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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法规简介,一、环保法形成和发展二、环保法的基本框架三、环保法的基本原则四、环保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内容,一、环保法形成和发展,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人类环境宣言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保会议,确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方针1978年,修改宪法,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十年后作了修定,环保法形成与发展(一),1983年,确定“环境保护”为基本国策1982-1996年,相继出台了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1997年,新刑法增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环境监管失职罪”。2000年前后,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2002年后,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保法的形成与发展(二),2004年,提出了科学发展观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06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着力推进历史性转变,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环保法的形成与发展(四),2007年,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再次作了修定,加大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环境保护法修定摆上工作议程,环保法的形成与发展(五),二、环保法的基
3、本框架,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境标准,部门规章,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1982年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26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2、环境保护基本法 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占核心地位,是其他单项环境立法的依据。,3、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污染防治对象或者特定的资源保护对象而制定的
4、单行法律。 环境保护单行法分为两大类: -污染防治法。目前已颁布了8部,即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目前已颁布了15部,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防沙治沙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气象法、种子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农业法。,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已颁布了50余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它以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或者是针对某些尚无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作出相应规定。如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6、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据不完全统计,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已逾千件。,7、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中国缔结
6、和参加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公约和议定书,目前共51项。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遇国际条约与国内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8、其他法律中的环保法律规范(一),民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24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相邻环境权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83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
7、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派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民法通则第80、81条) 使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单位、个人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刑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关于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环境刑事犯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8、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刑事犯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8、其他法律中的环保法律规范(二),8、其部法律中的
9、环保法律规范(三),其他行政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处罚款公路法规定,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二、环保法的基本原则,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10、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采取多种措施,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3、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污染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社会。4、公众参与原则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三、环保法的基本制度,1、环境标准管理制度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对环保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要求依法定程序制定各种环境标准的制度。 五类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 三级环境标准:国家环境标准(GB)、国家环保总局标准(HJ)和
11、地方环境标准,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以城市为单元,对城市环境治理的成果进行系统分析、定量考核的管理制度。,3、环境监测制度 有关环境监测计划、组织、具体操作、编报、管理等活动的制度。具体涵盖以下三个方面: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污染监督监测环境科研、服务性监测,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规划或者项目开发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的制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5、“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6、排污收费制度 对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征收一定数额费用的制度。超标排污费排
12、污费(按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7、排污申报制度 排污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其排污情况并提供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由环保部门审查监督的制度。,8、许可证制度 环境保护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办法等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制度。如: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9、清洁生产制度 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规划、技术规范、教育、宣传和优先采购等制度。,10、现场检查制度 环保部门和其他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制度。,11、总量控制制度 在一定时限内将排入特定区域环境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或者削减到一定目标水平之下,以限制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理
13、制度。,12、强制淘汰制度 对环境污染严重,能耗、物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实施限期淘汰的制度。,13、限期治理制度 政府或者经法律授权的环保部门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责令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制度。,14、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行政首长责任制度排污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度,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在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解除危害的制度。,新颁布的几部法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08年2月28日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1、加大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
14、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2、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条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对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鉴于我国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时也考
15、虑到我国企业达标排放能力日益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抽紧环境政策,明确将企业超标排污作为构成违法行为的界限。不仅如此,排放水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这些标准也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同时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
16、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水污染防治法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和规范排污行为方面也有不少创新。一是对于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二是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
17、可证;三是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法律规定的废水、污水。 关于规范排污行为,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5、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
18、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水环境监测是严格执法的基础,建立水环境监测制度的前提,就是对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连续自动在线监测,并要与当地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在这个基础上,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范水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状况的信息发布制度。,6、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确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
19、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制度。一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二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是在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
20、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四是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对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进行特殊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7、强化城镇污水防治,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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