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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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平县实施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东平县实施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已经2010年2月6日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县长二一年二月二十日东平县实施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东平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范和保障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景区管理水平,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水泊梁山风景名胜区东平湖景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91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
2、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平县东平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规划界桩范围内。第三条 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景区执法局)是县政府实施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主管部门。旅游、渔业、林业、文物、建设、国土、水利、卫生、环保、物价、交通、工商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景区执法局做好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景区执法局依法行使景区内的风景名胜管理、旅游管理、林业管理、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使景区内文物管理、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管理、地质矿产和水资源管理、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物价管理、交通海事管理、工
3、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具体内容见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在景区内依法由景区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原有关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景区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有关执法部门继续行使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因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第六条 景区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景区管理日常工作仍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负责。第七条 景区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
4、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三)依法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设备、材料、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景区执法局应当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首次不罚教育警示制度。第三章 工作配合第九条景区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第十条景区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
5、门作出赔偿、补偿及责令恢复原状决定。执行中按照先交赔偿费、补偿费、恢复原状,后交纳罚款的顺序进行。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补偿或者责令恢复原状决定,并抄送景区执法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景区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并书面告知景区执法局。第十二条有关部门依法行使景区管理行政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行政审批许可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景区执法局。第十三条景区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后可以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及时通知
6、有关部门。第十四条景区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吊销证照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景区执法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发现景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立即书面报送县政府予以纠正,同时书面告知县政府法制部门。景区执法局执法中发现有关部门存在违法许可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有关部门,或者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第十七条公安部门应当协助景区执法局的执法工作,及时查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第十八条景区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
7、,有关部门在景区管理中需要景区执法局配合的,应当互相通知、主动配合。第十九条 景区执法局执法检查时发现的超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属于景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景区执法局,景区执法局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二十条景区执法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第二十一条景区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8、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景区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三条对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二十五条景区执法局给予行政违法行为人罚款处罚的,应当依法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第二十六条景区执法局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统一制作、加盖景区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
9、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按规定上缴。景区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依前款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二十七条除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景区执法局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景区执法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应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执法局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八条景区执法局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公民
10、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第二十九条景区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当事人下达通知书;(二)实施扣押时,应当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三)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四)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三十条景区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
11、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第三十一条景区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的层级监督管理和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及时查处。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景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景区执法局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工作中拒不履行相互配合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
1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景区执法局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当事人宴请及其他消费活动的;(二)利用执法便利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三)殴打当事人的;(四)罚款不给或者
13、少给票据的;(五)违反执法风纪管理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六条景区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违反前款规定的,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从其规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与景区管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权,经县政府研究后予以明确。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第
14、一部分 风景名胜区管理第二部分 旅游管理第三部分 渔业管理第四部分 林业管理第五部分 文物管理第六部分 规划建设管理第七部分 土地管理第八部分 卫生管理第九部分 环境保护管理第十部分 交通、海事管理第十一部分 地质矿产和水资源管理第十二部分 工商管理第十三部分 物价管理第一部分 风景名胜区管理总序号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方式11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3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2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4条责令恢复原状或
15、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33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大型游乐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等影响生态景观的活动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6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55未经批准刻字立碑、设立雕塑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2条第1
16、款第1项、第43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66开山、采石、建坟等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第4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77损坏文物古迹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3项、第4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88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4项、第4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99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
17、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5项、第4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1010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6项、第4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1111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7项、第4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1212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8项、第4
18、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1313在风景名胜区开办工矿企业,建设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建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第46条责令拆除违章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下罚款 1414未领取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9、47条、第32条第1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属不
19、准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1515未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37、48条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86第二部分 旅游管理总序号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方式16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条例第46条第1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72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
20、行社条例第46条第2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8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旅行社条例第46条第3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94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条例第47条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205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条例第47条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
21、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16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旅行社条例第48条责令改正227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条例第49条责令改正238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条例第50条第1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49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条例第50条第2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510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
22、资料旅行社条例第50条第3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611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旅行社条例第51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712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旅行社条例第52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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