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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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代理人上岗培训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务,第一节 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第二节 授权条件第三节 单一性及合案申请第四节 申请文件第五节 答复和修改第六节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第七节 相关司法解释第八节 说明书附图,目录,第一节 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本节内容:,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 二、专利法第5条第1款 三、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第2条第4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1.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1)产品应当是完整的 不能分割、不能
2、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不属于保护客体,如袜跟、帽檐。 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保护客体,如拼图玩具的部分插接块。,例如:杯把,单张游戏,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2)不能重复生产的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3)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不属于产品(4)设计方案应当能够附着在产品上,以产品作为其载体,印字哈密瓜,油画,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折叠后的餐巾,2.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1)形状、图案、色彩应当是常规形态 通过折叠、压缩或者使用绳线等物对产品进行
3、简单捆扎以方便运输的状态,不属于产品的常规状态。,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2)设计要素应当有固定形状 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不属于保护客体。,流沙画工艺品,沙漏,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3)产品的形状、图案肉眼可分辨 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如显微镜)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不属于保护客体。,微雕,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八号 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删除审查指南“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即:通电后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4、(注意: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4)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5)单一色彩的设计不保护 (除非色彩本身就可以构成图案),装饰板,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3.富有美感 外观设计关注的是产品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 而不是产品功能特性或技术效果,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4.适于工业应用(1)不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的手工艺品不属于保护客体。 (2)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不属于保护客体。,根
5、雕,编织篮,山水别墅,移动房屋,二、专利法第5条第1款,专利法第5条第1款: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二、专利法第5条第1款,1.违反法律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19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床单,二、专利法第5条第1款,2.违反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玩偶,二、专利法第5条第1款,3.妨害公共利益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
6、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经济事件、文化事件,或者涉及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或者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国旗、国微、领袖肖像,二、专利法第5条第1款,瓷盘装饰品,钥匙链,三、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注:壁纸、纺织品、地毯、毛巾除外,三、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
7、条件,则认为所述申请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 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 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三、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1.条件一:平面印刷品,地毯,饮料,以上均不属于平面印刷品,三、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2.条件二: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标牌,标贴,三、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3.条件三:主要起标识作用 标识作用是指该外观设计主要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 (1)以商标或标识为主要内容的平面印刷品。,标牌(激活商标),标贴,三、专利法第2
8、5条第1款第(六)项,3.主要起标识作用 (2)有商标、标识、产品名称、厂家名称及地址等图案和文字信息构成,不含有明显的装饰性图案。,包装纸,三、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3.主要起标识作用 (3)能够产生识别产品来源或者生产者作用的标识并不限于商标标识或者厂家名称等内容。,铭牌,三、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4.不属于主要起标识作用的情形 明显起装饰作用的设计,如壁纸等。,壁纸,第二节 授权条件,本节内容: 一、专利法第23条第4款涉及的相关概念 二、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三、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四、专利法第23条第3款 ,一、专利法第23条第4款涉及的相关概念,专利法第23条
9、第4款现有设计 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公众所知指: 出版物公开 使用公开 以其他方式公开外观设计的优选权仅限于外国优选权,香港、台湾!,二、专利法第23条第1款,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二、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单独对比!直接观察!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一)不属于现有设计 (1)外观设计相同 种类相同 全部设计要素相同,(2)外观设计实质相同 种类相同或者相似 设计要素区别不大,对比设计,本
10、专利,二、专利法第23条第1款,(二)抵触申请 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其中,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判断:对比设计中是否包含有与本专利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情形,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实质相同的情形,(2) 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实质相同的情形,(3) 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
11、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实质相同的情形,(4) 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实质相同的情形,(5) 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实质相同的情形,(6) 单一色彩仅做色彩改变。,三、专利法第23条第2款,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玩具(打地鼠),对比设计,本专利,现有设计1、2,本专利,碟子,不具有明显区别的三种
12、情形:,(1) 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2)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3)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不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形之一,(1) 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情形一在判断时考虑的因素,情形一在判断时考虑的因素,(5)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如果其余部分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
13、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情形一在判断时考虑的因素,不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形之二,(2)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四种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的情形,(1) 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得到的外观设计;(2) 单纯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3) 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4) 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形之三,(3)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
14、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明显存在组合手法启示的情形,明显存在组合手法启示的情形,明显存在组合手法启示的情形,四、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 商标权 著作权 肖像、企业名称(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等,第三节 单一性及合案申请,专利法第31条第2款: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
15、请提出。,第三节 申请的单一性及合案申请,本节内容: 一、一件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二、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四、分案申请的特殊规定,一、一件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杯子 椅子 摩托车,1.一件产品第一种情形,一、一件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2.一件产品第二种情形,一、一件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组件产品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游戏牌无组装关系 咖啡机组装关系唯一,插接玩具组装关系不唯一,二、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1.同一产品 是指使用其他设计和基本设计的产品名称相同并且含有相同用途的产品。,烟灰缸 碗,两者不是同一产品,二、同
16、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2.相似外观设计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 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二、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2.相似外观设计的判断(1)局部细微变化(2)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3)设计单元重复排列(4)色彩要素的变化,插头,包装袋,灯管,吸尘器,二、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3.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的其他要求(1)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一项基本设计;(2)不得超过10项;(3)每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如果其中的一项
17、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 则应当删除该项外观设计,否则该专利申请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1.成套产品的概念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其中每一件产品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2.成套产品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1)同一类别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碗、托盘:07-01汤匙: 07-03,成套餐具,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2.成套产品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指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3)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指各产品的设
18、计风格统一。,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2.成套产品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4)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包含相似设计的茶具,1,2,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处理方式之一:提交七件相似设计申请,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处理方式之二:提交其中一件成套产品的申请,申请1:成套茶具 申请2:成套茶具,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3.每一件产品应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每一件产品还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如果其中一件产品不具备授权条件的,应当删除该件产品,否则该专利申请不具备授权条件。,四、分案申请的特殊规定,分案申请的定义 分案申请,是指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申请人将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从原
19、申请中分出,作为另一件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该被分出的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可享有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 优先权只有外国优选权,包括香港和台湾,四、分案申请的特殊规定,1.原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并且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原申请:清洁套装、标贴和光盘,分案申请:包装衬板,四、分案申请的特殊规定,2.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第四节申请文件,专利法第27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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