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员岗前培训课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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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资员岗前培训第一章 劳动法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作用一、劳动法的概念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概念。它可以指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律部门也可以指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还可以指劳动法学或劳动法课程。但在本章中,(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有时,劳动法也可以专指F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尽管其他国家对劳动法有不同的解释,但诸种解释都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关于劳动法,我们要明确几四点:第一,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第二,劳动法与民法理关系密切,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它与工厂立法亦有密切联
2、系,它也是由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来的。第三,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个独国立的法律部门。法律是意志的产物,尽管这种意志本身最终仍由社会存在所决定,但法律毕竟是意g志的直接反映。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劳动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它是通过法律规范的作四用,把当事人的意志纳入统治阶级规定的范围,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二)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应从劳动的角度讲,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系的社会关系都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只调整其中特定的一部分,即劳动者因参加社会劳动而与所属的企业、事业、国家田机关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那一部分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有以下特点:第一,
3、劳动关系发生的原因是实现劳动的过程,即劳动者要直接参加某种生产物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第二,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使劳动者与劳动过程有了联系之后才发生的。第三,劳动关系是由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发生的关系,非职业的劳动、无偿的劳动、义务的劳动所发生的关系且都不由劳动法调整。三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关系虽然劳动关系是构成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种关系,但并不是劳动法调整的惟一的关系。除了劳动关系之外,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那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有些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些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些是随着劳动关系而附带产生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当事人,有
4、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中的一方,而另一方则是有关的政府机关等。例如,有关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及职工之间由于处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管理劳动就业的国家机关与用人单位及职工之间由于招收和培训劳动者而发生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和法规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二、劳动法的内容劳动法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国家,由于各自的国情和法律传统不同,劳动法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劳动法的内容也是有差异的。从劳动法的发展历史看,劳动法的内容一直处于不断充实与开展之中。从许多国家的情况看,现代劳动法主要由以下几种制度组成。(一) 就业促进制度.良好的就业环境
5、是保障人民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各国政府从来都非常.重视就业促进制度的立法。促进就业制度主要包括国家的就业方针,政府有关部门在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服务、实施失业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措施,以及对妇女、残疾圃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专门促进措施等内容。(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谈判是指,员工代表(通常是工会代表)和单位行政部门或者雇主之间就劳动E条件的改善和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进行的谈判制度。集体谈判在我国目前被称为集体协商“当谈判达成一致时,双方达成的协议称为集体合同。在历史上,由于工会方面.长期的斗争,集体谈判制度早已成为各国法律所认可的一种劳动法律制度。集体
6、谈判制.度主要包括谈判的主体、对象和程序,对谈判过程中劳方谈判权的保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集体合同制度主要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以及集体合同的形式和效力等内容。(三)劳动标准制度劳动标准一般指最低劳动标准。它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而制定的有关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劳动标准具有单方面的强制力,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劳动标准的劳动条件,但不能约定低于劳动标准的条件,低于劳动标准部分无效。劳动标准内容包括:第一,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最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第三,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等。(四)职业技能开发制度该制度是指对要求就业的或已就业的劳动者进行
7、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我国劳动法中关于职业技能开发的具体立法内容为,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在发展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方面的职责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五)社会保险制度传统上社会保险制度一直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但在理论界,社会保险法正在从劳动法中独立出来。关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后面还要专门讨论。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是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制度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的项目种类,社会保险的享受范围、资格条件和待遇标准,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营等。六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广义可以指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一切争议
