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与证据规则.doc
《工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与证据规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与证据规则.doc(5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工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和证据规则十讲文/斌哥注:本文是几年前(大约是2007年左右)我在全市工商系统执法骨干培训班上的授课讲义初稿,昨日偶然在旧电脑中重新发现此稿。由于成文时间较早,一些观点未必成熟,文中涉及的一些法规也已经修订,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但法规的修订部分对本文的内容影响不大,现全文分享于此,供大家批评指正。目录一、证据概念二、证据分类三、证明对象四、举证责任五、取证规则六、质证规则七、认证规则八、证明标准九、作证特权十、引申思考有一句话大家应该很熟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其实我们查案查的也是证据。我们执法的前提是查清事实,而
2、查清事实的过程就是收集证据并利用其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今天我们这一课的主题就是关于证据的。不过这次课的目的不是关于取证技巧的,因为这方面大家都有丰富的经验,都是行家。这次课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证据规则的,也就是说如何合理合法地收集证据、审核证据、运用证据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证据概念中国人学习知识有个习惯,首先从概念、定义入手。这样做的好处是,概念能将知识进行一个浓缩简洁的概括,可以成为传授、学习知识的一种捷径;这样做也有它的弊端,那就是概念往往不准确,用一两句话表述的概念往往是以偏概全的结果,容易对人们的使用产生歧义或混乱,也限制了人的思维和创造性。比如,我们对证据一般是这么定义的,证据是指可以
3、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和真实性三个特征。细心的同志可能就要问了,既然客观性是证据的特征,那么鉴定结论是个主观性很强的东西,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的要求呢?还有的同志可能会问,证据要求真实性,可是证人或者当事人说的话都可能是假的,也可能部分是真的,部分是假的,那这些笔录是不是证据呢?为了澄清这些问题,按照我们一般的学习习惯,我们仍然从证据的概念讲起。不过为了避免以偏概全,我们不准备给证据定一个统一的概念,而是希望在不同的语境和情况下给出相应的证据概念。因为证据是一个使用十分广泛的词,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法律程序中,证据这个词
4、的使用都十分广泛,而且在不同的情况下含义也不尽相同。引子:残疾民工的故事在讲证据的概念之前,我想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故事的大概是这样的:话说在一列火车上,一个漂亮的女列车员,盯着一个民工摸样的中年人,大声说道“查票”。中年人浑身上下一阵翻找,把一张皱巴巴的车票递给了列车员。列车员打量了中年人一番,问道:“这是残疾人票,你是残疾人?”“我是残疾人!”中年说道。“那你把残疾证给我看看。”中年人紧张起来,说:“我没有残疾证。”列车员冷笑了一下:“没有残疾证,怎么能证明你是残疾人啊?”中年人没有做声,只是轻轻地将鞋子脱下,又将裤腿挽了起来,原来他只有半个脚掌。列车员斜眼看了看,说:“我要看的是证件!是
5、残联盖的钢印。”中年人一副苦瓜脸,解释说:“我没有当地户口,人家不给办理残疾证。而且我是在私人工地干活,出了事之后老板就跑了,我也没钱到医院做鉴定”正在这时,列车长闻讯赶来,询问情况。中年人再一次向列车长说明,自己是一个残疾人列车长也问:“你的残疾证呢?”中年人说他没有残疾证,接着就让列车长看他的半个脚掌。列车长连看都没看,不耐烦地说:“我们只认证不认人!有残疾证就是残疾人,有残疾证才能享受残疾人票的待遇。你赶快补票吧!”中年人一下就蔫了。这是,旁边一个老同志看不惯了,他站起来盯着列车长说:“你是不是男人?”列车长不解地说:“这跟我是不是男人有什么关系啊!”“你就告诉我,你是不是男人!”列车长
6、说,“我当然是男人。”“你用什么证明你是男人呢?把你的男人证拿出来给大家看看!”周围的人一下笑起来。列车长愣了愣,说:“我一个大男人在这儿站着,难道还是假的不成?”老同志摇了摇头说:“我和你们一样,只认证不认人,有男人证就是男人,没男人证就不是男人。”列车长卡了壳,一时想不出什么话来应对。这时,那个女列车员站出来替列车长解围,她对老同志说:“我不是男人,你有什么话跟我说好了。”老同志指着她的鼻子,说:“你根本就不是人!”列车员一听暴跳如雷,尖声叫道:“你嘴巴干净点!你说,我不是人是什么?!”老同志一脸平静,狡黠地笑了笑,说:“你是人?那好,把你的人证拿出来看看,有人证就是人,没人证就不是人”四
7、周的人再一次哄笑起来。只有一个人没笑,他是那个只有半个脚掌的中年人,他定定地望着眼前的这一切,不知何时,眼里噙满了泪水,不知道是委屈,是感激,还是仇恨。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听完这个故事你有什么感受,首先你会笑,这是个很有趣的故事。笑过之后你也许会有很复杂的感触,也许你会同情那位中年民工的遭遇,也许你会痛恨列车员和列车长的冷漠,也许你会钦佩那位老同志的机智和幽默。这些也都是我第一次读到这个故事时的感受。当我接到这次讲课任务,准备撰写讲稿的时候,我忽然又想起了这个故事,这时我想到的不是故事中的幽默,而是故事中中年民工、列车员和列车长、老同志对证据的不同理解。尤其是中年民工和列车员、列车长对同一件事
8、的证据理解差距如此之大,恰恰反映了证据在日常生活中和在法律程序中概念上的区别。(一)日常用语中的证据和法律用语中的证据:中年民工的半个脚掌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吗?日常用语中,证据的含义十分广泛,可以说一切和待证事实有关的情况都是证据。日常用语中主要强调证据的关联性。从日常用语的角度来看,中年民工的半个脚掌能作为他是残疾人的证据。那么,列车员和列车长为什么不认这个证据呢?因为列车员和列车长所理解的证据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列车员和列车长的冷漠是我们应该谴责的,可他们的话也有一定的道理。其实,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列车上,在法庭上也是同样。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中年民工走上法庭,向他以前的老板索要工伤赔偿
9、的话,中年民工的半个脚掌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吗?不能,法官不会认他的这个证据,法官会要求他去做司法鉴定,用最后的法医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大家看看,这是不是和列车员要残疾人证有几分的相似。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概念来源于日常用语,他们的本质含义也是一样的,但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有它特殊的要求,我们日常所说的证据中只有满足法律特定要求的那部分证据才能成为法律上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有七种:一是书证,二是物证,三是证人证言,四是视听资料,五是当事人陈述,六是鉴定结论,七是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七种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都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定证据。民事诉讼
