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法条串讲阶段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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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一三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法条串讲阶段讲义徐金桂一、公务员法【专题总结一公务员的录用第2132、38、45条】对于公务员的录用,应重点掌握下列内容:1. 第24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三类人。注意:首先 ,第(一)项不仅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其次,第(二)项中的公职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中的公职。2. 第30条第2款的备案、审批:中央机关名单须备案;地方机关名单则须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3.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固定为1年,不得变更,试用期未结束不得提前予以任职。(第32条)此外,录用只是取得公务员职务的方式之一。取得公职成为
2、公务员,共有以下四种途径:(1)录用(委任)。录用制度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2)选任。选任适用于领导职务,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任免领导职务公务员。(第38条)(3)公开选拔。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第45条第2款)(4)聘任方式。(详见第十六章)【专题总结二公务员考核第3336、47、83条】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考察核查并作出评价的活动。该部分内容不多,需要掌握如下知识点:1. 公务员考核的重点是工作实绩。(第33条)2.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其中
3、定期考核是需要掌握的重点:(1)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第34条)(2)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对领导职务公务员,定期考核方式另行规定。(第35条)(3)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4)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命题角度分析:公务员的定期考核制度经常结合公务员的降级、辞退、权利救济等知识点来考查。特别注意,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次定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47条);连续2年定期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予以
4、辞退(第83条第(一)项);对于定期考核结果不称职,公务员本人有权依法提起申诉和控告(详见第十五章)。【专题总结三公务员兼职第42条、第53条第(十四)项】对于公务员兼职,需要避免一个认识误区,即认为公务员不得兼职。实际上公务员可以兼职,但兼职受到严格限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因工作需要;(2)经批准;(3)无报酬。基于以上条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专题总结四处分的种类、期间、效果与解除第56、58、59条】公务员处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务必要准确掌握。本法对公务员处分的规定
5、较为笼统,本处只针对法条涉及的处分的种类、期间、后果与解除作出说明,其他内容详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解读。1. 处分的种类。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是法定的,只有第56条规定的六种。注意,免职、责令辞职不是公务员处分种类,属于人事处理范畴。2. 处分的期间。公务员处分类型的效力期间是以“6个月”为基准递进的: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一八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需要注意的是,降级和撤职的效力期间相同,而开除则不存在效力期间,因为是永久性的。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二)项,曾经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再被录用为公务员。3. 处分的效果:(1)受到任何处分,在处分期间都不得晋升职务和级
6、别;(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3)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工资档次,(因为工资档次与职务、级别是相对应的),其中撤职还应同时降低级别。4. 处分的解除(1)解除的程序:处分期满后(非处分期间),由处分决定机关(非其他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非口头形式)通知本人(必须是本人)。可见,处分不是期满后自动解除的。总结:公务员处分的作出与解除都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2)解除的效果: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专题总结五职务交流第6366条】该专题中重点要掌握各种
7、交流方式的特点,注意分析和比较三种交流方式的异同。1. 交流范围:(1)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2)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2. 交流方式(1)调任,是指从国家机关之外调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即由外到内。调任前的人员性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任后的人员性质: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2)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部不同职位间的调动,即由内到内。了解以下两点: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8、(3)挂职锻炼,是指公务员在不改变与原机关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实际担任其他职务。挂职锻炼的单位:下级机关;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即由内到外或由内到内。3. 三种交流方式的主要区别(1)交流范围上:调任是由机关外调入机关内(外部交流);转任是在国家机关内部进行(内部交流);挂职锻炼既可以是在机关内调动(内部交流),也可以由机关内调入机关外(外部交流)。需要注意的是,挂职锻炼的外部交流单位只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这是与调任不同的。(2)人事关系上:调任和转任改变人事关系;挂职锻炼具有临时性,不改变人事关系。(3)人员性质上:调任针对的对象是机关外公务人员,转任和挂职锻炼针对的对象是机关
9、公务员。【专题总结六回避制度第6870、102条】公务员回避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分为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离职回避,以下内容是需要记忆的:1. 任职回避(第68、69条)(1)近亲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此处的同一机关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不得在同一政府的双重领导类职能部门分别担任领导职务,但是垂直领导类职能部门除外。比如兄弟二人中哥哥担任县公安局局长,则弟弟不得担任县财政局长、县教育局长等同样隶属于县长的职务,相反,弟弟可以担任县国税局长,因为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职能部
10、门,县国税局长不归县长直接领导。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2)地域回避,即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重点掌握其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乡、县级两级领导职务。注意例外规定:自治县县长和民族乡乡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2. 公务回避(第70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2)或者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利害关系;(3)或者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应当回避。3. 离职回避(第102条)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领导成员在离职
11、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有违反规定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双罚制)。此外,大家要注意:(1)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的为本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他人员无权申请。(2)机关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例题】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2007年卷二多选第85题)ABC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
12、县长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专题总结七辞职第8082条】公务员辞职包括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两种,重点应掌握以下内容:1. 辞去公职(1)辞去公职的程序:先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再由任免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审批。(第80条)(2)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见第81条规定。为方便记忆前四项可归纳为:未满年限;涉密职位;重要公务;审查犯罪。2. 辞去领导职务:见第82条规定。其中第1款为法定辞职;第2款为自愿辞职;第3款为引咎辞职;第4款为责令辞职。
