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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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经济管理学院,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Technology,2,本章学习导航:,国际税收的诸多问题,如: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国际避税问题、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调问题等等,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税收管辖权是处理国际税收问题的前提。1.重点:掌握税收管辖权的基本概念和内容2.难点:掌握国家行使课税权力的基本原则和规范3.了解:主要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实施状况,3,本章主要内容 五节,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第二节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第三节 居民管辖权第四节 公民管辖权第五节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与实施,4,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
2、,一、管辖与管辖权二、税收管辖权的概念三、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经济管理学院,5,一、管辖与管辖权,管辖:是行政学和法学上的一个基本概念 行政学上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范围。如国家管理直辖市 法学上的管辖: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权限和范围 广义的管辖:还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 管辖权: 从国际法上看,任何一个独立的国家都享有其基本主权,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等 管辖权:是由国家主权派生的,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是指一国法律效力的空间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与独立和领土紧密相连。 管辖权划分原则:通常有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地主义三项原
3、则 管辖权类型:包括领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税收管辖权,6,二、税收管辖权的概念,Tax jurisdiction 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税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它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在处理本国税务时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的权力,7,三、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四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性原则普遍性原则,8,属地原则:,也称属地主义、属地主义原则或来源国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属地原则是一国政府以
4、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如:地域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属地原则根据纳税人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论纳税人是否为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属地原则通常适用于间接税类、以及非居民纳税人的课征,9,属人原则:,也称属人主义、属人主义原则或居住国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属人原则是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根据纳税人与本国的政治法律关系以及居住联系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论这些公民和居民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属人原则通常适用于直接税类的所得税、遗产税等,10,第二节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5、三,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概念二、应税所得的含义三、收入来源地的确定,11,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概念 (source of income jurisdiction),是指按照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力。也称地域管辖权。 “从源课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较合适的、优先的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特征:只对来自本国境内的收入征税,而不对来自本国境外的收入征税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首先要确定纳税人有无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应税所得。,12,二、应税所得的含义,是指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一定期间内,由于劳动、经营、投资或把财产、权利提
6、供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连续性收入中,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如我国企业所得税),Taxable income,13,对所得的不同理解:,由于各国在法律、理论及实践上存在着差异,因而对应税所得的理解也就各不相同:1.净资产的增加:一定期间增加的资产减去消耗的资产后的余额2.有连续来源的收益:如房屋建筑物的租金、资本的股息、营业的利润、劳务的工资薪金等经济上的净收入3.国际惯例:在国际税收中,各国往往按照本国的财政经济政策,建立各自的所得理论,14,国际税收中应税所得的基本含义 5,1. 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2. 是有连续性的所得(少数国家包括临时所得)3. 是指扣除费用后的净收入(即纯益原
7、则)4. 是指货币的或实物的所得(能以货币衡量和计 算其价值)5. 是指能够提高纳税能力的所得(不包括自有 财产的重估价),15,三、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收入来源地的含义:是指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地点,它是一国政府对纳税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依据和标准收入来源地vs.收入支付地: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 所以,各国税法规定:凡从本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在本国支付,还是在国外支付,都属于来源于本国的收入,都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该项收入的来源地在本国境内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行使,关键是收入来源地的确定。一般来说,收入来源地是指从事劳务活动或经济活动的所在地由于收入项目不同,各国采用的收入来源地确定标准
8、也不一致,16,不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四),(一)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三)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四)其他所得来源地的确定,17,(一)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经营所得business income,也称营业利润:是指企业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如: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为了明确划分经营所得的来源地,经合组织提出了常设机构的概念: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范围很广,比如: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等。,18,1.常设机构营业场所的基本条件:
9、 3,1)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没有任何规模上的范围限制2)必须是固定的。有确定的地理位置,具有永久性3)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足以表明它是常设。包括为长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因特殊原因提前清理歇业,或为短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实际经营已超过临时期限的机构。,不是为本企业从事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活动,如仓储或样品陈列等的场所,19,按照上述含义,在国际税收条约范本和有关国家双边税收协定文本中,明确列举视为常设机构的有:,(1)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车间;(2)矿场、油田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10、。但这种工地、工程或活动,应以连续超过6个月的为限。关于连续超过6个月的时间计算,一般认为,可从承包商开始实施合同之日算起,直到工地作业全部结束,人员撤离工地之日为止。至于中途因故停工的时间,仍应计算在工地连续时间以内。此外,在居住国(国籍国)企业派有雇员或非独立代理人在对方国家经常从事营业活动的条件下,即使并未设立固定营业场所,也应被认为是设有常设机构。,20,不得视为常设机构的有:,(1)专门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而使用的设施,以及专门用于为储存、陈列的目的而保有的本企业货物或商品库存;(2)专门为委托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有的本企业货物或商品库存;(3)专门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
