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奖罚实施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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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目 录第一章 通风机管理1第二章 通风系统管理4第三章 防尘系统管理6第四章 防灭火管理11第五章 瓦斯防治管理14第六章 巷道开口、贯通管理16第七章 “一通三防”管理奖罚条例17第八章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及“十条禁令”20第九章 注氮管理22第十章 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25第十一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27第十二章 井下测风牌板管理制度30第十三章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制度31第十四章 通风设施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制度33第十五章 光干涉式瓦斯检查仪管理制度36第十六章 放炮器使用管理制度38第十七章 瓦斯超限撤人制度40第十八章 光瓦与甲烷传感器数值对比管理规定42第一章 通风机管理
2、第1条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并有记录可查,未检查维修罚责任人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检查无记录罚责任人2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2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及消防设施,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薄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每缺少一项罚责任人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第3条 因停电、检修、更换风机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机运队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
3、、调度室审批。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第4条 机电科对主要通风机每月至少检查1次,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主要负责人200元。第5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或试运转工作,机电科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做好详细记录。缺少一项罚主要负责人200元。第6条 通防队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生产科每年应组织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500元,责任人200元。第7条 机电科要制定主要通风机突发停电应急措施和报警系统,安排专人应对
4、突发事件,以保证井下职工人身安全和安全生产。对突发停电责任单位要及时处理,导致主要通风机停风超过30分钟,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各200元处罚。并上报新疆公司按重大事故处理。第8条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否则,罚主要负责人500元,工作人员200元。第9条 主要通风机各部件要保证完好、严密不漏风,运转灵敏可靠,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第10条 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经机电科、生产科与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性能
5、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有防护罩,保证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并有记录可查。否则,一项没做不到位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第11条 局部通风机前方20米范围内,无障碍、无积水、无杂物、无煤(粉)尘,保持每班洒水冲尘,否则,每次罚款100元。第12条 局部通风机电气开关保持清洁,定期检修、保养维护、并有记录可查,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13条 井下各掘进头因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停风、停电时,必须做到有计划、有措施停风、停电。计划停风、停电的区队,必须提前2天通知调度室,提前1天办完手续,不准当天停风、停电、当天办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当天停风
6、、当天办手续时,必须经总工或值班矿领导签字方可实施,否则不准停风、停电。如果停风、停电确需继续延长时间,必须提前10分钟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请示值班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继续停风、停电,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事故追究责任。第14条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开关,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恢复正常通风。否则罚相关责任人各100元。第15条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时,通风前瓦检员须在安全员监护下相隔5米,由两人以上人员前后相随逐段进行瓦斯和氧
7、气的检查,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了3%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检查人员必须停止继续进入停风区,严禁单独一人进入停风区进行检查。违反者每次罚款200元。第16条 调度室每7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电闭锁试验,使用单位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无试验、无记录,罚责任人100元。第17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发现一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责任人200元。第18条 供给局部通风机的巷道全风压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保证不发生
8、循环风。若检查发现一次循环风,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第19条 每台局部通风机安装好后,由机电科于次日组织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防队、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不具备验收条件(验收人员到现场后2个小时仍不能验收)就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次罚施工单位200元。第20条 局部通风机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进行维护、检查,保证质量,不允许高压部位漏风(手掌距离风筒100mm无感觉)、不允许用黄油或树脂药品涂在高压部位,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21条 井下风筒吊挂完毕后,由使用单位进行管理,若风筒接头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漏风的,对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元/处,责
9、任人罚款100元/处;若风筒接头由于通防队搭接不规范引起漏风的,对通防队队长罚款100元/处,跟班队(班)长罚款200元/处,风筒工罚款100元/处。第22条 掘进作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岩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对跟班队长罚款100元。第23条 掘进头放炮、巷道运送物料时要维护好风筒,不得损坏风筒,因管理不善造成风筒损坏的,每一节罚责任单位500元,跟班队长200元,单位主管责100元。第二章 通风系统管理第一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
10、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通风系统调整后,方可施工,违反规定者,罚单位主管200元,跟班队长500元,跟班班长300元。第二条 井下通防设施要安排专人进行巡检,发现风门损坏及时向调度室、生产科汇报,生产科负责安排责任单位维修。知情不报或者延误时间,罚责任人200元。第三条 风门前后5m内巷道要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责任单位主管200元,跟班队长500元,跟班班长300元。第四条 两风门之间、风门前后各5m,不准放置矿车、材料、配件、杂物等,堆放杂物每处罚相关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第五条 风门应能关闭严密、不漏风,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
11、200元。第六条 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罚责任单位3000元,责任人500元,责任单位主管2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并按照原价值三倍赔偿,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第七条 风门连锁绳要保持完好,无连锁绳或连锁绳未定期维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八条 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拴住一道长时间不关,一经发现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500元。第九条 施工单位若需从通风设施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至少提前一天与生产科联系,由生产科负责协调有关事宜,凡未经生产科同意,私自在通防设施上挖洞过管线,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凡从风门调节风窗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对责任单
12、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第十条 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风门经常用清水清洗,保持风门表面无泥痕和煤(粉)尘,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跟班队长500元,跟班班长300元,负责人100元。第十一条 风门、挡风墙、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对故意损坏通风设施的行为,按严重“三违”处理,并按原值的三倍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第十二条 野蛮施工造成通防设施损坏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跟班班长罚款3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第十三条 未经生产科同意,无计划、无措施擅自打开通防设施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
