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储备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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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储备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食用油管理,有效调控食用油市场,确保食用油安全,根据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油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油,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食用油供求总量、稳定食用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食用油。第三条市、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油的管理工作,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县级地方储备油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储备油的储存费用、轮换费用、储备规模内农发行银行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油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第四条承担地方储备油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油的储存管理工作,并对地方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五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拟订全市地方储备油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油购销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第二章收购第七条地方储备油的收购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油规模、品种、质量标准等提出建议,经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市粮食
3、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地方储备油收购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第八条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油应当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一级油,收购新入库和轮换时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油。第九条地方储备油收购价格,通过政府采购竞价确定。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收购资金,监督承储企业按规定使用贷款。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地方储备油收购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第十条市级储备油的收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粮食部门协助组织好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门及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4、做好协调和监督工作。政府采购的储备油价格和采购成本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章储存第十一条储存地方储备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实行集中储存。第十二条地方储备油应当优先集中储存于国有粮食企业。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油罐容量IOO吨以上,储存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具有与食用油储存功能、进出方式、食用油品种、储存周期、防震避雷等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设备;(S)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食用油酸值和过氧化值的条件;(四)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和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检验人员不少于
5、2人,保管人员不少于3人;(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油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储存地方储备油,应实行专罐、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保证地方储备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采用科学储油新技术,建立健全地方储备油的防火、防盗、防洪、避雷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发现地方储备油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储备油安全。第十五条承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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