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工作手册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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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燃气工作手册指南天然气门站选址原则1、站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2、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排水和通信等条件;3、门站应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应注意与城市景观等协调;4、门站站址应结合长输管线位置确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单位:规划局相关单位:建设局、国土局、消防队、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卫生防疫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及自来水、下水、煤气、供电等单位审批程序:1、建设单位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2、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提出规划初步审查意见。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对大中型项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选址。4、根据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附有标明建设项目地址和范围的附图。报送资料: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征询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及自来水、下水、煤气、供电等相关配套部门的选址意见。需要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申请函; 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 1:500或1:1000地形图三份(由建设单位向市测绘院晒印),并用铅笔标明用地界限; 原址改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土地产权属证件(复印件); 有联建的应送
3、联建协议; 大中型建设项目应附送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 属工业项目和其它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应加送下列资料: 有关工艺的基本情况,对水、陆运输、能源和市政、公用配套(包括电力、给排水、道路、煤气和通讯)的基本要求; 项目建设成后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有制约的控制要求; 有关环境保护(三废排放量及排放方式)、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的资料; 其它特殊要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审批单位:规划局相关单位:建设局、国土局、消防队、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卫生防疫局等相关部门审批程序: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4、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填报建设项目定点申请表。2、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城市规划要求,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或者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综合协调后,提出定点初步审查意见(含“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按规定经审核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含经审核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4、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修建性规划设计(简称“总图”)、初步设计方案、年度计划文件
5、等有关资料!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按第二章的规定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并在总图上签署审核意见。5、根据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附图必须联用。申报资料: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内容包括:标有建设用地位置与界限的用地红线图,环保、交通、消防、土地等方面的综合性意见,建设用地外部限制条件(包括文物保护、山水地形、四邻建设情况、规划道路红线等),建设用地内部使用条件(包括空地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容积率、排水、人防、防洪、环保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
6、服务设施的配套要求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审批单位:规划局审批程序: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计划等有关资料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初步划定建设工程界限。3、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到影响相邻用地和建筑的建设工程;速必须征求相邻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4、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经现场验线后,审批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标有建设工程具体审定界
7、限的附图(即“建设红线图”)。三者必须联用。5、经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和建设红线图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办证、审批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审批程序及报送资料: (A)建设用地单位持项目建议书及项目设计资料、规划部门意见(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要)等向用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填写预审申请表。 (B)涉及林业、消防、环保、地质灾害、压覆矿床等问题的,由用地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预审通过后由用地单位持预审意见向计划等部门申报办理可行
8、性研究、初步设计的批复手续。同时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测绘等基础工作。 (C)建设用地单位持以下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a、用地申请报告;b、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批复;c、所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d、用地预审意见;e有关项目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平面规划布置图等有关图件。 (D)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资料初审并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批时需加附如下资料: a、本级政府向上报政府的请示; b、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c、“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农地转用方案
9、(涉及农地转用时要)、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时要)、供地方案。 d、有关图件:包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图(涉及占用耕地时要)。 (E)省人民政府根据市上报材料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F)用地经批准后由用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包括发布征地公告,办理补偿登记,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审批收费依据: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有
10、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26号文件 2、耕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3、防洪保安资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131号)文件附件1:建设用地申请表计量单位:公顷、 万元建设用地申请单位(盖章)建设项目名称建设用地预审报告预审机关预审报告文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预审机关预审报告文号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建设规模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工程概算建设资金组成工程建设
11、工期申请用地面积其中:农用地功能分区名称用地面积申请供地方式容积率补充耕地方式备注附件2: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供地方案许可的审查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一、城市(乡镇)分批次申请建设用地的:(一)文字资料1、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5、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6、补充耕地验收文件;7、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8、听证纪要、听证笔录;9、有关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及开发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报批房地产
12、用地的必备材料);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该批次土地开发利用论证报告;11、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的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12、计划、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二)图件资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4、补充耕地位置图;5、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二、城市(乡镇)单个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一)文字资料1、
13、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5、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6、补充耕地验收文件;7、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8、听证纪要、听证笔录;9、有关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及开发建设项目情况的说明(报批房地产用地的必备材料);10、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的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11、计划、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二)图件资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
14、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4、补充耕地位置图;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初步设计图。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一)文字资料1、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
15、其他设计批准文件;7、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8、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9、听证纪要、听证笔录;10、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11、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2、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一三、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二)图件资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
16、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4、补充耕地位置图;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三)其他要求1、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告、说明等;3、占用基本农田的,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4、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资料等。四、只征不转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一)、文字资料1、市、州人民政府土地征用报批单;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6、建设
17、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7、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8、听证纪要、听证笔录;9、规划、财政、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二)图件资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五、只转不征建设用地的:(一)文字资料1、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报批单;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
18、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7、规划、财政、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或手续。(二)图件资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4、补充耕地位置图;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管理办法 为确保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工作,根椐土地管理
19、法第52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就土地利用方面有关事宜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行政措施。 第二条 用地预审范围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有关土地利用与保护的章节内容进行预审; 2、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评审时,对建议书有关土地利用与资源保护的章节内容进行预审; 3、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次进行预审。 第
20、三条 预审权限 建设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组织实施。 1、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负责同级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2公顷以上的(含本数,下同)由省厅组织预审(必要时可以委托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预审); 3、对“圈内”建设项目用地在6公顷以上的由省厅组织预审; 4、批次转用用地在10公顷以上的由省厅组织预审(审查)。 第四条 预审程序 1、用地预审申请。对需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有土地利用的章节和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
21、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受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预审权限受理预审申请并逐级申报。由省厅预审的项目,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厅申报,但须报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组织。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机构会同农用地转征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用地预审; 4、对建设项目用地符合预审基本要求的,预审人员应在预审完后及时出具预审报告;对预审项目基础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指出。待资料完备后再出具预审报告。 第五条 预审材料要求 提出预审申请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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