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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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农规(2022)3号)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青岛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2日附:青岛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广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
2、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指经过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成立的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社区(包括村改社区和城市社区)、原建制村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第四条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或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的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信息及变更情况,均需由理事会确认后,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
3、,由镇(街道)报区(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第二章成员的基本管理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统筹考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确认成员身份的具体条件,应当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青办发(2014)5号)相关要求,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并表决通过后,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第七条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应确
4、认为成员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直接经成员(代表)会议予以确认;其他经民主程序可确认为成员的情况,应当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确认为成员。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成员名册,记载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成员名册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家庭简称为“成员户”。确定成员户应当统筹考虑户籍、土地承包关系、宅基地使用等情况。经成员(代表)会议确认的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入档留存,作为成员管理的依据。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度更新一次成员名册。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本人申请(如本人无法申请,直系亲属可代为申请,如新生儿父母
5、),或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按照第七条规定程序确认后,进行成员增减和成员户变更:(一)因出生、婚嫁、收养等原因新取得成员身份的;(二)因死亡、自愿放弃、丧失中国国籍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的;(三)因取得与本组织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丧失成员身份的;(四)作为已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现职和退休人员、在部队已提干人员而丧失成员身份的;(五)因成员户合并或分立导致的户内成员变动的;(六)其他情况。第十条成员户变动调整包括以下情况:(一)夫妻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户口分别登记在两本户口簿的,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可合并为一个成员户。(二)父母与子女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
6、员,但户口登记未在同一户口簿,父母、子女均同意合并为一个成员户的,经父母和子女共同申请,可合并为一个成员户。(三)成员户内已依法结婚的成员(包括成员确认时已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因没有独立房产等情况不能分立户口簿的,经成员户内全体成员申请,可允许其分立成员户。(四)成员户内已依法离婚、但户口未迁出的成员,经本人申请,可允许其分立成员户。(五)其他特殊情况。第三章股权的基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经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量化到人、确权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或份额权益。持有股权的人员称为股东。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
7、表决通过后确认。股权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的管理模式。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并编制股权清册,包括户主姓名、股东、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成员户为单位,颁发股权证书。各成员户的股份数为折股量化基准日时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股份数的总和。股权证书发放到户后,原则上股份总数和户内股份数静态管理,不随户内人口增减而变化。第十五条如成员户合并或分立,股权户也应当随之变动。股权分割方案须经原成员户全体成员同意;如无法达成一致,有相关司法文书裁定结果依据的,可依其进行分割。股权发生变动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对
8、股权变更信息进行登记。第四章成员和股东的分类管理第十六条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股权的占有情况,可将成员和股东分为股东成员、非股东成员、非成员股东三类人员。第十七条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革时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动全额享有股权的;因出生、婚嫁、收养等情形,被新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继承、受让或共享股权的,为股东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股东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以及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在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基准日截止后,因出生、婚嫁、收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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