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村民委员会具体行政职权及依据条款梳理结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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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通州区漷县镇漷县村村民委员会具体行政职权及依据条款梳理结果目 录第一类 行政确认(共13项)31.开具户口登记证明32.开具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居住证明33.开具经营场所证明54.开具收入、房产证明75.开具无集体供暖证明86.流动人口婚育登记97.粮食直补面积初步核实108.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初步核实109.计划生育办证(一胎生育服务证、二胎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光荣证)1210.协助镇政府进行宅基地的申请审核1411.协助镇政府进行残疾人生活补助审核1512.村级城镇医疗救助初步核实1613.协助镇政府进行农村殡葬管理审核17第二类 行政给付(共3项)1914.发放养老助残券1915.发放
2、土地流转费2016.村级救灾救济款物发放21第三类 行政强制(共2项)2217.制止违法建设2218.农村房屋租赁管理23第四类 行政裁决(共4项)2319.村民之间矛盾纠纷调解2320.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2421.赡养、抚养、住房、财产纠纷调解2522.群众来信来访处理26第五类 其他职权(共11项)2623.村级重大事项决策2624.农村村务财务公开2725.发展党员工作2726.村相关人员选拔任用及临时用人用工2827.村级重大工程招投标2828.村级印章管理2829.农村财务委托管理2930.村级重大资金审批293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932.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对个别承包地进行
3、调整3033.集体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31第六类 便民服务(共5项)3134.代办残疾人证3135.代办老年人证3336.代收合作医疗款、代办医药费报销手续3437.代办危房翻建补贴申请3438.代申请法律援助35第一类 行政确认(共13项)1.开具户口登记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民族镇、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
4、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
5、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2.开具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居住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民族镇、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北京市实施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
6、或者镇、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三、近期实行过渡期升学考试措施,千方百计为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提供多样化服务。在北京市出台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办法之前和新办法公布后三年内,为了方便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实行如下过渡措施:(一)自2013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3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3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参加北京市
7、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其中来自农村的学生和学习涉农专业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学生享有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学生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二)自2014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6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6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在北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学生从高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可以参加优秀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推荐与考试录取。(三)自2014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及合法稳定住所,其
8、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习年限的,可选择在京借考高考。北京市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经学生户籍所在省同意后为学生提供高考文化课在京借考服务,学生回户籍所在省参加高校招生录取。(四)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其随迁子女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和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报名参加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高等教育、开放大学的考试录取。”3.开具经营场所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民族镇、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
9、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因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3)的,申请人可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一)临时经营场住所使用证明的基本要求。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当是由区县政府批准
10、或授权镇、镇政府、其他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颁发的。2、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3、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暂时用于作为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材料。但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4、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场住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2)临时经营场住所证明使用的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3)由生产经营场住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该住所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规定办理
1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二)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1、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的,且无规划批准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但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十四项、十五项的规定办理。(三)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注册。以属于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所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时
12、,可持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注明。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文件包括:(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生产经营场住所的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部门在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上明确同意意见的,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4.开具收入、房产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民族镇、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对申请
1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镇政府提出申请。(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四)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
14、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5.开具无集体供暖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民族镇、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第七条:“特殊群体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效求职证),和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其中包括: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支援镇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城镇临时工以及原由街道、镇镇管理或个人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机
15、构存档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退休人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破产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老干部部门管理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第八条:“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的认定。民政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镇(镇)民政科申请补贴,由该民政科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镇(镇)社保所申请补贴,由该社保所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6.流动人口婚育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
16、:“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民族镇、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镇、镇人民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
17、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7.粮食直补面积初步核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民族镇、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关于2014年北京市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实施
18、意见(京政农函201410号)第二条:“补贴范围。对在本市郊区确权耕地内种植小麦、玉米的种粮农户和本市国有农场种粮职工,实行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第三条:“补贴标准。1.粮食直补。小麦为70元/亩,玉米为32元/亩。2.农资综合补贴。小麦为60元/亩、玉米为55元/亩;遇中央调整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将随时上调补贴标准。”第四条:“工作要求。2.规范程序。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坚持全程透明、公开,严格“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公示确认、镇镇政府审核、区县政府批准、市农业局备案”的工作程序。粮食直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操作程序的要求执行,不得减免环节、违规操作。”8.农村最低
19、生活保障初步核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民族镇、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四、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镇(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镇(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镇(镇)人民政府
20、;镇(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镇(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二)民主公示。村民委员会、镇(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
21、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条:“申请人持第九条所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居(家)、村委会采取适当形式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镇)人民政府。未成立居(家)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镇(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县民政局。”9.计划生育办证(一胎生育服务证、二胎生育服务证
22、、独生子女光荣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民族镇、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
23、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实际政策执行为一方为独生子女就可)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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