10、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年民工的半个脚掌在我们的日常用语中虽然能说它是残疾的证据,可是在法律上它不是证据,因为它不是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的任何一种。有人可能会说,他的半个脚掌可以作为物证啊,拍张照片不就可以入卷了吗?这就涉及到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人能不能被物化,人的肢体器官能不能被物化,由于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器官移植的兴起,针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很激烈。但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人不能被物化,没有和人身分离的肢体器官也不能被物化。中年民工的半个脚掌因为仍然是他身体的一部分,所以不能视为物,当然也就不是物证了,只能通过法医鉴定转化为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不过,如果中年民工的另外半个脚掌能找到的话,倒是可
11、以作为物证的,因为那已经不是他身体的一部分了。(二)立案调取的证据和最后定案的证据明白证据在日常用语和法律用语的区别以后,我们还需要思考一个问题,在法律程序的不同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是统一的吗?比如,在我们工商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证据、工商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工商机关最后定案的证据,它们是一回事吗?对它们的要求是一样的吗?很明显,它们不是一回事。对于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证据,只需要符合法律最基本的形式要求即可,也就是说它只要符合法定的七种证据的形式要求即可。这些证据也许是真是的,也许是伪造的,甚至有时是不相关的。比如,造假者会伪造质量检验报告,仿冒者也会提出他使用在
12、先的证据,当造假者或仿冒者提交这些证据时,工商机关无权以其不真实、不相关为由拒绝接受,只能在定案时不予采纳。因为这时,如果一定要求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就会导致执法人员对于证据认定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完全可能以证据不真实、不相关为借口排斥所有的证据,或者排斥对涉案人有利的证据,可能导致有价值的证据无法进入法定审查程序。同时对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交证据实施较低要求,也是保障涉案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必要条件。对于工商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就要比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证据要求要严格一些。工商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除了要符合法定的七种证据的形式要求,还要求取得程序合法,并具有关联性
13、。比如,我们在执法中,可以依法对一些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但查封扣押措施必须经过局长批准,而且只能查封或扣押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不能查封、扣押无关的物品。之所以对工商机关调取证据提出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是为了防止工商机关滥用强制措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商机关依法调取证据时,虽然要力求调取真实的证据,但并不要求调取的证据一定是真实的,因为很多证据在调取时我们并不知道是真是假。比如,做笔录时,证人可能会作假证,当事人可能会作假证,但是不管他们说的真与假,我们都要如实地把它们说的话反映在笔录中。对于最后定案的证据要求是最严格的,不仅要符合法定的七种证据的形式要求,而且要求取得程
14、序合法,并且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这就是一般所说的证据三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对定案证据的要求: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据三性基本是通说,一般的教材讲证据的概念都是从证据的“三性”讲起。这就造成了一个误区,使学习者误以为在法律程序各阶段的证据都要符合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我们前面已经讲过,其实不是这样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只是对定案证据的要求,而不是对所有证据的要求。当然也有一种说法,认为不符合三性要求的叫证据材料,符合要求的叫证据,我觉得这种说法不符合人们用语习惯。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比如证据要能反映待证事实发生的时间、结果、条件、原因、环境等。
15、关联性是证据与非证据的关键,无论在日常用语中还是在法律用语中,没有关联性的材料都不是证据。关联性的判断很难有一个客观标准,需要执法人员秉承良心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形成程序合法、证据形式和内容合法以及证据的运用合法等要求。按如下规范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证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之一,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证据还必须符合法律对其形式的特殊要求,如书面证人证言必须由证人签名盖章等。(
16、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即影响其真实性的因素是否存在于证据的形成过程及证据的提供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方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简而言之,该规范是从证据的取得程序角度来界定证据是否合法,这就促使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提供者特别是行政机关遵守法定的证据收集程序,否则证据证明力无法得到认定。(3)是否具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它违法情形,即证据的取得、内容、形式、运用等方面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真实和客观的事实,不能是主观的猜测和推断。审查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证据形成的原因,含主观方面的原因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如
17、基于不良动机提供假证等。(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无论是当事人或其他人提供证据还是法院依法调取证据,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发现证据时所处的客观环境的影响,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这就要求从主客观统一的角度对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进行审查。(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这是对书证与物证的真实性审查要求,适用时一般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以确定证据证明力大小。其次,核对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在内容、形式、其它特征上是否相符,以辨别证据真伪。(4)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此处的“利害关系”主要表现为敌视关系、友好关系、利
