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财政行政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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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城市财政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增城市财政局法律依据:(一)法律1预算法(主席令1994年第2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2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年第63号)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会计法(主席令1999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4税
2、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5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号)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6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年第7号
3、)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行政法规1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8727号)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第八条第一款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4年第171号)第七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
4、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第九条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财产已经上交财政,应当依法返还给赔偿请求人的,应当及时返还;(二)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及时核拨。4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年186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6年第192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
5、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6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259号)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8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8号)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9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71号)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6、使用情况。 10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8号)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
7、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1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13信访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31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三)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年第24号)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
8、行监督。2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02年第3号)第三条第二款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监督检查预算的执行。(四)部门规章1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1994年第7号)第三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2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第2号令)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
9、负责组织实施产权界定工作。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01年第1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第14号)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
10、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第十七条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工作,
11、具体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或由各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分级组织实施。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10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11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3号)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
12、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实施。1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6号)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1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2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
13、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五)地方政府规章1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政府令1998年第41号)第十六条 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2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令1999年第51号)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预算外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组织管理财政专户,审核、汇总、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3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令1997年第14号)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
14、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六)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六、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拨款和预算外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核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终了,财政部门要审批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在此基础上,编制包括预算内、外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2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49、54、56、58、61、76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七)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有关部门进行。2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财外字1994431号)五、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暂行规定规定的办法,申请和使用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并按有关外事经费
16、开支的标准办理用汇的核销、报帐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预算内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可暂停供汇;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罚。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81号)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4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工字1994295号)第三条国有资产的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5国家国资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7、国资事发199517号)第九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6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处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一、统一征管部门,加强财政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这项收入的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场地使用费应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管。7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8、(国资事发1995106号)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8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其以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9财政部关于
19、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26号)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财政登记:(二)地方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10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7346号)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开展企业财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把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20、11财政部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财债字199869号)第四条 结合年度预算申报、批复和考核制度,财政主管机关以金融企业法人为单位统一核定费用指标,统一考核。14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12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13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财清字20003号)第十六条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
21、组织落实,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14财政部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财统200012号)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工作按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施。(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所属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的编报工作,包括报表、软件的下发、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及会计信息资料建档建库工作,并将本地区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上报财政部。15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核定企业国有资
22、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二)参与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三)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五)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六)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七)制定企业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八)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九)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十)各级政府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16财政部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财会200144号)五、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根
23、据加入WTO的形势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消化不良资产,工作中要积极配合,认真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查结束后,及时由会计管理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门批复企业。17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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