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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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
2、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拥护党领导,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学生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
3、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
4、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S)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招生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
5、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为其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对审查中发现身心状况异常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核实,将取
6、消其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提前申请入学,具体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S)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异常的,对照
7、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应缴纳本学年全部费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教育援助。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成绩不合格,应根据课程类别
8、予以重修或补考。具体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测试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成绩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院教务处审核认可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相应成绩,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
9、法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成绩。第十八条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成绩,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10、无故缺席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将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给予优先考虑。第二十二条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
11、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S)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应予退学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报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转出者可以转出;学生转入须符合学院相关规定,学生本人申请,出具学生简明
12、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因病转学须附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认为符合学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院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两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
13、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六条学院对于要求休学创业的学生,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由学生提出申请,提供相应创业材料,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七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须按规定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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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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