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讨】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竞合时如何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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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竞合时如何处理【典型案例】张某,某市国有控股A公司副总经理兼进口业务部经理,负责公司某进口化工原料的销售工作。2016年,张某利用该化工原料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较大之机,操纵该公司与其姐姐实际控制的私营企业开展该化工原料购销业务,通过在市场高价时不签合同违规发货、低价时再签合同收款的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姐姐实际控制的私营企业销售化工原料,帮助其姐姐非法获利100万元。2017年,A公司以正常市场价格与张某姐姐出资经营的另一家私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此后,张某违反A公司先收取货款后发货的规定,擅自将300吨化工原料发货给该私营企业,之后该私营企业一直未支付货款且因经营不善
2、宣告破产,造成A公司损失300万元。2018年,张某接受某私营企业主李某请托,违反公司决策制度,操纵A公司与李某关联的私营企业开展无真实交易的“商贸”业务,并向李某控制的有关公司支付巨额款项,张某因此先后收受李某给予的财物50万元。后因李某下落不明,导致A公司巨额款项无法回收,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分歧意见】对于张某上述行为的认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滥用职权,前后与其姐姐关联的两家私营企业违规开展业务的两个行为,系延续的同一犯罪行为,应一并认定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张某接受李某请托,为其滥用职权并收受贿赂,系一个行为违犯两个罪名,为避免重复评价,应从一重罪处罚。第二种意
3、见认为:张某前后与其姐姐关联的两家私营企业违规开展业务的两个行为应当分别评价,其前一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后一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张某因接受李某请托而实施的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虽然系牵连关系,但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一、准确把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均系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不同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系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
4、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等三种情形,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该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系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即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该罪。上述两个罪名,犯罪主体相同,犯罪客体相似,量刑尺度一致。在犯罪主体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刑法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规定系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特别规定,两者是法条竞合的关系。简而言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仅限于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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