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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和XX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信息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
2、NET)和中国公共计算机网络(CHINA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的广大师生。第三条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加强管理,注重整合,提高效率,确保安全;服务至上,支撑示范的原则。第二章组织与管理机构第四条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校园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对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决策意见,负责对校园网的信息发布提出指导意见,负责审批校园网建设和运行的重大事宜。第五条信息化办公室是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信息化管理的日常工作,信息化办公室设在网络信息中心(与网络信息中心合署办公),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
3、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校园网日常运行、管理和发展。其主要职责是:(一)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供优质网络服务。(一)负责制定校园网与数字化校园的发展建设规划、分期建设计划、组织规划和计划的实施。(三)负责制定校园网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校园网内部的关系、监督保证校园网的安全、正常运行。(四)负责校园网络设施和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五)负责校园网用户接入管理工作和校园网对外服务的具体工作。(六)负责校园网络应用系统的规划、开发、管理、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七
4、)负责共享型教学资源库的建设和技术维护工作。(八)负责数据中心服务器及存储系统运行和维护,负责数据安全和备份工作。(九)负责校园卡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十)负责校园网站的技术支持,负责审定校内信息标准,审查上网信息,保证信息安全。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各处、室、馆、所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信息发布的审查和保密工作。各二级学院、各处、室、馆、所等单位应设网络管理员或信息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子网IP地址,规划本单位子网的发展和扩充,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代表本单位与网络信息中心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对于因故不能上网的用户
5、,应先由本单位网络管理员(信息员)核实其原因,属于机器本身系统故障的,应自行解决,属于网络接入设备和主干线路方面故障造成的问题,由管理员(信息员)报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迅速排除,如果用户端设备造成损坏的,其所需材料自行解决。第七条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由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或代管子网事务,各单位除网络设备外,其他设备(比如个人办公计算机)应自主做好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三章网络设备管理第八条校园网中的所有光缆、线缆、线路、光纤接入设备、网络交换机、服务器、网络终端机、路由器、电源等设备和设施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6、或改变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不得将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及其它设备擅自联入校园网或非法使用网络资源;不得擅自拆移或改动光纤和双绞线的布线结构。第九条各单位对其所属房间放置的网络设施有保护责任,如有异常,应及时与网络管理人员联系,不得擅自搬动或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房间装修影响到房间的网络设备时,必须事先报告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经同意后方可在网管人员的指导下实施。第十条各单位在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第四章域名、电子邮箱、IP地址、实名账号管理第十一条全校网络域名、IP地址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7、统一管理和分配。校园网目前注册的域名有XX.cn、XX.netXX,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所有校园网主机的域名均以XX.cn为顶级域名,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校内各部门(单位)可申请使用该域下的二级域名。第十二条学校电子邮箱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管理,各部门、个人向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开通使用。第十三条入网单位应统一向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切断私自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第十四
8、条需要建设子网(如教学机房、专用系统网络)的单位应向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提交申请和子网规划,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审批并分配子网IP。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子网和与校外单位连网。否则,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第五章服务器与信息应用系统的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已经建立了统一的数据中心,提供虚拟服务器与存储资源服务。各单位需要使用服务器和存储资源的,可以向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经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各单位自行购买的服务器,可申请托管在学校网络中心机房。第十六条学校
9、统一建设基础数据库,今后任何部门开发或采购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应用软件系统,必须执行学校的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以便各个应用系统都能有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不再形成新的信息孤岛。校企合作单位自行开发、升级与购买的涉及到全校范围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应用软件,要在立项前向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未报批的项目将不准接入校园网,由其所引起的无法与其它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问题自行负责。第十七条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承担数字化校园综合信息系统平台的开发、管理和维护,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各有关部门
10、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数字化校园综合平台的开发、推广与使用。第十八条学校教学、科研与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计算机数据资源都是学校的信息资产,任何人不能据为己有。使用和管理者必须保管好各种电子文档和数据资料,确保数据与资产安全,工作变动时应该办理交接手续。第六章网络安全管理第十九条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校园网的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必须采取各种手段,保证校园网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各单位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对校园网发表的信息有直接处分权。第二十条校园网的所有管理人员和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
11、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五)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六)不真实的信息和计算机病毒;(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一旦发现立即取消其上网资格,并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严禁在网络上
12、从事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安全,网络设备及服务的活动。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利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从事黑客活动等。第二十二条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一)加强校园网络舆情汇集研判。密切关注与学校相关的网络舆情,通过网络了解和把握师生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建立健全信息报送、会商研判、快速响应、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机制。(二)加强校园网络舆论引导。建立校园突发事件网络通报机制、重大事件网络发布制度,提升校园网络新闻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组织多层次的校园网络舆论引导队伍,回应师生关切,引导师生在网络上理性讨论问题,合理表达意见
13、第二十三条校内各拥有计算机网络终端的部门或个人应遵循如下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条款:(一)保护重要的计算机信息资源,在没有信息安全条件保障或不能保证计算机网络终端安全的条件下,应将重要计算机信息资源转移到不能上网的计算机存储介质上。(二)学院党政部门的计算机必须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同时注意每天下班后切断电源,以免受到非法的远程控制。(三)在所有的工作站与服务器上必须安装杀毒软件,杀毒软件必须配置为在默认情况下,发现病毒时将清除病毒并通知用户,并且禁止用户卸载或者屏蔽杀毒软件。(四)校园网用户要加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信息安全防范觉悟,网络信息中心将定期进行网络信息安全培训工作。第二十四条学校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部门领导分管安全工作。各部门的网络管理员同时是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及网络安全工作。第二十五条校园网所有用户有权、有义务,向学校网管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和有害信息,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联网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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