8、。它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包括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争议所发生的争议,如劳动行政争议。狭义的劳动争议指,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在多数情况下,劳动争议是就狭义而言。劳动争议制度属于劳动程序法的内容,它是为了保证劳动实体法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规范。(七)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活动,纠正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和现象,保证劳动法的贯彻执行。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劳动监督检查的范围、劳动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纠偏和处罚等处理规范。三、劳动法的作用(一)维护劳
9、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作为以保护劳动者为主的法律,是人权保障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法中,确认劳动力为劳动者所有,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地位,规定劳动者有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安全健康、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培训、组织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等项权利,从而使人权在劳动领域具有了实在的内容和具体的法律保障。(二)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手段。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际中看,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的地方,就有可能发生劳动争议。而比较完善的劳动立法和执法对于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具有直接的积极意义。即使是发生了争议,也可以通过劳动程序法使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此外,劳动法中的集体谈判制度和
10、集体合同制度,亦是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有效机制。(三)对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法对劳动力市场的作用表现为:第一,确认劳动者为劳动力所有者,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劳动力供方主体的法律地位。第二,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劳动力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和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提供了法律条件。第三,实行统一的劳动标准和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力在使用和流动过程中得到基本保障,同时,也使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资源不中断。第二节劳动法的发展历程一、 劳动法的起源劳动是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只要有人类就会有劳动。有劳动,就会有劳动关系。但是,有劳动关系并不一定有劳动法。原始
11、社会的劳动关系不需要由法律调整,因而根本不存在劳动立法。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劳动关系虽然受到一些法律的调整,但由于在这两种社会形态下,整个法律体系均不完备,还处在民刑不分的阶段,加上劳动关系被视为一种财产关系,因此不可能产生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即资本原始积累时期,颁布了一些劳工法规,虽然出现了调整劳动h关系(雇佣关系)的工厂制度“但其主要内容是为了建立资本主义劳动关系而创造食件的强制措施,是明显地迫害劳动者的血腥的法律,而不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工人益的具体法律规范,因此,这种工广制度也不能视为劳动法的起源。在那么,劳动法的起源是什么呢?劳动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开始进入自由
12、竞争阶段的19世纪初。劳动法的出现是工业革命以后的事情。在工业革命中,出现了不断高涨的工人运动,它迫使资本主义政府不得不作出让步,即颁布了一些保护劳动者的法律。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工厂18岁以下的学徒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5时之间从事夜班。这个法律虽然适用范围小,内容也比较简单,但它是世界上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法律。因而,被视为劳动立法的开端。在此之后,欧洲其他几个工业发展较早的国家,如瑞士、德国、法国也随后颁布了内容相似的法律。这些法律虽然也被称为工厂法”但与工业革命前的工厂制度是有区别的。到了20世纪初,工人运动进一步发展,
13、劳工问题日益突出,包括组织工会问题,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问题,劳资争议处理问题等,先后进入劳动立法的范围,这些内容已大大超过民法所能调整的范围。由此,劳动法从民法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状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劳动法在世界各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20世纪30年代,劳动法表现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以德、意、日等国为代表的法西斯国家,不仅把已经颁布实施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劳动法规废除掉,还把劳动立法作为实现法西斯专政和进一步控制工人的工具。另一种倾向是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摆脱经济危机并缓和阶级矛盾的压力,在劳动立法方面对工人
14、继续采取了一定的让步政策。英、美、法等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大萧条以后,则采取了一些比较开明的法律措施。美国1935年颁布了国家劳动关系法(即华格纳法衍,承认工人有罢工权,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1938年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了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时限制,以及超过标准工时的工资支付办法。英国1932年至1938年间也颁布了关于缩短女工和青年工人的工时,实行年休假制度以及改善安全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法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为了适应战时的需要,均大大降低了已有的法定的劳动标准。三、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政治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经济的较快发展和
15、比较安定的社会环境,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从总体上看得到了发展。虽然在整个的发展过程中,也曾出现了倒退,但进步的情况也是明显的。这期间劳动立法的特点是:(1)各国宪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很多资本主义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出现了倒退的情况。例如,美国国会1947年修正通过的国家劳资关系法,虽然承认工人罢工的权利,但同时对罢工的权利和工会活动的权利又作了多种限制。(3)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各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侧重于改善劳动条件,规定劳动标准。(4)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劳动法的内容也得到充实。现代劳动法不仅适用于在工厂劳动的工人,而且公务
