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协会之友第5期doc-上海市消防局首页.docx
《09协会之友第5期doc-上海市消防局首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9协会之友第5期doc-上海市消防局首页.docx(1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 上海市消防协会秘书处编 第五期(总第86期) 2009年11月10日本 期 目 录要 闻本市隆重举行第十九届“119消防日”活动上海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消防信息公安部、建设部发布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2009版)的通知上海科技工作者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注册工作动态协会成功举办第八届上海国际消防保安技术设备展览会 协会召开上海世博会非洲馆布展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会员之窗 拓展新思路 适应新发展 再作新贡献 上海环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要 闻 】本市隆重举行第十九届“119消防日”活动 11月9日上午,市消防局联合上海世博局在世
2、博园区主题馆北广场隆重举行第十九届“119消防日”主会场活动。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同志宣布活动开幕,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讲话,市人大副主任王培生,市政协副主席高小玫,上海世博会执委会专职副主任、世博局党委书记钟燕群,市政府副秘书长尹弘,市公安局副局长朱伟明等领导出席。市消防局陈飞局长主持主会场活动,李金文政委致欢迎辞。 张学兵同志代表上海市政府,对本届“119消防日”活动的举行表示热烈的祝贺,向长期奋战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第一线的广大消防工作者致以崇高的敬意,并向长期关心、支持和参与消防工作的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表示衷心的感谢。他指出,近年来,在全市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
3、力建设“四个中心”和国际化大都市的大背景下,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广泛传播消防平安文化,本市消防工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显著提高,已连续13年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他强调,今天,距2010年上海世博会开幕还有173天,各项筹备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安全工作是平安办博的第一要素,为此,本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工作特别是消防安全纳入迎世博行动的重要内容,以宣传贯彻新消防法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狠抓消防安全监管,加强消
4、防宣传教育,完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举办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创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在主会场,本市四套班子领导为世博志愿者颁发了消防应急培训教材,现场观摩了高新消防车辆装备展示。世博志愿者代表向全体志愿者发出了积极参与消防、服务世博的倡议。承担世博园区灭火救援和防火监督任务的官兵代表郑重宣誓,力夺世博安保决战决胜。市消防局文工团为世博建设者们奉献了一场独具消防特色的文艺演出。 本届“119消防日”活动期间,本市还先后举行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开工奠基和赵巷消防站进驻仪式(至此,本市已有107个公安消防站),
5、召开纪念车站中队“模范消防中队”荣誉称号命名10周年暨打造消防铁军誓师大会。各区县围绕“全民参与消防,共筑平安世博”这一主题,纷纷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系列消防宣传活动,不断掀起“119消防日”活动的高潮。上海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10月20日上午,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并第一次审议上海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刘云耕主任主持会议。市人大内司委陈亚娟委员宣读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关于的审议意见报告。市消防局陈飞局长作条例修订说明,李金文政委、防火部李惠菁部长等领导出席条例分组审议。 市人大内司委指出,现行条例实施13年来,对预防和减
6、少火灾事故、维护本市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但对照新消防法要求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安全办博的新需求,条例的部分条款有不匹配、不适应的情况,须抓紧修订。市人大内司委认为,经反复论证、几易其稿,条例(修订草案)日趋成熟、内容基本可行,并对条例关于政府各部门责任、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设计安装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等方面的表述提出了完善建议。 分组审议期间,市人大委员们充分肯定条例的整体修订方向,尤其对新设的高层、公交、学校等消防工作规定表示关注和认可,同时希望针对本市“上天入地”(高层建筑多、地下空间多)的特点,进一步细化有关条文,增加保护消火栓、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等方面的刚性规定,探索完善消
7、防行政许可和中介服务机制,提升条例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次审议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从10月21日至11月5日,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上海人大公众网等媒体上全文公布上海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待研究修改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上海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领导
8、)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管辖分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社会义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消防宣传教育)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9、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表彰奖励) 本市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消防活动日)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消防工作责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
10、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市和区(县)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政府
11、有关部门责任)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在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工作中,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质量技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教育、卫生、文广影视、旅游、商务、民政、民防、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居(村)委会责任)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
12、火和应急逃生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备案,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四)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五)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六)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七)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八)
13、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五条(社会单位责任)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四)改善防火条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
14、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六)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六条(重点单位责任) 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十七条(物业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
15、物业管理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对需要动用专项维修基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及时提出相应方案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市民义务) 市民应当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懂得安全用火用电、燃放烟花爆竹和其他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火灾预防教育。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消防规划)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科学合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
16、适应的原则,组织编制上海市消防规划。 上海市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 上海市消防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调整)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对下列情形,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上海市消防规划,制定方案予以解决: (一)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或者大面积棚户区; (二)严重影响城乡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码头及其他重大危险源。 第二十一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保留) 纳入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
17、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市政设施基本建设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三条(消防设计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市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或者拟采用特殊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承
18、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配备消防设计审核人员并建立消防设计自审制度。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按照国家
19、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审核、备案)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未经原审核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需要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更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重新备案。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内装修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
20、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必须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的消防验收、备案)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中,设有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由
21、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系统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临时建筑、改变用途的消防安全要求)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第三十条(建筑构件、材料要求)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建设工程墙体、屋面保温材料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的材料和制品。 第三十一条(消防
22、产品)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和标识的技术标准或者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消防设施安装、检测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和定期检测。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第三十三条(易燃易爆场所布局) 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学校、铁路干线、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附近,在有关规范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已经建成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3、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附近,不得建造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 第三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要求)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或者在邮品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禁止擅自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居民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容器,存放在安全的地方,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第三十五条(明火作业管理要求)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09 协会 doc 上海市 消防局 首页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8930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