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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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主讲 李岳君 2005年4月,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2.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3.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4.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第一章考核要点:,第一节 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概述第二节 主要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第三节 安全生产方针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管理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义务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主要内容,第一节 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概述,一、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概念二、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重要作用,一、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概念,1.职
2、业安全卫生法规是指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2.广义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包括:,二、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重要作用,1.确保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2.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法制化管理3.提高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发展4.保持社会稳定,第二节 主要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我国安全生产相关重要法规简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七、刑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我国安全生产相关重要法规简介,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十一、使用
3、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十三、工伤保险条例十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十五、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法律依据,任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均不得违背宪法规定的原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
4、度 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 共7章97条,主要内容,1.总则(15条)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条)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9条)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条) 5.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9条) 6.法律责任(19条) 7.附则(2条),1.总则,(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1.总则,(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总则,(3)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核心内容),安全生产法用了28条款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作出了基本规定:,(1)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2)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3)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4)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要求(5)有关人员任职的资格要求(6)有义务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7)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8)建设工程项目的“三同时”要求 建设项
6、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评价(9)对设施、设备、场所、工艺的要求(10)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及危险性作业的要求(11)交叉作业的特别规定(12)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 发生安全事故时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是:,(1)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 (4)拒绝权 (5)紧急避险权 (6)赔偿请求权(7)社会保障权,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4.安
7、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3)监察机关的监督(4)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5)社会公众的监督(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7)新闻媒体的监督,5.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2)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3)有关人员应立即赶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4)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及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6.法律责任,(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3)从业人员的责
8、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共13章107条,1.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的规定,第36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1.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的规定,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
9、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43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1)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第53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
10、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关于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的规定,第55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4)关于劳动者在安全卫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5)关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的规定,第57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
11、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3.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规定,第58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59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0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规定,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3.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规定
12、,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4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5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共7章79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4.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 5.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1.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
13、和基本管理原则,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影响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或者使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
14、应当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为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索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3)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索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
15、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5)对隐瞒事实、不告知真相、不提供防护条件的规定: 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 劳动者因调换岗位或者工作内容改变而从事合同中未事
16、先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危险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危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6)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等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
1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4.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4.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5.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1)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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