学注册1 .入学注册是指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向专业所在学院(部)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2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二级学院(部)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由学校注册学籍。3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要取消
4、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4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二级学院(部)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学生提供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证明或学校组织的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二)学年注册学年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提前给二级学院(部)来信、来电说明情况,回校后凭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后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5、。未经请假逾期四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级学院(部)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的“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未注册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部)汇总名单于开学后第三周的星期五前报教务处备案。第十条学生注册工作具体由各二级学院(部)组织实施,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新生入学注册时需要)、财务处、教务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注册工作,并检查、监督学校层面的注册管理。具体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细则等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未回校办理注册手续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十二条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其学习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才有效。第十三条学生经注册方可取得学籍
6、,未注册无学籍者,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给予注册。第四章学分互换与奖励第十四条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对学生的成绩考核采用学分绩点制,具体计算方法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生可根据校(院)际间协议跨校(专业)修读课程。课程成绩和学分经二级学院(部)审核同意,学校教务处复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申请转学学生的学分计算由接收学校决定,本校只负责出具成绩证明。转入我校的学生,学分计算由教务处会同课程管理所在
7、二级学院(部)商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第十八条一般不同性质和不同模块课程的学分不能互认互换。选修学分不能代充必修课学分,课程学分互认互换必须按程序审批方可生效,具体按XX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学分互认互换暂行规定(试行)执行。第十九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特设创新创业奖励学分(以下简称奖励学分),具体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奖励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五章升级、降级与学业警示第二十条在籍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少于20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一般最高不应超过30学分,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也不过多地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学生修满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准予升级。第二十一条学生提前修完本
8、年级的多数课程,取得本年级课程总学分的2/3,并选学取得了高一年级课程总学分的2/3时,可以编入高一年级学习。第二十二条休学期满后,申请复学的学生编入低一级班级学习,若本专业下一届无班级,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班学习,并应补齐该专业应修课程的学分。第二十三条学业警示及转入下一年级重修的相关规定:(一)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业警示1 .第三学期开学初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12学分以上者;2 .第四学期开学初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16学分以上者;3 .第五学期开学初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20学分以上者。学业警示由各二级学院(部)给予并送达
9、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抚养人。(二)转入下一年级再修1 .第四学期结束时,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总学分的25者,其第四学期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或重新学习(再修),直接转入下一年级学习。2 .第五学期结束时,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总学分的25者,其第五学期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或重新学习(再修),直接转入下一年级学习。3 .以上学业警示及转入下一年级再修相关的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均不包含入学教育、军训I、素养积分、劳动课、体育课、就业指导、毕业教育等学分。4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再修,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承认。若本专业下一年级无班级,则编入
10、其他相近专业班学习,并应补修该专业应修课程的学分。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复议申请。二级学院(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当事人。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核。第六章保留学籍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军,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新生在入学注册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审核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学校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第
11、七章转专业、转学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转专业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和每年印发的通知精神。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转专业需符合相应的条件,学生原则上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部)同意、学校批准,允许转专业:1 .在创新创业实践中成绩表现突出者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需提供相关成果或证明等材料);2 .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持有学校指定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证明),或确有特殊学习困难(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3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的专长(需提供相关成果或证明材料),转入新专业更能发挥其专业特长者;4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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