13、款800元,跟班班长罚款600元,责任人罚款300元,情节严重的按重大隐患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拆除通防设施时,未按照措施和计划执行,导致风流短路或紊乱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跟班队长300元,跟班班长200元。第三章 防尘系统管理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敷设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设置防尘设施。防尘管路要吊挂或垫起,达到平直,并进行防锈处理,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负责人
14、罚款200元。第二条 水幕防尘措施:(1) 采煤工作面1、 上、下顺槽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上顺槽距工作面100m范围内再安设一道净化水幕,综采机电列车前必须再设置一道,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元。2、 综采、综掘工作面必须安装使用机组内、外喷雾,雾化良好。内喷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喷雾,必须增加外喷数量,制定机组割煤时防治煤(粉)尘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效果不好必须停机,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3、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
15、采煤工作面出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2) 掘进工作面:1、 在距迎头50m范围内安设净化水幕,200m位置设置防尘网,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2、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的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则必须增加外喷数量,制定掘进机掘进时防治煤(粉)尘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不好必须停机,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单位负责人
16、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3) 各转载点喷雾设置所有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输机(巷)转载点、卸载点必须设置洒水喷雾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三条 安检科根据各区队管辖的范围,每月月初划定防尘责任区域。第四条 各区队指定专人进行冲尘,未指定专人冲尘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各区队按照所管辖防尘区域内按具体规定执行,不留死角,有冲尘不到位,每次罚冲尘人员100元。第五条 转载点、泵站司机负责工作地点周围20米范围内冲尘,其中包括机头、机架、开关、电气、各路管线、帮、顶等。第六条 上、下巷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巷道
17、全断面必须班班冲尘;距工作面50-300米以内每两天必须冲尘一次,皮带机头、机尾,溜子机头、机尾、乳化泵站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班班冲尘;皮带、溜子运输巷中部每两天冲尘一次,掘进巷道距掘进迎头50米范围内要班班冲尘;距迎头巷道50-300米以内做到每两天必须冲尘一次,距迎头300米以外每周必须冲洗一次;各队所管辖范围的主要进风、回风巷,每周必须冲洗一次,冲尘时间监督人员要有记录并给予落实,无落实、无记录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七条 每日冲尘由瓦检员、安检员进行监督汇报;每少冲尘一次,罚冲尘人员100元。第八条 当月因煤(粉)尘问题,造成巷道无法施工,影响其它单位施工者,
18、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九条 因煤(粉)尘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800元,并根据相关条例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 生产科管理人员、瓦检员、安检员等发现防尘问题,现场能够安排处理的,必须立即安排人员处理,原则上,防尘问题的处理不能过班,且不得影响采掘工作面的生产;不能处理的立即汇报值班室,值班员需立即做好记录,并向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十一条 主要进风大巷、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各回风绕道、回风上山都必须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并能使用。否则,每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19、。第十二条 所有净化水幕及装卸载点喷雾装置必须悬挂管理责任牌,并写明责任人。凡检查发现一处净化水幕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不好,通知后未及时整改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每七天要对净化水幕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记录,发现未及时检查的罚款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主管100元。第十三条 净化水幕和防尘网不能正常使用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十四条 各转载点、装载点的喷雾洒水装置缺少一个,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的责任区域要定期清理煤尘,凡检查发现巷道有连续长度超过5m,厚度超过2mm的积尘,每处/次对单位负责人罚
20、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十六条 综掘巷道定期冲刷积尘。巷道300米以外要做到每两天冲洗一次,300米以内每天冲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围(第一道水幕前)要班班冲洗。否则,每少一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十七条 炮掘工作面爆破前后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装煤(岩)时,必须进行洒水湿润煤(岩)。距工作面20m内必须安设喷雾装置,做到爆破时正常开启,雾化好,能封闭全断面,距回风口20m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每缺少一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迎头向后20m内都必须洒水降尘。皮带机头、溜子头、各转载
21、点作业时应进行喷雾降尘,否则,发现一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十九条 所有净化水幕系统必须迎风倾斜,距顶板夹角30,距顶板距离不得超过15cm.超过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二十条 各转载点交接班时,所有设备上面不得有煤块、煤(粉)尘等杂物,前后20m积尘过多,每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机电设备、开关等都不得有积尘,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二十二条 矿井进、回风大巷每周冲刷一次,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
22、二十三条 隔爆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水袋无丢失、损坏、脱勾或水量不足等现象。采煤工作面两巷和掘进工作面的隔爆设施,要按规定及时移动,确保首列水棚距工作面距离始终在60-200m范围内。一项不足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二十四条 安检科、生产科负责井下所有隔爆棚的管理检查工作,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发现吊挂质量、水量不足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凡是拒不整改的单位,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跟班队长500元。第四章 防灭火管理第一条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
23、火区,不按要求施工者,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二条 消防管路由责任单位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确需临时改用的,要制定计划,报总工程师和相关单位审批。否则每次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三条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1、 主井口。2、 井底车场附近。3、 主要大巷、机轨巷道、采区巷道每隔100m处。4、 皮带运输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5、 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每50m处。6、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40m以内。7、 掘进工作面进口处。8、 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三通”阀门的位置应便于
24、使用和维修,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接线盒及其它电气设备。以上每少一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四条 皮带运输巷、皮带机供水管路上每个“三通”阀门上必须接一根25m长软管。每少一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五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理,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以下几点要求:1、 严禁携带明火下井。2、 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3、 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或使用电炉。4、 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5、 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且每次要有专门措施并经总经理或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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