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免抵退口退税实务操作培训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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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教材目 录第一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基础知识7一、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基础原因7二、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展望7三、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7四、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81、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82、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83、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94、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10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11(一)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11(二)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12六、出口货物的退税率12七、出口视同内销12(一)出口视同内销的情形:12(二)出口视同内销的相关计算一三八、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架构一三九、违法、违章的处理一三第二章:
2、出口前应办理的相关手续一五一、办理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五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一五三、海关注册登记一五四、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登记一五五、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登记16六、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须先办理一般纳税认定手续)16(一)认定16(二)认定变更16(三)认定注销17七、商检登记17第三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基本政策规定一八一、出口退税相关凭证一八二、相关电子信息一八三、相关单证证明办理19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20五、特殊出口业务21六、代理出口货物23七、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执行免、抵、退的规定23八、单证备案制度24九、已退税款返纳处理25十、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26
3、第四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27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27二、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27第五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相关账务处理30一、科目及账簿设置30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一般业务的账务处理30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特殊业务的账务处理33第六章:出口收汇核销及电子口岸相关操作35一、 出口单位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深圳市贸工局办理)35二、 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登记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35三、 进口购汇和出口收汇核销登记(市行政服务大厅外汇局窗口 )35四、 领外汇核销单35五、 电子口岸网上出口口岸备案、报关36六、 电子口岸出口企业网上交单36七、 出口企业远期备案(
4、注:非必经程序)36八、 银行收(结)汇37九、 出口收汇核销37第七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38一、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简介38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用户操作指南41第一部分 功能介绍41第二部分 软件操作说明42第三部分 相关业务提示51三、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子系统用户操作指南521、申领核销单522、核销单的口岸备案523、核销单的数据报送(俗称核销单的交单)53四、单证电子信息核查方法53(一)报关单电子信息查询53(二)核销单电子信息查询53(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核查53(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查询54第八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55一、申报前期准备
5、551、下载免、抵、退税申报软件552、提交出口报关单、核销单电子信息55二、申报程序和期限55(一)基本流程55(二)申报期限56三、申报方式56四、延期申报57五、申报受理57六、申报资料571、必报资料:572、非必报资料:58七、申报资料要求581、出口货物报关单582、外汇核销单59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04、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60八、申报项目要求60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60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61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62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销售625、间接出口(转厂)626、
6、免税进口料件627、申报数据的调整638、跨年度“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商品编码问题63第九章:“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申报系统操作64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X版的安装和卸载64(一)硬件环境64(二)软件环境64(三)安装程序64(四)如何安装65(五)如何卸载70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X版的系统维护71(一)系统初始化72(二)系统配置72(三)代码维护78(四)数据优化80(五)系统数据备份80(六)系统数据导入81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退税申报操作(根据向导讲解)81第一步: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81第二步:免税货物明细数据采集87第三步:预申报88第四步:预审
7、反馈疑点调整90第五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91第六步: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91第七步:纳税申报92第八步: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92第九步: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93第十步:免抵退正式申报94第十一步: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处理96四、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单证申报操作96第一步:单证明细数据采集96第二步:设置单证申报标志97第三步:打印单证申报表98第四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98第五步:撤销单证已申报数据99第十章: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100第一节:退税申报系统的参数设置(亦可参见第九章的系统维护)100一、申报系统参数据配置100二、企业相关信息及参数设置100第二节:生产企业远程申报操作流程
8、100一、远程申报系统界面介绍100二、远程申报数据生成102三、生产企业预审103四、生产企业正式申报1一三五、特殊业务报送120六、综合信息查询123第十一章:常见问题解答124附件: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务操作例题及单证一三2第一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基础知识一、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基础原因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具体包括三层含义: (一) 提高出口竟争力。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公平竞争,而绝大部分国家对出口
9、贸易是鼓励的,因此,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有助于提高货物的竞争力。 (二) 谁消费谁负担的原则。依据税法理论,间接税是转嫁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收;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三) 避免重复征税。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权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上通行的一项税收措施。二、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展望目前,国际上对出口实行的鼓励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一) 出口补贴(二) 出口退税(三) 出口信贷比较而
10、言,出口退税制度相对公平,也最彻底。同时,可以有效防范由于出口补贴而引起的WTO规则下的反倾销诉讼风险。因此,出口退税制度存在其合理性,不容易被取消。但国家可能会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财政状况而对退税率进行一定的调整,并将此作为宏观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而且随着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的加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会越来越多,相关企业应给予必要的关注。三、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 【第一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
1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实行“免、退”税政策。 【第二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商务厅(原省级外经贸部门,下同)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第三类】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性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性能。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
12、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亦可办理退税。 【第五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外经贸部规定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第六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第七类】
13、是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其他组织和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包括外国人)等。四、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1、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收取人民币不需提供核销单)。 (5)必须提供退税申报所要求的有关单证。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2、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
14、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4)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的国产品;(5)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6)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7)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8)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9)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
15、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10)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货物;(1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12)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一三)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3、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1)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 出口国家计划以内的卷烟;(4)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16、(5) 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6) 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7)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含金产品,应按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8) 钻石;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1一三1110、71一三1911、71一三1991、71一三2010、71162000。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9)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
17、板、邮票、印花税票等;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下表:序号商品代码商品名称退税率调整为112021010种用未去壳花生(指未焙炒或未烹煮的)免税212021090其他未去壳花生(指未焙炒或未烹煮的)免税312022000去壳花生(指未焙炒或未烹煮的,不论是否破碎)免税497011010手工油画、粉画及其他画的原件(但手工绘制及手工描饰的制品或编号4906的图纸除外)免税597011020手工油画、粉画及其他画的复制品(但手工绘制及手工描饰的制品或编号4906的图纸除外)免税69701900020用其他动植物材料制作的拼贴画(包括类似装饰板,指一切缘自野生动物的产品)免税79701900090其他拼贴
18、画及类似装饰板免税897020000雕板画、印制画、石印画的原本免税99703000090其他各种材料制的雕塑品原件免税1097040010邮票(指使用过的或虽未使用过但不是指运国流通及新发生的)免税1197040090印花税票及类似票证等(指使用过的或虽未使用过但不是指运国流通及新发行的)免税(10)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上述一点属于“只免税、不退税”的范围。4、不予退(免)税的
19、出口货物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简单的理解就是取消退税的货物,这部分货物还要视同内销征税。一般包括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为零的产品。但出口退税率为零的产品包括视同内销的产品及出口免税的产品,如该产品内销属免税,出口退税率为零,出口亦免税。具体包括:() 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自年月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恢复按退税);() 援外出口货物(自年月日起,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作项目基金方式
20、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出口退税)等。另外,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产品,视同内销。但国家列名的生产企业或符合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的除外。视同自产产品具体包括:(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用于
21、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
22、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即不含第(二)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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