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艺质理培训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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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3、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4、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5、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6、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7、首检大纲8、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9、2005版送变电工程规章标准-40号10、2005年版火电工程规章标准目录-39号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 电建质监2
2、00531号文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结合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和有关人员工作岗位的变动情况,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成员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5年6月13日召开的站长会议审核,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站长、秘书长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调整后的站长、秘书长组成情况通知如下: 站长: 孙佩京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主任 副站长: 魏恭华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副局级调研员 叶强文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副主任 陈平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综合处处长 秦建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副主任 王 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
3、程建设部副主任 贾彦兵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 徐 扬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杨建平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总工程师 秘书长: 刘博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安全质量处处长 副秘书长: 方森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工程处处长 邢小平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水电开发部工程处处长 郑路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水电处处长 来建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技术处副处长 杨勤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火电处处长 徐树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高级主管二五年七月一日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 定电建质监200553号各电力建设工程
4、质量监督中心站: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工业的发展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工程项目的建设安全和投资效益,直接关系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是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电力工程实施建设质量监督,是加强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依法、规范建设,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手段之一。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是政府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是我们应尽的义务。随着电力体制深化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监督工作十分繁重。一是电力工程在建规模大,
5、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要求高,造价控制难,合理建设工期难以保证;二是违规开工项目脱离监督视线、对工程项目的多渠道干预、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职责不落实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质量监督工作基础薄弱,监督机构不完善,监督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专职工作人员偏少,专业配备不健全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四是监督费用紧张,监督培训工作相对滞后,监督机构设备配备较差,监督手段落后,反映出监督能力不强。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质监机构和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妥善处理好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履行好质量监督职责,特作如下决定:一、 提高认识、把握定位、认真履行职责(一)充分认识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
6、性。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承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行使的是政府职能。因此,各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把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到依法行政、加强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构筑和谐社会要求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切实保障国家利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国家投资效益的高度来认识。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就要相应的承提起应负责的责任,尽到应尽的义务。(二)切实履行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于2004年1月
7、12日印发的关于委托国家电网公司承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复函精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强化执政意识,树立责任和服务意识,严谨务实,清正廉洁,做到监督工作公开、公正、规范、透明。(三)准确把握工作定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属于政府质量监督体系,不同于企业内部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管理行为。因此,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建立在工程建设主体质量体系运行的基础之上,且不替代项目建设主体的质量管理工作。因此,在实施质量监督的过程中,要把工程项目建设主体的质量管理行
8、为和实体工程质量的监督,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核心工作。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建设主体的质量管理作用。在管理体制上要逐步把总站建设成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决策中心、指导中心和重大项目的监督中心。把各中心站建设成为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中心,把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建设成为操作中心。二、 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依法、规范行使质量监督职能各级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切实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依法规范行使质量监督职能。协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项目管理,保证电力建设项目合法建设。未经国家批准或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不得受
9、理质量监督注册申办手续,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对按国家原电力项目审批程序已批准项目建议书,但未完成核准手续、提前开工的项目,已经受理质量监督的,在继续履行质量监督工作的同时,督促项目法人抓紧办理核准手续。在工程启动验收前仍未办理完核准手续的,不得出具接入公用电网的质监报告。凡是国家明令停建的电力工程项目,必须立即停止质量监督工作。三、 加强领导,加强质量监督工作过程的管理(一)切实加强各级质监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各级质监机构领导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一线,及时掌握质量监督工作动态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质量监督工作。出现质监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时,相关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要首先从自身
10、查找原因,对照检查是否认真履行了质量监督职责,深刻反思质监工作的法规和规程规定在本机构没有落实到位的根源,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营造严谨的工作氛围。(二)加强质量监督工作过程的管理。树立质量监督的科学管理观念,认真作好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技术难度等实际出发,分工负责,认真履行监督协议,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检查内容要求,进行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质量监督的过程管理。(三)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各责任主体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具
11、体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设计标准,满足相应的规程、规范要求。四、 加强质量监督机构的自身建设(一)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中心站考核认定制度、各类试验室认证管理办法,明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统一工作程序。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都应按规定程序通过相应质量监督资格认证,保证监督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证质量监督机构的合法性,统一工作目标、统一工作标准、统一工作程序、统一工作范围,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和工作行为。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按火电、送变电、水电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要求,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二)加强队伍建设。
12、建立质量监督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培训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聘请的质量监督专家的作用,充实技术力量,弥补人力不足。(三)提高质量监督工作责任意识,保证监督工作到位。提高服务意识,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尽到我们应尽的义务。五、 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各级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电力建设质量监督内部期刊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的作用,加大工作交流力度,促进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体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严格执行质量监督不良记录公示制度,保证质量监督工作严肃性,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
13、理工作。认真执行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积极响应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及时向总站进行报告,以事实为依据,向有关部门秉公提供有助质量事故责任正确认定及处理的、负责任的监督报告。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3、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电建质监200557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
14、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二五年十月十九日附件目录:一、 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二、 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三、 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四、 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五、 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六、 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
15、督检查典型大纲七、 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八、 火电工程验收移交生产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九、 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十、 变电站工程投运前电气安装和调试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十一、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4、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电建质监200552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合当前电力管理体制和电力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完成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的修订工作。经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
16、通过,形成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现印发执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同时废止。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二五年十月十九日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005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
17、改建的火电、水电、新能源等发电工程和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第四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监督。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
18、按规定缴纳监督费。第六条 未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建设工程,不得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第七条 本规定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应服从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三级设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工程质量监督站。第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受委托承担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商有关电网公司、发电公司、中电联组建总站。总站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总站站长和秘书长由国家电网公司派人担任。第
19、十条 总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心站(华能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继续保留)。中心站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总站领导,并定期向本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中心站挂靠在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公司)。中心站的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秘书长的任免由总站批准,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中心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由
20、中心站负责组建,其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的任免由中心站批准,并报总站备案。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撤销。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保证相对独立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要加强技术力量,提高自身素质,合理配备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持证上岗。第三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十三条 总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及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
21、三)负责对各中心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四)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五)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和资格认定。(六)直接负责组织大中型水电工程、跨地区输变电工程和特大型或特殊火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受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七)参加国家重点电力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八)完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任务。第十四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总站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二)负责本地区(除总站直接负责的)电力建设工程的
22、质量监督工作。办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总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信息。(三) 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等,及时对电力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并结合不定期的巡检和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书。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四) 负责对各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五) 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六) 仲裁有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及时向总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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