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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提出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此,建筑业领域对“营改增”的讨论开始呈现沸腾之声,业界的专家、学者及一些科研机构对“营改增”的看法不一,其讨论主要集中于:“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税负增减问题。,本次讲座以试图打破施工企业对“营改增”惶恐为出发点,通过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营改增”实施办法的解读及“营改增”对工程计价及施工企业管理的影响四个方面对建筑业“营改增”进行了分析。,营业税税率:3%,“营改增”,增加8%,施工企业,增值税税率:11%,是这
2、样吗,目 录,“营改增”实施办法的解读实际税额如何征收,建立相互监督、约束关系,有效避免偷税漏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两税并存下的我国建筑业现行流转税制存在着诸多弊端,使得分税制财政体制尤其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流转税制成为建筑业深化发展、做大做强的桎梏,建筑业“营改增”是完善我国建筑业流转环节税收制度和健全我国增值税体系的必由之路。,避免混合税收,实现公平税负,实现制造业、服务业税制统一,保障抵扣链条完整,一、建立相互监督、约束关系,有效避免偷税漏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
3、额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流转价内税。,营业税,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价外税。,增值税计算方法,理论计算方法:供货方(100) 购买方(300) 征收增值税=(300-100)11%=22实际计算方法:供货方(111) 购买方(333) 支出(100) 进项税额(11) 收入(300) 销项税额(33) 征收增值税=33-11=22,此时,供货方提出少开或不开发票,购买方会同意吗,增值额,
4、一、建立相互监督、约束关系,有效避免偷税漏税,现行“两税并存”的流转税制除了降低税收征管的行政效率,还会产生税款大量流失的问题。,分析,二、 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增值税最大特点是消除重复征税,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三、避免混合税收,实现公平税负,纳税人销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尤其是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行业经营方式日趋多样化、经济行为日趋复杂化,出现了大量混合销售行为。,
5、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建筑企业在提供劳务的同时提供其自产的建筑材料并且建筑企业的这两项经营业务只体现在一份经济合同中,各自的价款比例难以准确划分。当会计行为难以区分时,税率从高适用,这显然有失公平。,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对劳务行为亦征收增值税,有效的避免了混合税收现象,保证了税负的公平。,四、实现制造业、服务业税制统一,保障抵扣链条完整,运输行业,加工行业,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纳税人,税率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实施这项改革,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
6、推动第三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1、增值税纳税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1、增值税纳税人,2、税率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税率,2、税率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转入下期继续抵扣,一般计税方法,2、税率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确定进项税额,税务部门确定进项税额,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
7、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招待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超过180天,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业务招待费是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能抵扣,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依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集体福利不能抵扣。,“非正常损失”不能抵扣,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3、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
8、地点,3、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3、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款预缴,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其中明确提出推行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的推行和“营改增”的实施必将改变综合单价的费用构成,将使增值税计入综合单价中。但业内人士针对计入增值税后全费用综合单价的计算持有不同观点。,博弈,全费用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不除税)+机械费(不除税 )+综合费综合费企业管理费(不除税) +利润+规费+应纳增值税额+应纳附加税额,全费用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除税)+机械费(除税)+
9、综合费 综合费企业管理费(除税) +利润+规费+销项税额+附加税额,“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总结,两种方法都正确、可行,但税额抵扣法更符合发展趋势,“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税额抵扣法强调价税分离,将会对现有的工程计价规则产生巨大冲击。因此,现有计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相应的增值税税率配套工程计价体系,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实现价税彻底分离,将计入工程造价的所有要素的税费厘清。“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工程项目的前期阶段,尤其是对估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的影响。,“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该部分在“价税分离”工程计价规则的基础上,对建筑业实施“营改
10、增”对工程计价体系的影响进行分析,主要体现在费用要素和计价依据两个方面。,1、营改增”对工程计价费用要素体系的影响,我国工程计价的费用要素体系是在营业税税制基础上制定的,各项费用要素均以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含税金额”计价。但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费用要素组成内容应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实行“价税分离”工程计价规则,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的各项费用要素均应以不含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含税金额”计价。其中部分费用不涉及进项税额,不需要调整,如图所示。,增值税下的人工费、利润、规费与营业税下的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不存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调整,但由于计算基础的变化,利润费率及规费费率要做相
11、应的调整。税金是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用来开支进项税额和缴纳应纳税额。相比营业税下税金组成内容,增值税下税金不包括附加税费,附加税费增加到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1、“营改增”对工程计价费用要素体系的影响,材料费,增值税下的材料费与营业税下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但各项组成内容应 为除税价款,相比营业税下组成内容应扣除可抵扣的进行税额。,这是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将原材料报价中已包含的税费扣除,实现真正的裸价。但这种计算方式,会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编制标书时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要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所有原材料的不含
