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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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1律师执业审核登记1-1.律师执业许可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
2、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二、申请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五)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六)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一年内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的须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3、(七)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八)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三、申报材料(一)申请专职律师须提交的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2、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
4、习登记表; 5、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表;6、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合格证;7、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8、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9、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0、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地域限制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11、曾担任公职的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证明;12、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无其他职业证明;一三、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或保管合同;14、省外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者,须提交调档证明书;一五、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一张。(二)律师停止执业重新办理执业申请的,除须提交第(一)项规定的1至一五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司法
5、行政机关出具的原执业证收回注销证明;2、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停止执业原因及是否受行政处罚证明; 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合同及办结手续的证明。(三)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除须提交第(一)项规定的1至一五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及在所在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2、科研机构出具的从事法学研究的具有文件编号的格式证明文件及从事相关法学研究的证明材料;3、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具有文件编号的格式证明文件。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四、办理程序(一)由市州
6、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二)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律师执业证。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x: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投诉x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四川省效能投诉x96960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网址:省政务中心xxsczw.govx省司法厅xxscsf.govx1律师执业审核登记1-2.律师执业机
7、构变更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二、申请条件律师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执业机构变更(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8、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三、申报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三)执业机构变更申请表;(四)原执业机构所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五)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六)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七)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
9、明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审核原件。四、办理程序由设区得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x: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投诉x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四川省效能投诉x96960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网址:省政务中心xxsczw.govx省司法厅xxscsf.govx1律师执业审核登记1-3.律师执业证书
10、注销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二、申报条件(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三、申报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
11、执业证复印件;(三)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四)关于停止执业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五)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四、办理程序 由律师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收回律师执业证,初审后将相关材料上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x: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投诉x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四川省效能投诉x96960
12、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网址:省政务中心xxsczw.govx省司法厅xxscsf.govx2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2-1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
13、)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二、申请条件(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14、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四)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
15、师。2、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三、申报材料(一)设立律师事务所须提交材料: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2、设立申请书;3、设立人名单、简历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预核名通知书;5、市级或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执业经历证明及是否受行政处罚情况证明;6、设立人能专职执业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7、设立人与原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证明材料;8、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会议记录;9、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证明材料;10、初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勘验报告;11、验资证明;12、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一三、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相关制度;14、设立
16、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以及至少有2名符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律师;一五、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四、办理程序(一)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进行审核。(二)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证。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x:省
17、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投诉x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四川省效能投诉x96960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网址:省政务中心xxsczw.govx省司法厅xxscsf.govx2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2-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二)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18、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二、申请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三年以上; 2、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二)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三、申报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二)设立申请书;(三)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四)拟设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
19、条件的证明材料。(五)拟设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提供的住所地证明材料;(六)初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的勘验报告;(七)验资证明;(八)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章程、相关制度;(九)拟设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四、办理程序(一)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进行审核。(二)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证。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7个
20、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x: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投诉x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四川省效能投诉x96960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网址:省政务中心xxsczw.govx省司法厅xxscsf.govx2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2-3.律师事务所设立预核名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二、申请条件(一)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
21、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三)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四)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六)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
22、织名称及其简称;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7、“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8、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9、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10、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11、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12、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
23、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一三、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七)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三、申报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二)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拟用律师事务所名称五至十个备选,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三)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五)设立人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证明材料。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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