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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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制度,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工程保护制度,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建设工程节约能源制度,建设工程档案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制度,9.1.1 建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9.1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
2、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9.1.1 建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9.1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9.1.1 建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9.1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4
3、.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竣工验收和投产阶段,9.1.2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9.1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9.1.3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9.1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水污染防治,9.1.3 施工现场废气、废
4、水污染防治的规定,9.1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具体规定包括: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2.大气污染防治,9.1.3 施工现
5、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9.1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环境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9.1.3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9.
6、1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2.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9.1.3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9.1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3.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绿色施工导则规定,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如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 t。 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
7、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9.2.1 文物保护的范围,9.2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1.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9.2.1 文物保护的范围,9.2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2.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
8、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9.2.1 文物保护的范围,9.2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3.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
9、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9.2.2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施工规定,9.2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9.2.2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
10、施工规定,9.2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9.2.3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9.2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施工中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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