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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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运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知识问答发表日期:2014年8月2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山西省运城市农村经济管理中心 本页面已被访问 3878 次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
2、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8号)文件;2011年山西省农业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农经发20117号)。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
3、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
4、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时不予登记。 3、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
5、、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范围是什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范围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
6、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确认退耕还林、还草的承包地不纳入登记范围,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不得作为农户承包地确权登记。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的原则;坚持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不留后患的原则。因此。已经进行了二轮延包的村组,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严禁借确权登记工作之机重新调整土地;个别没有开展二轮延包工作的村组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先延包后确权。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7、颁证工作的任务是什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内容是什么?(1)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认真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
8、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科学分类,建立健全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各县要组织专门力量,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集中时间以试点村为单位查清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鼓励各地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组织开展农户之间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的细碎化问题。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
9、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具体化为登记管理的各项活动。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实际面积、四至、地类和空
10、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共有人、用途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具体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共享。(4)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
11、人申请,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收、整治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承包农户户主变更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
12、证明。(5)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6)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全过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集中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档案实体安全。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
13、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7)探索研究农村土地确权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确权成本和相关问题的政策性解决方案。进一步探索影像遥感测绘、实测和航测等不同测绘方式的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和确权工作成本,研究确权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政策和方法,为2015年全省全面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树立全方位样本。 8、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程序是什么?(1)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2)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
14、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3)测量地块成图。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4)公示审核。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5)建立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15、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6)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7)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8)资料归档。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16、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础是什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础是:(1)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期间,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2)土地台账。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3)经营权证书。是二轮延包以后,各县(市、区)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4)农村税费改革登记表。即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到户面积登记表;(5)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各地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规定;(6)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10、在确权中,“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指的
17、是什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做到“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三严禁”,即: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四不登记”,即: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11、对承包农村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对承包农村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
18、序、编码。(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农村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8号)文件,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农村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13、在对农户承包地进行测绘时,需要哪些人员到场指界?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在确定指界人时须遵循以下原则:(1)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
19、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2)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3)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A、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B、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C、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D、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E、对集体与国有土地、林地犬牙交错的土地,湖区与河道附近的土地,公路、铁路两侧的土地,军事用地周边的土地等进行测绘时,需要邀请驻军、国土、林业、水
20、利、交通等部门到场指界,并对测绘结果进行签字确认。14、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15、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16、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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