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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
2、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拥护党领导,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学生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
3、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
4、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S)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招生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
5、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为其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对审查中发现身心状况异常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核实,将取
6、消其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提前申请入学,具体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S)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异常的,对照
7、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应缴纳本学年全部费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教育援助。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成绩不合格,应根据课程类别
8、予以重修或补考。具体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测试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成绩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院教务处审核认可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相应成绩,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
9、法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成绩。第十八条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成绩,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10、无故缺席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将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给予优先考虑。第二十二条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
11、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S)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应予退学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报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转出者可以转出;学生转入须符合学院相关规定,学生本人申请,出具学生简明
12、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因病转学须附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认为符合学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院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两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
13、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六条学院对于要求休学创业的学生,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由学生提出申请,提供相应创业材料,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七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须按规定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
14、费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持相关证明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如原专业停办可以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因病休学的须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后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心理咨询中心评估合格、学籍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
15、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相关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
16、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的,由学院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办法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因课程不合格结业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于毕业当
17、年给予一次自修补考;因实习成绩不合格的,本人申请重新实习或补全实习时间,由学生所在系部监督。补考和实习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如果累计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学院发给肄业证书,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者学院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将进行审查,必要时将联系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第三十五条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
18、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九条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学院实施依法治校,坚持按章管理,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
19、十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第四十一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院发现学生在院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三条学院坚持教育与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
20、院进行活动。第四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第四十五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
21、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七条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四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有
22、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S)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
23、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办法和学院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三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S)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
24、)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四条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学生的违纪违规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涉及两个系部以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有关系部共同调查和处理。第五十五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
25、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七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处分到期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部审核,经学院研究决定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学院规定期限内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
26、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五十九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具体办法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
27、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为六个月(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五条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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