11、商品或者搜集情报而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4)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而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21,关于常设机构具体形式的说明,第一,上面列举的具体形式只是常设机构的部分形式,不以此为限(还有如种植园、养殖场等)第二,构成常设机构的管理场所不包括总机构第三,不包括承包勘探开发工程的作业场所,22,2.常设机构营业利润的确定,归属原则引力原则分配原则核定原则,23,(1)归属原则:attribution principle 【例】,归属原则的含义:也称归属法或实际所得法。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课税时,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到对该常设机构
12、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源于其国内的营业利润的一种原则或方法。我国与日本、英国、美国、法国签定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跨国所得均采用归属法来核定,24,例:归属原则,如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乙国设有分公司B,B公司应认定为A公司在乙国的常设机构。A公司向乙国销售一批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如果A公司是由本公司将这批电视机直接销售给乙国进口商的,那么,乙国不能认为这10,000美元的营业所得是来自本国。,25,(2)引力原则:attraction principle 【例】,引力原则的含义: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以外,对并不通过该常设机构,但经营的业务
13、与该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同类,其取得的所得也要牵引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引力原则的优缺点:扩大了征税范围,有助于防止国际避税;但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执行存在困难。 联合国范本主张采用引力原则 经合发范本反对采用引力原则,26,例:引力原则,如果A公司在乙国设有分公司B公司(B公司应认定为A公司在乙国设立的常设机构),A公司通过B公司销售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另外还通过乙国的C公司(C公司与A公司没有任何附属或控制关系,因此是一家独立代理人)销售收录机,取得营业所得8,000美元。按照归属原则,乙国将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得10,000美元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14、;而按照引力原则,乙国不但可以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得10,000美元征税,还可以对并未通过B公司但与B公司经营同类商品所获取的收录机营业所得8,000美元一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27,(3)分配原则:allocation principle,分配原则的含义:也叫比例分配法。是以常设机构的费用和利润为依据,由其总机构汇总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所在国即以该常设机构分得的利润为课税范围,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进行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适用于对无营业利润的跨国企业的常设机构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课征所得税。目前已被西欧国家所接受,28,(4)核定原则:principle of che
15、ck and ratify,核定原则的含义:是常设机构所在国按该常设机构的营业收入额核定利润或按经费支出额推算利润,并以此作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课税范围的一种原则或方法【例】西欧一些国家按常设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额,乘以规定的百分比(5%-10%),作为该常设机构的应税所得进行征税,29,(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3,1.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2.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3.其他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30,1.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独立劳务所得的含义:是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所取得的报酬专业性劳务:是指个人独立从事的非雇佣的各种劳动。包括独立的科学、教育、教
16、学、艺术、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牙医师、咨询、翻译等。但不包括工、商业活动或雇佣劳务独立劳务所得的特征:独立性、随意性,31,独立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一般来说,独立劳动者取得的所得与其劳务提供地有密切联系。因此,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关键在于确定提供劳务的地点。 【例】美国:“在美国境内进行的劳务活动,不论付款地点、付款人居住地及合同签订地在哪里,均为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标准进行判定: 固定基地标准(设在该国的常用固定基地提供的劳务。如诊所、事务所) 停留期间标准(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或连续在该国停留的时间。如183天) 所得支付者标准(支付者所在地。如
17、某国居民或常设机构支付的所得) 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爱尔兰等国)国际惯例:多数国家同时实行几个标准,符合之一即为应税所得,32,2.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非独立劳务所得的含义:指个人从事受聘或受雇于他人的劳动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报酬等非独立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 停留/居住时间标准。183天规则、90天规则 所得支付者标准。劳务支付地 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33,3.其他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董事费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的收入 退休金 为政府服务的报酬 学生的所得,34,董事、高管人员的董事费、演艺人员的表演所得,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由于跨国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经常到境外的分支机构工
18、作或办理业务,流动性很大,其提供劳务的地点难以确定。所以,国际通行做法是:将其提供劳务的地点确定为公司的居住所在国(注册国)由于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的演出所得,既不同于独立劳动者要在一国停留一定时间以上,也不同于非独立劳动者受雇于他人。他们在一国演出或表演的时间很短,且所得多为售票收入。所以,国际通行做法是:将其提供劳务的地点确定为演出活动所在国,35,退休金,跨国政府人员所得,一般由支付退休金的政府所在国征税,但如果一个跨国的政府退休人员,是政府所在国的非居民,且同时是其居住国的居民和国民,则该项退休金仅在其居住国征税。如果退休金是非居住国居民或者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则该项退休金由非居住
19、国征税。按照一国的社会保障计划由政府专项基金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款项,由支付退休金的政府所在国征税。由纳税人的居住国征税。,36,为政府服务的报酬,在政府所在国以外的国家为政府提供服务,并且这个提供服务并取得报酬的人员又是他提供服务所在国的居民和国民,由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居住国征税。在政府所在国以外的国家为政府提供服务,并且并不仅仅是由于提供该项服务以致停留时间过长,而成为其提供服务所在国居民,亦由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居住国征税。由支付所得的政府所在国征税。,37,学生的所得,学生或企业学徒如果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非居住国,其为维持生活、教育或培训而收到的来源于该非居住国以外的款项,该
20、非居住国不应征税。,38,所得来源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
21、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9,(三)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投资所得定义:是指投资者将其资金、财产或权利提供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报酬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特点:支付人相对稳定;收益人相对分散投资所得判定标准:发达国家-权利提供地(投资方) 发展中国家-权利使用地(使用方)国际惯例:按利益共享原则,合理划分这类权利的提供方和使用方国家的征税权,40,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的各项所得,包括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以收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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