18、益关系等。(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它因素。证据的真实性要求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是主观的意见。比如我们要求证人只能对他看到或听到的如实作证,不能参杂个人的主观推断和想象。那么,有一个问题请大家思考一下,鉴定结论是客观的事实还是主观的意见呢?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不仅是对证据特征的理论概括,而且是对定案证据的法定要求,是衡量一个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的法定标准。二、证据分类证据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很多种分类,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以下四种证据分类最为重要。(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分为两大类: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也称为人证和物证,我们常说人证物证俱全,实际上是用的就是这
19、种分类。言词证据,也称人证,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三种。实物证据,也称物证,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四种。由于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不同,所以对于两者的调查方式也相应不同;而且,由于实物证据比言词证据更少受到人们主观意志的影响,所以在同一个事实有多个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实物证据的证明力通常大于言词证据。但这不是绝对的。(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来源,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与待证事实有原始联系,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叫第
20、一手证据。例如证人、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亲自所为、亲身感受、亲眼所见的陈述,都是原始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原件也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一下的证据。如物证的照片、合同复印件、转述的证言等,它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而来的证据。一般而言,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的可靠程度更高、证明力更强。(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够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起到证明作用的证
21、据。间接证据更象许多股细绳拧成的绳索。一股绳子或许不能承受重量,但许多股绳子合起来可能就足够结实有力了。直接证据运用起来更为方便,证明力也更强。直接证据的关联性强于间接证据的,所以通常情况下,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因此,执法中,应当注重收集、提供和采用直接证据,但是也不能忽视间接证据。(四)本证和反证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两种。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比如,工商机关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为本证。反证,是指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为推翻对方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在工商执法中,当事人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为反证。
22、反证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证据,指出其不相关、不合法或者不真实,从而否定对方的证据。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意义在于,本证必须完成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明才算尽到举证责任;而反证只需要使案件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可。三、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为做出行政处罚需要运用去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又称待证事实。(一)需证明的三类事实在行政执法中,证明对象有三类:实体性事实、程序性事实以及证据。实体性事实,是指由行政实体法所规定的需要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比如虚假宣传行为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抽逃资金行为是否存在等都是实体性事实。实体性事实的证明一般要把握“七何”: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物、
23、何情(情节)、何故(原因)。程序性事实,是指由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需要证明的行政处罚程序问题。如回避的理由是否存在等就属于程序性事实。证据本身也需要证明,我们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其实就是对证据本身的证明过程。证据合法与否、真实与否等都是需要证明的。实体性事实是基础和主干,对实体性事实的证明总是在一定程序下借助一定的证据来完成。所以,不特别指出的话,一般所说的待证事实或证明对象都指的是实体性事实。(二)不需证明的五类事实有些事实很难证明,比如,你能证明1+1=2吗?有些事实不需要证明,比如,就像一开始我们讲的那个小故事的情形,我们大家谁有证明自己是人的人证,谁又有男人
24、证或者女人证。为了消除无谓的争议,确保执法活动顺利进行,法律有时直接认定或推定某一个事实的真实性。以下五种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不需证明:一是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四季更替、1+1=2等。二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是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的法律的具体规定,当某一事实存在时,必然推定出另一事实的存在,常被称为法律推定制度。由于法律推定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有密切关系,我们将在举证责任部分对法律推定进行详细的分析。四是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主要是指由已生效的判决、裁决、行政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五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除自然规律及定理外,其他四类事实允许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三)当事人自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商行政 处罚 中的 证据 规则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9075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