16、员也受劳动法的保护。特别是联邦德国,1974年颁布家内劳动法,把家内劳动也规定到劳动法的范围内。从劳动法的内容看,劳动法从劳动基本法到部门法,从就业保障和职业培训,再到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几乎无所不包。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劳动法以及促进就业的劳动立法,也成为劳动法的重要内容。至此,劳动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已发展成为比较完善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三节中国劳动法的发展我国的劳动立法,始于1919年的五四运动之后,在此之前,虽然清末民初也曾出现过关于劳动问题的立法,但都是反劳工的立法,同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直接目的的现代劳动法在基本精神上是完全背道而驰的。现代劳动法在我国出现的历史虽然不长,但因特殊的历史
17、背景,表现得比较复杂。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劳动立法从1919年至1949年的整整30年中,中国几乎一直处于战乱之中。长期的战乱环境,使得这一时期的劳动法具有了这样几个特点:第一,劳动立法不发达,法律文件数目少;第二,不同性质的劳动立法并存,各自作用于自己的政权区域内;第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军阀政府制定的劳动法规的有效时间普遍较短;第四,劳动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保护标准较低;第五,劳动法规的实施效果不理想。这30年中的劳动立法,根据其制定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四个种类:(一)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1921年8月中旬,中国共产党在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
18、领导工人运动的公开机关。该机构以促进劳动保护立法为使命,成立之初就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劳动立法运动。1922年8月拟订了劳动立法原则,即保障政治上的自由、改良经济生活、参加劳动管理、劳动补习教育等四项原则。与此同时,又根据这四项原则,拟订了劳动法案大纲(草案),其中包括的内容十分齐全。虽然,最后该大纲未能出台,但它是工人运动的重要内容,推动了劳动立法的进程。二北洋军阀政府的劳动立法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劳动立法运动的压力下,北洋军阀政府在后期也制定了一些劳动法规,诸如暂行工厂通则(1923年)和矿工待遇条例(1923年)。其中暂行工厂通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规,是我国工厂法的开始
19、。总之,军阀政府的劳动立法内容标准低,实施效果差。三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苦1927年之前,国民党政府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为主体的。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和帮助下,先后进行了一些积极的劳动立法活动。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定了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1924年的国民政府工会条例是我国历史上,承认工会法律地位、保护工会权利和自由的首次立法。1927年,蒋介石掌握政权之后,迫于工人运动的压力,也先后进行了一些劳动立法。从1927年7月起,政府开始组织编篡劳动法典,后又决定改用单行劳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先后发布了工会法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最低工资法等一系列劳动法规文
20、件,基本上形成了劳动法律体系。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虽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照搬了国外的立法条文,实施效果也不如人意。其中的不少法律,是到台湾之后才开始实施的。(四)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政权在领导革命斗争和生产的同时,始终将保护劳动者权益、加强劳动立法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根据地和解放区根据自身情况,先后制定了一些劳动法规,如江西行政委员会1930年制定的劳动保护法、晋冀鲁豫边区1941年的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等。其中立法内容最完善,也是劳动立法史上最有意义的,当属1931年通过的,1933年修改、重新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革
21、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革命发展和根据地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存在的问题是,劳动标准过高,难以执行,是一回国种左的倾向的表现。二、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1949年10月至今,在半个多世纪的进程中,我国的劳动法制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大背景之下,同样经历了反反复复、曲曲折折的发展历程。一 良好的开端、初步的发展从1949年至1966年,我国的劳动法制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经历了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从1949年10月至1957年,是劳动法制的初步建立时期。当时劳动法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通过1954年
22、的宪法。这两部重要文件均原则规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前者就劳动者的结社权、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保险、工矿检查等问题,作了规定。后者则更规范地明确并保证公民所享有的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受教育权等。据此,劳动法制相继建立了与当时情况相适应的基本法律制度。特别是在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保险、劳动争议处理、工会立法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E规,为以后劳动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从1958年至1965年,是劳动法制的初步发展时期,如开始建立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监察制度、初步建立学徒制度和技工学校制度、统一退休退职规定等。这些法律制度在促进经济建设,贯彻党和国家的劳动政策
23、,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一时期的劳动法制建设的特点是: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劳动法制有了良好的开端,此后一直到文革前,它处于逐步发展的时期。在立法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调整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在执法和守法上,基本上开展了以劳动保护执法和守法为主的劳动安全卫生执法和守法工作。在实行改革开放之前,在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历史上,还有一段我们不愿回忆的特殊历史,即文化大革命时期。文革中,在许多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上混淆了是非,劳动法规被说成是管、卡、压气整个文革期间,国务院仅就改革临时工和轮换工制度、调整部分人员工资、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发布了
24、几个通知。就是这仅有的劳动法规基本上还是在粉碎林彪反革命集团以后,周恩来同志主持中央日常工作时期和1975年邓小平同志主持中央日常工作期间发布的。文革中,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以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劳动法制建设处于停顿阶段。劳动立法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在执法上,以行政手段代替劳动执法,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的体制。.二劳动法制建设的春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中国带入了一个充满希望、充满光明的新时期。劳动保障法制迎来了它的春天。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的闭幕式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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