13、掌握不同类型辞职的适用情形,其中第3、4款涉及到引咎辞职,往往关涉到社会热点问题,应引起重视。【专题总结辞退第8385条】辞退公务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法第83、84条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规定,需要重点记忆,在记忆中务必要注重细节。为方便记忆,简单总结如下:1. 应予辞退的情形(第83条):(1)不称职(须连续2年);(2)不胜任;(3)拒绝安排;(4)屡教不改(须不宜开除的);(5)旷工、不归(须连续超过一五天或1年累计超过30天)。重点掌握第(1)(5)项的内容。注意:辞退不同于开除,不属于公务员处分。2. 不得辞退的情形(第84条):(1)因公致残;(2)医治伤病;(3)孕、产、
14、哺乳期。3. 辞退决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可以领取辞退费。4. 辞职、辞退均须办理公务交接手续。【例题】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2005年卷二多选第90题)ABDA县公安局法制科科员李某因2002年和2004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被辞退B小王2004年7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市法制办工作,因表现突出于2005年1月转正C办事员张某辞职离开县政府,单位要求他在离职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D县财政局办事员田某对单位的开除决定不服向县人事局申诉,在申诉期间财政局应当保留田某的工作【专题总结八退休第87、88条】退休与辞职、辞退构成公务员公职退出制度,可以结合起来掌握。对于公务员的
15、退休,大家要知道应当退休与可以退休的几种具体情形:1. 法定退休的情形:(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第87条)2. 自愿退休的情形:(1)工作满30年;(2)工作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第88条)【专题总结申诉制度第90、91条】申诉制度是处理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人事纠纷的主要制度,大家应理解掌握。1. 适用范围。公务员法第90条明确规定了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家要记忆第(一)至(七)项的内容,考试命题也是针对这七项内容进行的,而且一般会结合每一项所涉及到的相关制度的内容加以综合考查。2. 程序。申诉制度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复核、申诉、再申诉,但一定要注意,这
16、三个阶段并不都是必经的,复核不是申诉的前提,而再申诉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具体如下:(1)先复核再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服,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一五日内)。(2)直接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3)再申诉。经过申诉后,如果公务员对申诉机关(只能是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申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注意,申请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只
17、能是上一级机关,不能越级申请。3. 处理期限。复核的处理期限为30日。申诉的处理期限为60日,必要时可以最多延长30日。4. 复核、申诉决定的作出(处分的撤销与变更)(1)以下处分应当予以撤销: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影响公正;超越或滥用职权。复核、申诉机关作出撤销处分决定后,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处分条例第49条)考吧天空 x756765208(2)以下处分应当予以变更:适用法规错误;情节认定错误;处分不当。变更处分决定可以自己作出,也可以责令原处分机关作出。(处分条例第50条)(3)撤销、变更处分的效果:处分被撤销,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
18、的职务(并非恢复原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注意与解除处分效果区别记忆)处分被变更,应当按照规定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处分条例第51条)5. 两项重要原则:(1)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2)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专题总结九公务员职位聘任第95100条】聘任制公务员在选聘条件、方式、管理和纠纷解决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公务员,对其特别之处应重点掌握,包括以下内容:1. 聘任条件与方式(第95、96条)(1)实行聘任制的职位仅限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并且不能涉及国家秘密。(2)聘任工作必须经省级以
19、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3)可以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2. 聘任合同(第9799条)聘任公务员需要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在机关与所聘公务员之间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机关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聘任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或解除,均应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注意与聘任工作必须经过批准相区别)。(2)了解聘任合同的主要内容(第98条第1款)。重点掌握该条第2、3款的规定。注意:本法对聘任合同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即15年;试用期(16个月,不同于录用公务员的1年)不是聘任合同中必须约定的内容,如有需要可以约定。3
20、. 争议解决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第100条)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的纠纷解决不适用申诉制度,而单独适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也就是说,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仅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1)仲裁机构。了解仲裁机构并非常设机构,而是根据需要设立。重点掌握其四类组成人员(第3款)。(2)程序。双方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聘用制公务员有权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五日内)。(3)仲裁裁决的效力。生效后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二、公务员处分条例【专题总结十处
21、分的设定第2条】本条可以意思分解为以下几点:1. 处分只针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情形。2. 可以设定公务员处分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起到的是补充规定的作用。3.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规定,优先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4. 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可以单独制定处分规章;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专题总结十一处分的适用第1017、38、52条】处分的适用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比较多,注意不要混淆。1. 数错并处的情形(第10条
22、)(1)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应处分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而不是综合各种行为作出一个处分)。处分种类不同:采吸收原则,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轻的处分不再考虑;处分种类相同:采限制加重原则,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2)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采并科原则,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即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计算)为其处分期。(3)上述所有处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2. 共同违纪处分。多人共同违法违纪,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记忆窍门:刑法中共同犯罪也是根据罪责大小分别科以刑罚。)3. 从重处分。第12条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为方便记忆,
23、归纳如下:(1)共同违纪主要分子;(2)破坏证据;(3)串供;(4)阻止揭发检举;(5)包庇同案人员。注意该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都可以规定从重处分情节。4. 从轻处分。第一三条规定了应当(不是可以)从轻处罚的三种情形,大家要注意第(二)项,主动采取措施,并且需要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第(三)项,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须“重大”,并且要情况属实。这三种情形具备其中任何一种就适用从轻处分。5. 减轻处分。同时具备从轻处分第(一)(二)项的(既要听其言,又要观其行),应当(不是可以)减轻处分。(第14条第1款)注意:从轻处分改变的是处分幅度(期限),减轻处分改变的是处分档次(种类)。6.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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