12、税价格。,1、“营改增”对工程计价费用要素体系的影响,施工机具使用费,增值税下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与营业税下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但各项组成内容应为不含税价款,相比营业税下组成内容应扣除可抵扣的进行税额。,检修费,维护费,1、“营改增”对工程计价费用要素体系的影响,企业管理费,相比营业税下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原14项组成内容不变,但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等4项内容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应予扣除。,1、“营改增”对工程计价费用要素体系的影响,建筑行业营业税和增值税模拟计价对比(钢筋混凝土工程),1、“营改增”对工程计价
13、费用要素体系的影响,前提:所有购入要素都有合法的进项税抵扣凭证,建筑行业营业税和增值税模拟计价对比(钢筋混凝土工程),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营业税=营业额税率计价时:计算税率=营业税税率/(1-营业税税率)缴税时:营业额=实际交易额(含进项税)税前造价:各含税费用之和充分体现了价内税的特点,实际应纳税额,充分体现了价外税的特点,1、“营改增”对工程计价费用要素体系的影响,2016年4月6日、15日,北京市、上海市相继发布了建筑业“营改增”后的新计价规则,都是以财政部201636号文营改增实施细则和建办标20164号文为蓝本,并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价税分离,二是税率调整。两者相比,计价
14、依据并无本质区别,都公布了相应扣除率、企业管理费调整费率以及调整之后完整的计价程序。但对细节的规定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费用组成内容方面。,1、“营改增”对工程计价费用要素体系的影响,京沪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费用要素的异同,1、“营改增”对工程计价费用要素体系的影响,1.打破了传统的逐层取费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2.掩盖了单独计算附加费时可能产生的误差,不符合税法规定。,2、“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的影响,增值税下实行“价税分离”工程计价规则,与工程计价费用要素体系调整相适应,现行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必须及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信息,基价要素调整费用定额调整,
15、全费用综合单价规费、税金,要素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数工程造价指标,2、“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的影响,定额的调整,目的都是为了折 算成不含税价格,只是还原方式不同。,调整系数或综合扣除率都是平均数,不能反映原材料的购买渠道,也不能反映个体化水平。,2、“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的影响,清单的调整,工程造价信息,2、“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的影响,工程造价信息的调整,建筑业实行 “营改增”的体制下,施工企业是纳税人,但负税人却是建设单位,即需要施工企业向税务局上缴增值税,理论上,增值额是销项与进项的差额,施工企业若想实现此理论计算,需要能够提供足以满足法律上认可的可抵扣凭证,因此必须打破
16、传统粗放式施工企业管理模式,做到精细化管理,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现场管理的影响,1.1“营改增”后,需加强工程进度款期间支付管理,由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可知,施工企业纳税义务的时间是取得了工程进度款或获得了收进度款的权利,一旦拖欠,施工企业将垫税。,1、“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现场管理的影响,1.2“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需加强对变更单的确认管理,变更单确认时,施工企业应关注价格是否含税,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争议。,问题,施工企业应安排对价格信息掌握较熟练,能对变更单中的价格能迅速做出判断的人员。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变更单中填不含税价格,避免后续一系列繁琐的工作。,2.1“营改
17、增”前后施工企业发票管理力度的对比,2、“营改增”对施工企业采购管理的影响,依照建筑业发票的管理办法,施工企业提建筑服务时,其购买原材料、机械设备等的含税价格,不能凭进项税发票对其税额进行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中附件2中的规定,施工企业购买材料、机械设备等用来提供建筑服务,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可见,”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减少税负所采取的方式之一是: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尽量多地获取满足税法要求的抵扣凭证。,2、“营改增”对施工企业采购管理的影响,2.2明确建筑业中增值税扣税凭证,建筑业增值税抵扣凭证主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还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
18、完税凭证。,扣税凭证可抵扣满足条件,条件2:抵扣时限要求:自开具凭证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认证通过的在当月根据当期确认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条件3:完税凭证满足资料完备性:资料准备内容包括施工合同、验工计价确认证明及若为境外单位,需提供对账单或发票,条件1:取得认证要求:1)专用发票所列明文或密文清晰;2)纳税人识别号正确;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一致,2、“营改增”对施工企业采购管理的影响,2.3加强发票管理,“营改增” 前,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是对项目作核算,“营改增”后,是对企业会计期间作核算缴纳增值税。,发票收集、审核、整理工作量大的原因分析,施工企业特点,建议策略,施工企业可在合同中增
19、加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支付款项条款。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专门的发票管理部门,做到精细化管理。,2、“营改增”对施工企业采购管理的影响,2.4可供选择的供应商,选谁呢?,2、“营改增”对施工企业采购管理的影响,2.5施工企业选择供应商的原则,怎么选呢?,站在施工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建议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原则,比较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带来的税负减轻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成本节约,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方案。,分析,“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只有唯一税率3%,选择供应商时只需关注采购成本,而“营改增”后,由于存在进项税抵扣问题,施工企业应对各种采购渠道进行博弈,不管采用哪种方式,施工企业追求的永远是“利润”二字。,企业的成本管理部分可通过询价获得更多的采购渠道,对供应商的资质做出合理性判断,选择时遵循成本节约的原则:建议选择一般纳税人,但如购买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不提供发票的供应商,若后两者提供的价格在折扣临界点以下,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部提供发票的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的的折扣临界点为11.9%,不提供发票的为14.5%。,策略,3、“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合同履约管理的影响,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财务报表,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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